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刘宪权  魏彤 《人民检察》2022,(16):22-27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基于资源优势而单独实施或者联合进行的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当控制。司法者在进行入罪判断时,应当在“行为类型—行为性质—处罚条件”的递进式认定结构下依序审查。对双重兜底条款的适用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应当重视一般主体的正当化事由,以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等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市场性”要素,前者须属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在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的叠加作用下,宜适用双重推定并辅以反证,以扎实客观证据基础。  相似文献   

2.
黄锐意 《人民检察》2022,(16):28-31
近年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入罪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此类犯罪入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仍是司法工作的难点。在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自控账户认定的核心在于涉案交易账户是否为行为人实际控制,在计算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流通股数时,应将大股东实际持有的流通受限股包含在统计范围内,成交量占比的计算应将“对倒”部分进行扣除,并以单边方式计算成交量。  相似文献   

3.
论操纵期货市场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我国近几年期货市场实践来看,操纵期货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3·19”胶合板的逼仓到“3·27”国债的蓄意违规;从广东联合交易所的籼米事件到苏州红小豆爆炒风暴、北京商品交易所绿豆的多空相逼以及1996年发生的一连串事件...  相似文献   

4.
刘慧  吴猛 《经济与法》2002,(10):46-47
2002年6月11日上午,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在北京开庭审理。尽管该案的主脑——吕梁、朱焕良下落不明,但毕竟部分人物都已“到场”——丁福根及上海华亚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沛霖都是和吕梁比较接近的人物。丁被看作是仅次于吕梁和朱焕良的重量级人物,担任吕梁的操盘手,经手中科创业53%的流通盘股票。“中科案”集中展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余某,化名刘枫、翁方伟,网名"怪侠一枝梅(407592594)"、"岁月的童话(354610038)"、"岁月流金(1147879517)",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深圳市智多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高级分析师。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某以柳某的名义成立了一个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聘证券分析师蔡某、黄某及罗某为其撰写荐股文章,并要求三人为其开立了9个证券账号及对应的银行账户,加上自己  相似文献   

6.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行为方式之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宪权 《法商研究》2005,22(1):118-124
虽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罗列式的规定,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这些行为方式具体内容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依据刑法原理并结合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正确解读《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行为方式的具体内容,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认定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应正确掌握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清罪与非罪的界线及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对于共同犯罪和行贿、受贿罪的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正确定罪。  相似文献   

8.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今,因操纵市场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有29件.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有19件,大多数产生于1996至2001年间;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仅有10 件,而且均发生在2000年后,第一起操纵市场刑事制裁案例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的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价案.虽然中国股市被视为"一部血腥的庄家操纵史",然而真正依法受到追究的操纵行为仍然屈指可数,而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则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实践中对于一些问题的认定存在争议是通往刑罚之门的绊脚石. ……  相似文献   

9.
刘宪权 《中外法学》2013,(6):1178-1198
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0.
论证券操纵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正式把证券市场的发展列入国家的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无可否认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发展的初期,由于法规不全、体制不顺、监管不力等原因,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过度投机、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欺诈违法现象,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当今我国学术界对于证券业界种种违法操按行为的研究尚未给以必要的重视,研究著述较少,…  相似文献   

11.
论操纵上市公司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操纵上市公司罪立法背景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证券市场和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特在刑法第196条后增设一条,作为第196条之一,规定了操纵上市公司罪。二、操纵上市公司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之规定,操纵上市公司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相似文献   

12.
(接上期)(二)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争议任何内幕信息的存在都有一个时间跨度,包含了酝酿、初步形成、持续存在、最终完成,是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中,具体哪个时间点可以认定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对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判断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犯罪行为的罪轻罪重问题,有时还关系到有罪无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认定争议较大,且在各典型案件中认定不一。2012年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首次对内幕信息敏感期以及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做了界定,意图来解决这个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13.
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界定应当包括概念的提炼以及一般构成要件的明确.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初步界定,但这种界定对于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认定而言,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必须在立法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举足轻重,而由供需关系形成价格升落是正常的。另外,由于证券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市场利率的变化等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因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必然损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的震荡,其社会危害性之大是显而易见的。就上海和深圳两地证券市场建立后所出现的几次大的价格波动分析而言,尽  相似文献   

15.
近年,内幕交易违法犯罪频发,证监会、司法机关处罚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虽然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查处数量不断上升,但是由于内幕交易违法与犯罪构成要件较复杂,实践认定结果往往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  相似文献   

16.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操纵主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我国新刑法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 ,1999年 12月 2 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一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 ,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证券、期货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本文仅就刑法中这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运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17.
一、设立证券欺诈罪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速发展,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可避免地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其中证券欺诈违法犯罪现象尤为突出,而且,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的历史经验、教训和我国当前已表露出的种种迹象,可以断言,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证券市场的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尚未公开的证券情报进行证券欺诈牟取暴利,破坏证券公平与公正地交易,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证券市场秩序,将越来越会成为一种主要的犯罪形式。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设立证券欺诈罪,用刑罚手段制裁和抑制这种犯罪行为蔓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与公平。  相似文献   

18.
19.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减少、避免损失,违反有关证券法规,利用其资金、信息或持股票等优势,或者滥用权利,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正常价格,制造证券市场价格假象,诱导或者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本罪时,应从主观罪过、全案情节等诸方面考察,分清罪与非罪。并注意区分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浅谈增设操纵证券市场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谈增设操纵证券市场罪樊成连,桂富新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日趋活跃,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国务院国家证券委员会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和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199...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