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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较多新的表现形式。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诉讼现状表现为对于是否构成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法院的审查和认定标准不一致,人民法院适用撤销判决还是变更判决标准不一致,人民法院进行变更的原因多样,与法律适用错误存在竞合,变更判决与其他判决同时适用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是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时判决变更,错误认定违法所得,运用新出现的事实对原行政行为进行裁判,不符合明显标准时人民法院过度行使变更权,作出或不作出变更时判决说理不充分等。  相似文献   

2.
2016年12月,北京市公布了网约车规制地方细则,对驾驶员、车辆和网约车平台资质进行严格规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对此,本文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北京市网约车规制细则分析,认为北京市网约车规制立法成本过高,收益相对有限,即使按照非常保守的测算成本仍高于收益约三成,因此应当调整相关规制立法,探索符合网约车行业特点的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3.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产物,自诞生起就伴随着诸多安全问题。网约车的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暴力犯罪多发,辱骂、恐吓、骚扰乘客等事件高发,交通事故频发,公民个人隐私泄露,与传统出租车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违法者利用网约车实施违法犯罪等。网约车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与监管滞后于行业发展,而网约车自身的一些设计缺陷以及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也是重要原因。网约车行业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决定了仅依靠政府监管难以有效应对安全风险,应构建包括立法机关、政府、行业协会、网约车平台企业、公众在内的协同治理体系,共同保障公众乘坐网约车安全。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私家车能够提升出行效率,也会放大风险,对网约车如何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待研究。目前,中央层面已经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实施细则。但网约车监管中,对网约车的牌照数量管制有违《行政许可法》对网约车进行价格管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相对呆板。在汲取域外网约车规制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应当发挥多元化规制主体互动机制,实现由特殊许可模式过渡到一般许可模式,并拓展保险覆盖范畴和驾驶者权益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5.
作为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最具代表的新兴经济模式,网约车行业发展迅速,乐山网约车市场也快速发展:市场个体不断增多,市场满意度不断提升,用户规模不断扩大。面对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乐山市制定了关于网约车的管理办法,确保行业发展能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但是,当前乐山网约车管理面临网约车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欠缺、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还未实现、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线上线下监管衔接难度较大、合法网约车驾驶员权益有待维护等难题。为促进乐山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数据监管,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积极探索“互联网+”的有效执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信用监管。  相似文献   

6.
网约车的发展一方面为乘客的交通出行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为了对网约车进行规制,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通过对全国18个大城市网约车政策的比较分析,得出各地网约车政策差异化显著,主要受到现有交通资源供需、城市拥堵程度、城市失业率、政府认知、相关利益群体强弱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基于此,提出网约车监管政策创新建议。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普及程度的提升,网约车发展迅速,其快速、便利的特点满足了人们出行的需求,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约车行业已为我国共享经济中重要的一环。可靠的网约车运行环境对国家、社会、个人至关重要。但是,近年来我国网约车引发的治安问题频繁发生,网约车安全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网约车引发的治安问题,政府部门、网约车公司、消费者要通力合作,共同营造安全的网约车运营环境,促进我国网约车行业和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8.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典型代表,自身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必须监管规制的问题,故监管立法应需而立,直接目的应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规范以促进经济发展,终极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目前网约车监管立法从其偏高品质服务的发展定位、偏高端化的车辆准入要求以及偏本地身份的驾驶员准入要求来看,其价值取向主要是“堵”的思想,与经济发展、人民幸福背道而驰,故在未来立法中应纠偏,价值取向由“堵”变“疏”,即科学确立监管立法的原则、合理设置市场准入规则、积极鼓励企业行业自律以及高度重视过程监管立法等,以此疏通网约车监管立法的思想障碍和制度障碍,进而疏通制约网约车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9.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涉红豆杉1833份判决文书的梳理与分析,对近12年来涉及红豆杉刑事犯罪的时空特点、犯罪主体的属性特征和案件判决情况进行实证考察综合分析,并从有效释放犯罪经济压力源头、创新林区基层治理方式、融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等方面提出防控建议。  相似文献   

10.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因此法制改革不可能孤立地进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所有的法制改革都应当依托经济的转型,法制改革是经济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转型的本质是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或机制的转变,在创新被提到很高的高度的今天,经济转型的核心就是创新。在创新中调整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在创新中实现供给侧改革,以创新和互联网为基础发展共享经济。因此,文章开篇以创新和共享经济为背景探讨经济转型问题;第二部分探讨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诞生的网约车的合法化过程;第三部分提出并分析了网约车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便针对上一部分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1.
行政裁量和行政判断余地理论,可以有效确定人民法院所审查的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范围和界限。这不但有利于明晰司法权和行政权各自的界限,也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同时,该理论还将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行政性证据材料的审查,提供重要帮助。  相似文献   

1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行政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和法律实践者争论的内容。文章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和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其不仅仅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同时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诉权范围。我国自1982年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历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数次调整,总体上朝着逐步扩大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4.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2000年3月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都存在很多歧见,以致使相对人的诸多权利处于无法救济的真空状态。本文作者试图就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可受理的行政行为外延过窄以及司法审查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等。应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纳入到司法审查之中。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及公民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的关系,对各方主体意义重大,有必要对受案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以来,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变迁,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呈现出较为直观的变化轨迹.从这种变迁的表面现象和现有相关规定可以提炼出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以加深认识.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一类最为典型的行政诉讼,撤销诉讼具有诉讼目标的形成性、诉因的不利处分性、诉讼两造的对抗性及诉讼功能的多重性等特点.行政行为业已存在且尚未失效、原告主张行政行为违法致其利益受到侵害、复议前置程序的特殊要求以及法定期限要求共同构成了撤销诉讼特有的起诉规则.  相似文献   

18.
行政复议分流了部分行政争议,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往往由于解决争议的能力有限而使纠纷继续进入诉讼,由于纠错的功能未充分实现而导致监督不到位.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负面影响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消极因素.要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谐关系,行政复议的定位就应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而将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作为次要目的;在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将原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须部分地采纳言辞审理原则,在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就应当听证或开庭;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19.
行政判决制度研究   总被引:9,自引:1,他引:9  
行政判决在行政审判中具有独特地位 ,既影响对相对人的救济 ,也影响对公法秩序的维护。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判决制度的规定有许多欠缺 ,因而需要重新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探讨了行政判决制度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即行政判决的种类、行政判决的效力和行政判决书的改革等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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