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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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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其含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形下 ,一方缔约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程中 ,因自身的过错使合同无法成立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也存在于合同成立后所出现的撤销、终止、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 ,如果这些情形的出现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 ,则也成立缔约过失。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此种情形应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 61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而不能将此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它并没有确立合同未成立的前提下当事人所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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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责任或先契约责任,是指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违背先契约阶段应负的互相注意、保护、协助、通知等诚实信用义务,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因缔约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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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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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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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民法缔约过失理论在行政合同制度中的引入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借鉴民法上的缔约责任 ,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是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过程中超越缔约规则 ,违反缔约义务 ,给另一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缔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的范围更广。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缔约义务 ,包括确保缔约程序公正的义务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义务。损害赔偿是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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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有过错的条件下,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订立产生的预期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针对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本文就新型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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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利益损害的民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损害赔偿作为公认的信赖利益损害的主要救济手段,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注意:首先应考虑信赖关系是否存在,其次要求责任承担者须有主观过错,第三不必要求受害人完全善意。在理解赔偿计算的问题上,可以对信赖利益损害给予超出履行利益的赔偿,同时应当承认信赖利益中的非财产损害事实,并予以相应赔偿。在对强制缔约理论适当改造的前提下,可以应用强制缔约措施以救济信赖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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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的来源,其产生的渊源、存在的范围等因素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此种义务的承担存在许多的争议。先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务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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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实施。新始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全面完整的规定成了一大特色,本文试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适用略抒管见。一、缔约过失的由来缔约过失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加以研究。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c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尽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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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鼓励交易原则的法律价值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试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和鼓励交易原则的法律价值,从而在合同法的价值体系中找到两者共存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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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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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一方的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西方国家早有相关规定,而我国则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在1999年新修订的《合同法》中,第一次作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缔约国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上,学者们的争议过大,因此本文试图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