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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原有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司法模式,是我国诉讼法体系的跨越式发展和创新,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谨慎严格地行使权力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实施的关键之处.但是该制度运行下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还存在着一些不太符合诉讼精神的问题,如量刑建议范围过大、控辩协商机制不完善、值班律师参与权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深入探索并及时纠正.  相似文献   

3.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是防范错案风险的需要,是实现量刑协商中控辩双方实质对等的需要,是实现公正和效率平衡的需要。在现有条件下,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承担部分辩护职能的法律帮助者。有效法律帮助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政府能为没有聘请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律师帮助,律师参与制度设计得合理,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尊重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并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律师能够勤勉履职等内容。实践中,值班律师大多只是起到见证人的作用,并未发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协助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的作用。对此,应当完善值班律师的选任制度和选派机制,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赋予值班律师必要的诉讼权利,科学设计律师参与制度,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程序救济机制和律师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5.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三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似乎已与法院所主导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产生了根源性矛盾。但我们需认识到目前的控审冲突只是两制度衔接过程中的阶段性、表面性问题,其根源在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类二元化”,即传统职权主义开始融入当事人主义、对抗性司法开始吸收合作性司法的必然结果。部分学者、法官、检察官对于两制度的错位理解更是加剧了法检两机关的紧张关系。我们须意识到,认罪认罚案件不仅自身仍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其还通过“繁案精审”的方式促进了非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实质化。未来认罪认罚案件的常态化运作模式应是控审相对合作,为此检察机关应努力促进量刑建议的规范化、智能化,并努力与法院通力合作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与目标。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在制度上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司法资源的节约就不得不考虑其对个案实体正义的影响。现有的制度构建中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中强调了坚守证明标准,不得转嫁证明责任,侦查阶段不得进行协商等程序性问题,而忽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考察。旨在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分别讨论认定被告人自愿性的评价标准,厘清不同评价标准背后的依据,探讨认定被告人自愿性时应当纳入考察的因素以及采取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使被告人在实体上获得从宽处理,使案件在程序上获得从快、从简办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量刑建议主要是指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下,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的结果。目前量刑建议有别于以往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法院变更量刑建议是加重量刑还是减轻量刑应有所区分,并审慎认定需要变更量刑的实体条件和符合程序要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告知检察院调整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权利保障难题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隐患凸显,其所呈现出的理论研究匮乏、制度保障疏漏、实践关照缺失等现状导致认罪认罚从宽新语境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矛盾被推向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在新视角下对旧问题作出新的梳理尤为必要。以原因为视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利保障的缺位不仅在于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易被边缘化的司法惯性,还在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效率优先价值与权利保障价值具有先天张力。以必要性为视角,效率的提升不能以原则的让位为代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实现刑事案件简繁分流的有力手段不仅应该贯彻刑诉法的原则,同样还要实现制度自洽、逻辑自洽,而构建被害人权利保障格局则是重要途径。遗憾的是,制度回应的形式化让被害人权利保障面临挑战。以权利的实质性提升为导向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体系格局不仅是保障形式化权利真正得到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还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高效发展的有力抓手。  相似文献   

11.
基于制度的功能定位,不具有主体参与地位的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利保障存在制度性难题,赋予被害人独立量刑参与的权利是解决被害人权利保障困境的出路所在。赋予被害人该权利是否具有法理依据值得探讨,这关乎被害人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问题。被害人诉权是赋予被害人独立量刑参与权的理论前提,权力制约是赋予被害人独立量刑参与权必要性的理论依据,被害人人权保障是赋予被害人独立量刑参与权的思想基础,纠纷解决诉讼目的是赋予被害人独立量刑参与权的理论导引,刑罚个别化思想是赋予被害人独立量刑参与权的实体法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2.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已初见成效。当前,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回应,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能令其从根本上得到社会认同,进而稳定预期、树立信心。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是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宽保护的正当基础,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企业合规为民企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回应: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3.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开始转向有效率的公正。试点案件体现出一定特点,如适用范围全面覆盖、试点罪名呈扩大化、值班律师全面介入审查起诉、量刑建议趋于精确化;也反映出一定问题,如审前阶段效率较低、侦查阶段适用较少、值班律师较少介入审判、独立从宽幅度不大。应当加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建立值班律师双重审查机制、探索对疑罪案件的适用、加强试点案件文书公开,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14.
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是否应当设立、如何设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中备受争议。无论从司法文明、司法契约角度,还是从制度本身,以及实体和程序要求,反悔权的设置均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反悔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权利,在行使时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司法效率降低和资源的浪费,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及被害人利益的救济其实并无实质性负面影响,而在当前司法环境并未给被追诉人多少“反悔适用空间”的情况下,反悔权应作为一项诉权被一般性认可,而非作为例外适用。因此,对反悔权的限制也不应当过大,而应针对由反悔权产生的具体矛盾,主要在适用前提、适用时间以及适用次数上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5.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然而其存在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强化口供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动摇实质真实的理念的缺陷。对此,只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弥补。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层面的障碍,对此需要着力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传统的辩护人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此需要精准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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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然而其存在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强化口供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动摇实质真实的理念的缺陷。对此,只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弥补。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层面的障碍,对此需要着力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传统的辩护人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此需要精准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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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的视野上来看,协商性司法呈现出两种典型模式,即美国的控辩协商式和德国的法官主导式。与前两者不同,我国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进行的,检察官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起到了控制性的作用。诚然,这与我国检察官所处的诉讼地位与肩负的法律职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为了防止检察官与被追诉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差距过于悬殊,有必要从转变价值观念、调整协商主体和加强司法干预入手,实现从检察官的完全主导走向有限度的主导。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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