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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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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宏  贾小我 《人民检察》2022,(18):11-18
借助互联网进行的“酒托案”频发,引发网络社交诚信危机。司法实务对此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通常以诈骗罪定性处罚,但在具体释法说理上存在不足。从“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出发,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引起了经济性财产损害为成立要件,这种财产损害,必须结合所转移财产的内在效用、支付者的交易目的等考虑。在“酒托案”中,行为人实施了使被害人误以为“以酒为媒”二人进一步交往的骗局,掩盖了其推销酒水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付出对价中所蕴含的和被害人进一步交往的目的落空,遭受了能够经济评价的实质个别财产损害。虽然转移对价行为是被害人自愿实施的,但该种对价的转移、交付是在处分人陷入法益关系错误的情形下进行的,属于有瑕疵的同意,应属无效,所以被害人即便得到了与其对价相应的酒水服务,也构成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2.
“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直都把“无被害人犯罪”视为规制和惩罚的对象。虽然从我国国情看,不宜贸然对“无被害人犯罪”实现全面的非犯罪化,但是从刑法谦抑性的视角出发,顺应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可以尝试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更加精细的分类,对其中危害性较小的“无被害人犯罪”可以实行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3.
对价欺诈交易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交付相当代价欺骗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对价欺诈交易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权,商业自治权在厘定对价欺诈交易的民刑界限时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导向性作用。作为刑事犯罪的对价欺诈交易中的“财产损失”,包括客观损失以及交易的物品因不具有商业价值而遭受的损失,但应排除边际损失。对价欺诈交易中“欺诈”的刑事处罚范围,因对价之存在需要从性质、对象以及价值判断上进行限制,同时要加以体系性限缩。对行为人归责,需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尽谨慎义务。被害人之谨慎义务应采取折中说。认定刑事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应采取结果性非法占有目的,特殊情形下可采取行为性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4.
颜卉  朱刚 《人民检察》2022,(18):73-74
<正>随着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发展,利用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记账功能进行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现阶段,集中体现为行为人借助智能合约技术向被害人宣传可以通过对数字货币“搬砖”进行获利,从而骗取被害人持有的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以太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但通过智能合约返还的却是不具有市场流通性的虚假的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犯罪类型,本文重点对同类案件中数字货币的概念、特征、属性及价值认定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5.
<正>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奚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自2020年9月,奚某某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及已婚事实,自称“赵某”与徐某某以“谈恋爱”名义线下交往,并营造将与被害人结婚的假象,期间奚某某多次拒绝被害人提出的“见家长”请求。交往过程中,奚某某多次索要、收取被害人财物,包括共同吃饭、看电影、购买衣物等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0余元。另外,徐某某在陷入“订婚结婚”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为奚某某线下购买金手镯花费10363元、金手链花费2829元、浪琴手表花费  相似文献   

6.
传统诈骗罪理论中,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交织重叠,不仅带来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难题,也破坏了诈骗罪归责关联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本文尝试在解构诈骗罪关系犯特征的基础上提倡诈骗罪的不法本质是交易基础信息的操纵,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中国语境下的重构:行为人在财产交易沟通过程中操纵交易基础信息——对被害人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交易或安排——行为人非法获利(或被害人遭受财产交易损失)。这一理论重构将被害人角度的构成要件要素如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等删除出构成要件,能够凸显行为人信息操纵的归责链条,清晰勾勒诈骗罪的归责路线,并通过信息错误风险管辖思想替代争议颇多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于轻信等被害人教义学思维限制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  相似文献   

7.
近来对“辩诉交易”的论争屡屡见诸于报端,特别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关司法部门就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进行“辩诉交易”的做法公开报道后,对于“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更引发了人们的“议论纷纷”。有人反对,有人赞同,也有人持折衷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辩诉交易不仅有害无益,而且会毁掉我国司法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其理由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目前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制原则和司法公正;第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第四,违背了证明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第六,导致司法腐败,忽视被害人利益,使权钱交易表面化,使程序流于形式更甚。总之,辩诉交易不是解决疑案、积案的唯一方法,而且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很大,不适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8.
诈骗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并非被害人基于任何错误认识,而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就能够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一定与法益有关.与法益无关的动机、目的、价值判断、和有关未来未知事实的错误认识,不是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可分为主观确信、抽象怀疑、具体怀疑和没有错误认识四种.主观确信的场合,被害人完全陷入了错误认识,行为人成立诈骗罪既遂;被害人意识到所描述的事实具有不完全性,但却无法对之进行真伪鉴别的抽象怀疑场合,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对所描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产生特定的怀疑,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查知真实情况,使自己的怀疑变得具体化,但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宁愿相信对方所说为真的具体怀疑场合,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被害人没有错误认识的场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无实质意义.对被害人错误认识与现实的不一致,应当立足于“被害人”,而不能从“一般人”出发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9.
抢夺是指行为人在被害人“不及抗拒”或者行为人致使被害人处于“不及抗拒”的状态后,利用这一状态,实施“强力手段”或者“和平手段”公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公然”是指行为具有使被害人当场即刻发觉行为人行为性质的特征。“不及抗拒”是指因为被害人主观懈怠或者因为其客观防范能力欠缺而未能抗拒抢夺行为的状态。抢夺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取得被害人财物。  相似文献   

10.
后悔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在西方也称之为“冷却期制度”或“冷静期制度”,是经济发展催生的产物.通常,可以行使后悔权的交易类型主要有上门推销交易、远程交易及消费者信贷交易三种.我国2014年3月15日起经修改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后悔权入法,标志着后悔权自此成为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在此,本文仅针对网购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犯罪后,控告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要求出于特定的动机或目的;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者是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引出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孟广虎故意伤害一案,此前控辩双方达成了“辩诉交易”的合意,并经过了会议庭的严格程序性审查,所以本次开庭仅历时25分钟。被害人和被告人均对此表示满意。 这就是“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 此案审理一结束,即引起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通过对国外辩诉交易程序的研究,同时结合对中国国情的思考,笔者认为,在中国现  相似文献   

13.
被害人概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概括起来也就是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狭义上的被害人亦称为刑事被害人。《大百科全书·法学》载:“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简明法律辞典》则将被害人阐述为:“人身权利、民主  相似文献   

14.
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特殊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研究,在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等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给它以什么样科学概念。 刑法第31条、32条中的“被害人”、“犯罪分子”,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犯罪分子应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被害人有取得这些赔偿的权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损失的财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引起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可见,只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就在他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案件存在客观证据均在境外、犯罪嫌疑人辩解难以推翻的现实困境,可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轨迹记录、手机境外WiFi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等数据,建立数据信息关联证据模型,夯实客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针对诈骗团伙持续“回流”情形,可以首案为切入口,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诈骗手段,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其他涉案人员犯罪证据,依法追诉团伙成员。针对被害人难以找寻的困境,引导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信息库检索报案信息,详细甄别案件关联信息确定被害人,全面认定涉案被害人,同时关注对案件关联事实审查,依法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6.
冯智锋  高峰 《法制与社会》2012,(24):258+264
以救济的根据和性质为标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可以划分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两种模式.只有在“国家依法补偿刑事被害人”已经成为社会主流需求的时候,对国家课以补偿刑事被害人的法律义务才具有合理性、可行性.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先实行“国家救助”、后实行“国家补偿”,应当成为逐步建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理智选择.因此,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应当遵循救助先行,补偿从缓的原则,即先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经过几年过渡期限,再推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本文对此略作探析.  相似文献   

17.
王云 《政法学刊》2003,20(3):20-22
诉辩交易产生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采取辩诉交易可以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早日得到补偿,也有利于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和谐关系。当然辩诉交易也有局限性,有时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有悖司法公正。尽管我国目前不存在引进美国式辩诉交易的环境,但这并非是说我国不能借鉴于辩诉交易,扬长避短一样可以为司法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18.
兰跃军 《证据科学》2014,(5):557-566
被害人辨认错误是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被害人“身临其境”和“身受其害”的当事人身份,决定了被害人体验案件事实和辨认犯罪嫌疑人存在局限性,容易出现某些“诚实”的错误。分析被害人辨认错误的成因,进一步完善辨认规则,健全辨认程序,有助于提高被害人辨认的准确性和可信性,防范错误辨认,保护被害人权利。  相似文献   

19.
徐凌华  邵贤 《法制与社会》2012,(22):275-276
自英美等西方国家掀起非犯罪化运动之后,其中最受关注的无被害人犯罪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之争从未停息.一般来说,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某些犯罪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都同意并且自愿实施的,没有直接侵害第三人的行为.无被害人无罪化是现代刑法文明的体现,符合对法律的现代化的要求.我国存在着许多无被害人犯罪,在刑事立法中是否应该对其去罪化,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本文同意一些学者提出的“轻轻重重”的思想,将结合相关理论和中国实际,着重就个别罪名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0.
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经预谋后,以倒卖"胎盘"可获巨利为饵,骗取被害人钱财。三人分头寻找被害人,他们分别扮演不同角色,由张某扮演卖药材的,金某扮演收药材的人。之后二人同时出现在被害人面前,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交易。而后张某将少量的"胎盘"卖给被害人,再由被害人卖给金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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