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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有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明事实,收集材料,调取证据的权利。狭义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活动的权利。调查取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与当事人会见通信的权利,调取证据的权利等。律师的调查权和取证权在律师所有的执业权利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无论是在诉讼活动还是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的法律服务都要建立在事实和客观证据的基础之上,律师执业过程中大量的工作是调查情况、掌握证据的工作。而要进行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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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的职务行为不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推进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过程。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时障碍重重,这严重影响了律师在诉讼中作用的发挥。因此,为律师调查取证的活动扫清各种障碍,才能保证辩护职能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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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律师法》,是现行律师法施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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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有效保障。就目前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来看,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在思考之余,笔者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力求提出一些对策,以期达到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视与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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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律师上述权利的扩大,必将导致侦辩关系和控辩关系发生巨大变化。因此,律师如何正确认识这些影响和变化,如何正确运用权利防范风险,迫切需要重视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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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查取证是辩护资源的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人权保证机能的体现。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免除其刑事责任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以及核实。这是律师具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律师顺利执业的基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一个前提,没有律师制度以及律师的国家不能算是法治国家。完善和健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使得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得到保障,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另外,还能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使得司法公正性以及正义性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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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授权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律师调查取证与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国《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其应尽职责,其目的是弄清事实,防止出现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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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权利救济的价值分析与程序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律师法》对律师诉讼权利的修改
(一)进步:权利扩展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上更加细化的规定,也增加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这三个“老大难”的问题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不被监听;将律师有权查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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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就是指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成功辩护的重要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庭审方式将作重大改革,公诉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仅仅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较前相比,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将大为减少。因此,不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便无法有效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法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在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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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律师事务垄断权、律师职业豁免权、调查取证申请权、与被追诉人联络权、控方证据披露权、要求披露民事证据权等方面。本文就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做了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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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律师辩护难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人身权利受到威胁等等问题使不少律师对刑辩尤恐“避之不及”。律师“刑辩难”之所以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无非是因为律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不少障碍,得不到人们的理解和重视——于是律师不满,被告人不满,明智的法学家也不满。事实上,律师制度乃是一国司法系统中很重要的一环。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的活动受到过分的限制,司法系统就无法有效的运作,或者即使运作也不能充分反映出这个时代的诉讼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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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律师呼吁。“依法调查取证是律师的权利。律师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民诉法应该实现与律师法的对接。切实保障律师调查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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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罪,此事件引起了全国各律师、学者的关注。在律师、学者强调维护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同时,本文以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权利界限为研究重点,强调在律师履行调查取证权时,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尽量规避执业风险。希望能够看到律师界强调维权的同时,注重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提高执业道德和执业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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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律师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实国情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律师要完成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就必须授予其必要的执业权利,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就应当对我国相对滞后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体系作相应的改革,而现行的《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律在诸多方面的规定却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因而对它们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就显得尤为迫切。一、强化律师参与诉讼的调查取证权。目前,律师取证难在工作实践中是不争的事实,律师权证难除了传统观念及自身能力不足等因素以外,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更是严重影响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根据我国《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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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这是我国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权利这一法律思维的又一体现,是之前一系列修法、立法行为的延续。新《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委托人),律师的责任是为当事人服务。新《律师法》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权给予了更多的保障,其目的是保证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法律救济的权利。本文指出新《律师法》也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非诉讼案件律师(以下简称非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不足,解决之道是确立律师与国家司法机关平等的调查取证权;二是对黑律师的处罚软弱无力,建议严格限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加大对黑律师的打击力度,把黑律师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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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11月下旬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发表了重要讲话。周永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力度,维护律师执业权益,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防止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甚至人身权利的事件;要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之间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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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开始实施,至今已逾两年。新《律师法》特点鲜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以及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律师权利,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