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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转化及责任探微黄朝君共同犯罪首先要形成共同的犯意,然后,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才可能围绕这一共同的犯意展开。然而,在共同的犯意形成之后,有些犯罪人由于受到个人心理素质、自控能力、犯罪诱因、法律后果等等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身处“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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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本质论之我见——兼议行为共同说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共同说将共同犯罪理解为共犯人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一种犯罪方法?类型,就刑事归责而言,与单独犯罪并无差别;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持(部分)犯罪共同说,但对该说的缺陷却鲜有论及,部分犯罪共同说通过“犯意联络”将行为人可罚性的基础奠基于整个“犯罪集体”,必然导致对个人责任原则的悖离;行为共同说则从个人责任原则出发,重新界定共同犯罪的本质,使行为人的可罚性完全取决于自身的行为;在行为共同说的框架内,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必须重新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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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世界))1995年第7期刊载案例中王某行为的定性,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是非法所得,不应以共同诈骗、受贿或包庇罪论处。分析如下: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成立共犯的客观基础和主观基础。本案中,王某撕送空白发票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了帮助了、胡二人进行诈骗犯罪的作用,但王某在撕送发票前和撕送发票中根本不知道二人索要发票是为了实施诈骗犯罪,其主观上没有犯意,更谈不上共同诈骗的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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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律很早就有共同犯罪的规定,较完整的概念如晋张斐“律表”所云:“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三人谓之群,制众建计谓之率.”《唐律疏议》也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古代法律中的共同犯罪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一〉一人就能单独实行的任意共同犯罪和必须有数人才能实行的必要共同犯罪.前者如盗窃罪,后者如谋反、谋大逆等罪名;〈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如秦律规定的:“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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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询问证人必须二人以上。二人以上的侦讯人只有具有共同的犯意并且共同实施了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才构成共犯,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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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犯罪中止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犯罪形态。在其它三种放意犯罪停止形态中,行为人的行为或是因意外障碍而停止下来,或是得以贯彻到犯罪完成。但其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都未发生转变,行为的不同停止形态只是表现了行为人主观犯意发展进行的不同程度。犯罪中止的特殊性在于其停止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这种形态中,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决定了行为的停止状态。这是犯罪中止与其它三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区别。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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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是有区别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我国刑事法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一个故意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意向或思想在犯罪活动之前通过犯罪人的言词、文字流露出来。这种犯意的流露在刑法理论上称作犯意表示。例如,“甲想偷邻居家的电视机,约乙一起行动。”甲约乙行窃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犯意的表示。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创造的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它表现为,寻求犯罪使用的工具、制造便于着手进行犯罪的条件,勾结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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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的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通常分为首犯、从犯两类。《秦简·法律答问》:“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被捕获),皆赎黥。”所谓“谋遣”,指主谋指使。甲为主谋指使者。所谓“往盗”,指乙按主谋指使者的意图去盗窃。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显然不同,前者为主谋、主使,即首犯;后者是根据主谋者的意图实行盗窃,即从犯。唐律和唐以前的魏律及唐以后的元律等,都明确将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唐律·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诸共犯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唐以前的《魏律》:“诸共犯罪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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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多人冲突致轻伤类案件中,因当事人较多、肢体冲突多样、伤势成因复杂,宜按照“行为性质认定——共同犯罪判断——致伤成因分析”的路径进行分层次审查。先认定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再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若属于共同犯罪,应落实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若仅为同时犯等独立行为,则要具体分析个人致伤动作及伤势成因,对当事人依法区分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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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8):35-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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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共犯罪分首从”条是清代处理共同犯罪的总则性律条,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两点:一是“共犯罪分首从”,二是“以造意者为首”。这种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首犯与从犯的分类方法,既不同于西方法律的“正犯与共犯”之分,也不同于当代中国法律的“主犯与从犯”之分。清代的共同犯罪制度体现了乡土中国独特的法律追求,应当引起当代法学界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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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共犯理论与实践中,教唆行为是指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故意促使犯意尚不坚定的人下定犯罪决心的行为。对于教唆行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的,即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以共犯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以单独犯罪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简言之,无论教唆行为是否真正使他人产生了犯罪意图,对教唆犯都应给予刑事追诉与处罚。那么,不可罚的教唆行为从何而言,其法理与法律依据何在?本文拟就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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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共同犯罪可界分为纯正雇佣共同犯罪和不纯正雇佣共同犯罪。以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作为雇佣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根据分析雇佣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可知,在纯正雇佣共同犯罪中,受雇人的刑事责任较重。在不纯正雇佣共同犯罪中,雇主具体犯罪参与行为可以是组织行为、构成要件性行为、辅助行为。在雇主不同的犯罪参与行为中,雇主与受雇人刑事责任轻重关系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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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一词,原见于《元曲》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但作为法律术语则始于《大明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其含义,明《六部成语·刑部·教唆注解》为:“暗中调唆害人也”。今一般都认为“教唆”的概念始于汉代,并将“造意”与之等同。此说有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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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也称片面典犯,或称为单向共犯 是指共同行为人的行为总和造成了某一犯罪结果,但共同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通谋,而只有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另一方共同犯罪的故意,相应的对方无共同犯罪的认识。在这种犯罪形式中,有共同犯罪故意者,成为单方的共同犯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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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类犯罪现象,本质上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有其深刻的哲学依据、法理依据、立法依据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并未排除片面共犯,将"共同故意"限制在"双向的犯意联络"的范围内,是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完全可以通过创新传统的刑法理论,使本属共同犯罪一部分的片面共犯回归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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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5):69-73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上确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并完善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属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