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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为了打击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而制定的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做了明确规定。由于该法例比较"年轻",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惑。对其在司法中尤其是在刑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叙述,探讨其在刑罚上的疏漏,有助于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张骁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72-75
在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中,客观方面应注意道路、行为和情节是否恶劣三个要素,主体方面应注意一般认定和特殊认定,主观方面应注意是否故意。 相似文献
3.
张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28-29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罪名,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笔者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该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及其适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震慑、预防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有利于保护民众生命安全、生活安宁,维护社会和谐。危险驾驶罪应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上实施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司法适用中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有增无减,无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出现,对于预防严重的交通事故,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新罪名,对于这一犯罪的构成和认定上还有诸多争议。本文从客观方面的"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主观方面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几个方面解读本罪,以期更加准确的理解、掌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6.
安颖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23-24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7.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8.
论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9.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10.
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43-47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2.
马嫦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9-20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处罚领域,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突破。但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许多质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辨析,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预防和控制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郏红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1):111-114
为了预防和控制危险驾驶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应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同时,对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重新梳理,借鉴国外关于危险驾驶的有关立法,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细化有关标准,从而在根源上维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相似文献
14.
王宇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69-7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15.
国际合作是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议题,但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上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国际合作理论:批判与建构》的面世,挑战了西方国际合作理论的话语霸权。它在对西方国际合作理论进行理性批判的基础上,建构了以“国家能力-国际合作”为主轴、国家意愿和国际社会为干预变量的国际合作模式,实现了对现有西方国际合作理论的超越。 相似文献
16.
柴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5):50-52
醉酒驾驶入刑已五年,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仍呈现增加趋势,应引起司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从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入手进行分析,有助于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惩处及预防对策,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桂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4):71-73
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服务刑,既能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能达到刑罚教育预防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再论少杀慎刑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崔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1):33-42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导全党、全国各方面工作的指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多种手段并用,坚持“以人为本”更要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从倚重“严打”转向“宽严相济”是一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少杀慎刑是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少杀慎刑。 相似文献
19.
家庭暴力现象已成为引发各类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有效处置家庭暴力的方略在于形成一个长效的社会联动机制,其工作原理表现为四个方面的作用关系,即组织协调作用关系、调解疏导作用关系、教育监管作用关系和其他作用关系。 相似文献
20.
环境污染行为与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害都属于环境侵害,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加以法律规制,从预防、惩戒、修复三大环节入手,给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预防体系着重环境风险的行政监管,为环境保护构筑第一道防线;惩戒体系强调刑罚与行政处罚在适用层面的可操作性,对环境侵害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修复体系则事关环境能否可持续发展,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让民事赔偿能在环境修复上产生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