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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海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111-115,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姻房产归属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其对我国传统婚姻伦理构成挑战,对女方权益保护不足,广受质疑。《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解释三只能补充性地适用,其适用不是孤立的,要放在《婚姻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来理解和适用,不能与婚姻法的基本规定相违背。 相似文献
2.
杨玉豪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5):9-14
缔结两性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获得了广泛认同,婚姻法认可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在法律上确立了感情在婚姻中的基础地位,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然而,在广大乡村地区,受制于交往场域的狭小的限制,财富积累的缓慢以及手工农业生产方式等制约,婚姻具有明显的乡土区域性,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包办婚姻等通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婚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3.
孙文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109-112
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的效力状态,我们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但缺乏对于婚姻效力待定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现,在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适用条件上,《婚姻法》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婚姻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127-132
我国历次婚姻法均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实践中,非依婚姻登记而成立的婚姻普遍存在,并不断引发纠纷。法律的空白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事实婚姻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度的人文关怀,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婚姻法应该首先改革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缩小事实婚姻的范围。其次将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明确定性为无效婚姻,用无效婚姻制度平衡各项法益。 相似文献
5.
杨茂义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20(3):86-91
宗法制不仅是古代政治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婚姻制度的基础。宗法制婚姻在周初定型,并在春秋乱世中得到巩固。宗法制使一妻多妾制成为宗周社会婚姻的基本形态,将聘娶婚变成婚姻的合法程序。宗法制婚姻满足了宗法政治的需要,并使婚姻政治化。春秋时期宗法制婚姻的稳定发展催生了宗法制婚姻伦理观念的觉醒,也为后世婚姻道德建设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6.
武秀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4):111-114
非婚同居被有些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组合。因此,非婚同居不象婚外同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样受到人们较为强烈的道德指责,越是如此,我们越应该看到,在现代文明和谐的社会中,非婚同居不是一种合理的、真诚的两性关系,更不是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两性结合的基本形式。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冷遇且不予保护的基本事实,为我们评价或选择两性生活方式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标准。我们有理由认为,非婚同居不仅是和谐两性关系中的杂音、噪音,更是个人与社会权利冲突、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我们可以对非婚同居行为少一些道德上的指责,但我们更应该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保护婚姻家庭,构筑和谐社会的根基,对法律来说才是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7.
杜跃东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1):62-64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它对于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对现行《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阎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4):27-29
修改后的《婚姻法》已于 2 0 0 1年 4月 2 8日起施行。婚姻法的修改使我国的婚姻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也是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标志。但修改后的《婚订法》中增设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以及对事实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看仍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相似文献
9.
张力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4):37-49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相似文献
10.
梁继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2(5):78-81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11.
冯雪红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1,(1)
维吾尔族女性的早婚现象为研究者所逐渐关注.以田野调查材料为依据,对维吾尔族女性早婚的原因、早婚带来的问题进行的研究表明,好女不等到十六七嫁的婚龄观,对维吾尔族女性早婚有重要的规约作用.早婚对个人和社会都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合适的年龄结婚,在合适的年龄生孩子,是当今维吾尔族女性共同的体验和认识. 相似文献
12.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建立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基础.国家积极并行之有效的婚姻创设与调整家庭关系的立法与司法,不仅能提高人们相关的法律意识,明确合法配偶间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其社会责任,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与发展当代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迎秀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5):120-125
变性对亲属制度形成严重挑战。变性人的性别识别方法,采用"户籍登记法";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变性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变性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终止后,未变性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变性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可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信托制度;变性人对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变性人没有生育能力,子女通过收养和人工生殖技术来解决,应建立人工生育子女协议公证制度。 相似文献
14.
张加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3):129-132
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限制男方离婚诉权不利于对女方、男方、子女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也违背了婚姻法自身体系的一致性 ,其实施效果也极差。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漠视诉权、固守传统婚恋观念、厌讼观念的产物。婚姻法第 34条应废除。 相似文献
15.
协议离婚的无效和撤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的复合行为,故其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登记行为的效力双重影响。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登记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无效离婚,现行法未作规定。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可参照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只须将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 相似文献
16.
赵秀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4):25-27
执法部门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结果的不同,折射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认 识的模糊。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因丧失人身自由而没有独立性、自主性,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处于被 暂时限制状态。建议制定法律,明确服刑人员的婚姻权,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创造条件,保障 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现,促进对服刑人员的改造。 相似文献
17.
刘克华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2):87-88
新世纪,对警察个体素质、警察职业活动特别是警察执法的社会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之对系统的警察伦理理论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对警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以及警察与社会公德、警察道德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等内容进行研究,是警察伦理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程丽蓉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2(4):38-46
20世纪后期,叙事研究的伦理转向与伦理学的叙事转向几乎同时发生而又相互呼应,人文社会科学的跨学科融合推动了文学叙事伦理研究迅速发展。欧美叙事伦理研究发端于现实人文事件,列维纳斯和德里达的伦理哲学对自我与他者关系的重新认识以及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个体经验的意义肯定,导致西方伦理哲学研究楔入到文学叙事伦理研究之中;此外,以布思为代表的修辞叙事研究也启迪着哲学和文学学者的叙事伦理研究。伦理哲学领域的叙事研究路径与从文学修辞出发的叙事伦理研究路径交织在一起,核心在以叙事建构伦理意义,解构了伦理意义的确定性,具有很强的哲学思辨性。中国叙事伦理研究呈现出古今传承、中西融合的特点,在文学研究诸多领域均产生了广泛影响,其核心乃在以叙事反映或承载伦理意义,显示出中国传统批评的深刻印记。中西叙事伦理研究各有特点,应当相互取长补短。 相似文献
19.
吴国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3):64-67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立法均设立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且各具特色。但大陆地区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大龄女青年的婚配问题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通过对征婚启事的量化分析 ,发现初婚与再婚择偶的大龄女青年在外貌、性格与人品、家境、学历与职业等择偶标准方面存在着差异 ,而在兴趣爱好方面没有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