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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随着包头南海公园的一声巨响,中国航空业连续2年无重大事故的安全记录宣告终结。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一架包头至上海的CRJ-200型飞机与机上54条生命同时灰飞烟灭。遇难乘客的家属和社会公众在经历了惊讶、悲痛的心理历程后,最终关注的是此次事故的善后事宜。但是,在此次事故的赔偿过程中,承运人东方航空公司对遇难者家属的赔偿依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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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31日,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联名向数家公安部门举报东方航空公司1l·21包头空难责任人涉嫌犯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并请求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空难家属第4次向有关公安机关举报重大飞行事故罪。2005年8月,他们的举报被事故发生地公安局婉拒,理由是应当由民航公安受理。后来,又被肇事者所在地公安局婉拒,理由是应当由包头公安管辖。今年3月初,空难家属曾举报致民航管理总局公安局,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空难家属这一系列的举报,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重大飞行事故罪以及管辖问题。我国《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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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暂行规定。 一、立案审查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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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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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有人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感到困惑,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是事故也予赔偿的情形。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很多人不理解:什么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此项规定是否与《条例》相冲突?面对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如何把握《条例》和《通知》的精神,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营造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为此,有必要就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进行法理学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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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义务与免责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负有三项基本义务,即适航义务(47条)、管货义务(48条)、直航义务(49条)。与此同时海商法51条又规定了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12项免责事项,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以及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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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条的适用范围交通部1993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条的规定如下:“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交通部《规定》第3条和第4条,可知第5条的适用范围仅应为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一方为300总吨以上且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另一方为不满300总吨及从事沿海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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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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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3,(7)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二节 查验赔偿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六章 赔偿费用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追偿 第一节 责任追究 第二节 追偿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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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马战魁莫雄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不受海商法调整,而是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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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以下简称76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如何?76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如何理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出台前,能否依照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强制险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2004年5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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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风港"性质之惑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至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指这几类服务商)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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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概念,在我国确立了无船承运人制度,标志着无船承运人正式成为我国航运市场的主体。这项制度把独立经营人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剥离出来,赋予其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发挥它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确立之后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领域,关于无船承运人是否应当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应当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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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的不一致,以至于出现“赔偿权利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可否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疑问。对此,肯定者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的规定作为论据;而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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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把医疗单位的民事责任和患者或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具体量化,反映着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和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程度。《民法通则》划定了赔偿范围,却没有明确赔偿的具体方法。《条例》对此虽做了相关规定,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相比,却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在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