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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有一个预设的理论前提,即国有企业也是企业,而企业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按照把国有企业改革成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路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是平等竞争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应该怎样以及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要想正确理解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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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涨”声一片。随着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北京、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等14省市区陆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以北京为例,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9.6元提高到每小时11元,上涨了20%。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有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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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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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季某于2006年12月在B物资公司内退,由B物资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季某到A通信公司工作,并告知该单位其为内退人员,保险由原单位缴纳.2011年2月15日,A通信公司与季某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务关系.季某在A通信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通信公司向季某支付的工资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向其支付延时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011年12月,季某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A通信公司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要求该单位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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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今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改,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三步实施绩效工资的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众多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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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对于保障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虽然越来越多的人都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因特殊的原因未购买该保险,导致出现事故时赔偿标准产生歧义。当受害人以违约责任权益得到保障后行使追偿权时,第一种情况是按责任事故比例计算;第二种情况是要求责任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按责任比例让责任人承担责任,取得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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