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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币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毒瘤,其泛滥程度令世人震惊,引起了高层关注。前国务院总理朱基批示:“打击假币,事关人民币信誉,不可不抓。”2000年3月22日,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批示:“近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特大假钞案,不法分子大量制造新版假钞,应引起高度重视。反假币联席会议要抓紧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加大反假币工作力度。”从1994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反假币工作开始,以后的反假币联席会议每年都要召开一次,每年都要部署一次反假币联合行动。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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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谁占有它,谁就有占有和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所以,伪造货币、运输和使用假币,便自然成为某些不法之徒为寻求富裕而选择的非法逐利手段之一。从1979年在全国22个省市境内相继发现伪造货币的犯罪至今,制造假币的方法已经由最初的铅印、复印、石印、描绘,发展为当今利用高科技手段电脑制版、机械印刷,不仅其仿真程度越来越高,流域越来越广,而且其流量也越来越大。 假币犯罪,祸水横流。制造假币,首先形成了各类假币犯罪的万恶之源;运输假币,又使越来越多经不住利益诱惑的人们在不知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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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没收假币已有数年历史,从未有过不服没收的事情发生。此次,上海一青年律师却将中国人民银行告上法庭,并且打赢了官司。这种"柴米油盐"官司,也许十几亿中国人或其他来中国的外国人都会碰上。上海老西门邮局没收一张百元假币,当事人不服,一纸诉状把银行告到法院,引发了一场国内首例不服没收假币行政诉讼案。又因为被告是很少与人打官司的中国人民银行,此案引起了司法界、金融界的特别关注。被没收"假币"时包律师不少不闹1999年6月7日,上海浦东新区法烧开庭审理该案,原告上海金钟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包更生诉称:1999年4月28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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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6日,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2006年3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黄埔区某餐厅旁抓获2名正在进行假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从其身上搜出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假币601张,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假币399张,面额总计10万元.其中05版假币是自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发行以来,这是广东省第一次发现数量较大的05版假币,也是广东省公安机关第一次破获的涉及05版假币的案件.据新华社报道,在2005年,仅广东省公安部门就捣毁制假窝点11个,缴获假人民币5.2亿元,抓获制贩、运输假币犯罪嫌疑人176名,遏制了假币的扩散和蔓延.当年9月20日,惠州市公安机关向媒体批露,当地警方捣毁了一间隐藏在深山中的制造假币工厂,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当场缴获假币成品6200万元.(2005年9月22日《信息时报》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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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中假币的范畴的理解、"明知"的界定和罪名选择适用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为了准确理解这些问题与正确适用法律,本文就此问题一陈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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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在ATM机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使用假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假币的,应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并使用假币的,不必并罚,但对已经使用和仍然持有的假币数量应当累加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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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假币犯罪体系之中的兜底罪名,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法定发行权、法定地位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理应包括伪造和变造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持有"实质上是一种状态.只要能够证明现实地持有较大数额的假币,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明知"属于状态故意,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合理推定主观上是明知,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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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货币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案标准过低,没有将"变造货币"作为犯罪对象,没有根据使用假币的不同情形规定刑事责任,没有把制造、提供制假设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没有将单位作为伪造货币等犯罪的主体,缺乏对货币犯罪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等。要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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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历来为假币案件的多发地,打击假币犯罪是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本文通过揭示广东假币犯罪的现状,分析研究广东假币犯罪的新特点,并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在与假币犯罪斗争中一些有效可行的做法,探讨假币案件的侦察对策。旨在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关注,重视反假币犯罪专业队伍的建设及专项经费的设立,有助于公安机关更有效地打击我省制、运、贩、兑假币的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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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6年黄某(71岁)于云浮云盛酒店停车场拾得一包约60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在得知是假币后黄某将这一包假币置于自己枕头底下。2010年10月,该包假币被黄某孙女的同学李某(8岁)与庄某(10岁)发现并将其中的56张盗走,李某与庄某在用假币消费的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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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根据证据不能认定为其他货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有关货币犯罪行为中较难认定的犯罪。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认定(一)持有假币持有假币是指假币处于行为人控制或者支配下的行为。这种持有是广义的,可以是随身携带、藏匿家中或其他某处,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保管等。行为人与假币的空间距离不影响持有行为的构成,也就是说持有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将假币置于自己眼能看到、手能触到的地方,无论置于何处,只要行为人对假币的去留、存废等有支配权,即为持有。持有同样不要求直接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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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或者货币的公共信用,侵犯其一就成立既遂;伪造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走私假币罪中的伪造的货币包括变造的货币;即便认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为实现罪刑相适应,也有数罪并罚的可能;使用假币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的,能够转化成抢劫;为自己使用购买假币的,也构成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的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