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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作为立法工作的指针,形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立法缺乏通盘考虑的局面,导致我国立法结构部分失衡,立法缺乏整体规划,法律出台的先后顺序无章可循,打个不甚妥贴的比喻,立法机关好比“零售商”,这对于一国法制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诚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遵循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一唯物主义法宝,因为法归根结蒂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法律的制定和其他事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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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经济合同罪立法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经济合同基本成为全国千百万家从事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占重要地位.法人同法人、法人同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依照经济合同而确立的法律关系,规范着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这些合同能否履行,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前途和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经济合同的履行,就没有稳定的经济秩序,也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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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封作为图书的“第一条广告”,往往决定着消费者对图书的第一印象和阅读购买兴趣。然而,面对当下出现的虚假腰封广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它的规制还存在较大的立法缺陷。因此,本文欲以虚假腰封广告为研究对象,对其做法律上的界定,明确相关的责任分配,并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建议,建立现实有效的腰封广告登记制度及消费者举报咨询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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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①。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加上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也比较有限,不可能让每一个"经济能力不佳②”的公民都可以获准法律援助。目前,我国将“经济困难”作为能否进入法律援助程序的决定性条件之一,作为申请人享有法律援助还是自行购买法律服务产品的分界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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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力学原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是一个社会变迁最明显的标志,它既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斗争推动的结果,又体现和规制着各种社会力量的斗争状态。从70年代开始,西方法理学界在关注和审视,一种体现国家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新的法律现象,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将其称之为“回应型法”,昂格尔称之为后自由主义社会法②,弗里德曼称之为福利国家的法治③作者认为,这种新的法律现象便是经济法,它基于当今西方国家社会力量复杂的制衡而产生。本文立足于对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探讨,以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为主线,以国家和社会①作为基本的社会力学主体,从经济力、政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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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已有诸多学者论述在前,但多是从法理上进行论述。实践中滥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进行欺诈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审判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一客观损害事实要求法律对违法者课以的民事责任。依据当前的经济审判实践,涉案的公司基本上有以下几种不规范形态:公司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在实践中表现为几个公司成立一个名义上注册资本有几百万乃至几千万而实际为空壳的“资产经营总公司”;公司以借款作为自有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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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息的荐证广告之法律规制——以保健品广告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商研究》2008,(1)
保健品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充分展示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考虑信息约束的重要课题。基于其"信任品"的信息特质,信息成本决定了保健品的荐证广告应以"效验宣传禁止"作为代言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为不具备专业信息优势的代言人构筑了自我保护机制,也避免了在权利相互性视角下对广告形式选择权的过度限制。但是,如果不把应然层面的高查处概率转变为实然,"效验宣传禁止"的信息比较优势反而会蜕变成激发虚假代言的诱致性因素,"藏秘排油案"的生成机制就展现了这一异化过程。作为法律规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是否涉及效验宣传为核心建立违法代言信息系统将促进代言人声誉约束机制的形成,并减少追究代言责任的执行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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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冲突规范的系统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被称为连结点或连接因素,也有人称之为连接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就是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一般说来,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样,任何一个博学多闻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全面考虑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情况而为它们分别提供一个法律适用方案,它只能从原则上规定用什么地方的法律来调整这一或那一法律关系最为合适,因此,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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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私募实践经验,我国私募基金业相对还未成熟。我国对私募基金定义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及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其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重点,提出了对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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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又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化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日趋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它将公法和私法的手段融这一体,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样,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政府不干预原则”,它不可能被改造成“经济法”,也不可能代替经济法。现实的经济制度和中国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民商合一”传统,决定了我国当前并无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作者的结论是,民法基于其性质,是任何市场经济社会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是一种关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的”二元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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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的“第三条道路”:“跨国经济法”范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中国学界,素有“大小国际经济法”之争。因为在语境上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错位现象,两派交锋多少带有“虚假”争议的成分。而“跨国经济法”范式的确立,为两派进一步靠拢树立了一条中间标杆。该范式的要义是,从区分“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原理出发,认定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之“广义国际经济法”并不存在,但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完全可以形成一个“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之法学学科。依“跨国经济法”范式引入该“第三条道路”,并非基于主观上中庸之道的考量,而是全球化趋势与现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张力客观使然。同时,“跨国经济法”范式的确立,也有助于消除对成立一个“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学科存在的各种疑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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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们对经济、财产的分配和安全也有着法律的意识。我国是以宪法为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有秩序的生活着。生活处处有法律,生活处处也需要法律。夫妻作为生活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庞大群体,夫妻的法律关系自然也在人们的研究之内。构成夫妻生活非常重要的物质基础——财产,是人们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