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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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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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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李晓斌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套解决纠纷的机制。现行劳动仲裁制度自创立至此解决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为处理劳动纠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其体制存在的多方面缺陷,阻碍了解决纠纷的进程。本文拟从劳动仲裁的三方机制、前置性程序、行政性设置方面进行分析,并在以此为重点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试图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构建一个高效公正的运行机制,以达为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的理论建设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4.
立法漏洞与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商事仲裁不同,不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  相似文献   

5.
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6.
邢颖 《法庭内外》2008,(5):38-40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立法目的是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法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存在的调解率低.仲裁时效短.案件审理周期长.劳动者举证难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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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蔡习祥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法本刊法律部答:仲裁是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应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完整规定来理解,不能根据其中的一句话来理解。该条完整的规定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以明…  相似文献   

8.
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9.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 79条、第 83条 ),这就是所谓的单轨体制。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既能发挥劳动部门熟悉的劳动法规的优势,又能有…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立法可以在对劳动争议进行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区分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不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对集体争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制,对个别争议采取嘲解自愿,只审不裁”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并提出具体操作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国务院于1987年7月31日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它对法规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的程序及违反规定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处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准则。《暂行规定》的颁布,对于加强劳动法制建设,推进劳动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暂行规定》作为适应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处理劳动纠纷的程序立法,具有下列三点: 一、重视维护职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这是由我国的  相似文献   

12.
<正>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而仲裁委一纸决定怎能成为终局决定呢?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3.
葛岩 《行政与法》2004,(12):111-112
“一调一裁两审”是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在司法实践中,诸如: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长、成本高,劳动争议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仲裁机构本身具有局限性,弱化了仲裁高效率的职能,损害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越显突出。实行“或裁或审,裁审分轨”“两裁终决”,完善“三方机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劳动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等措施建立并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使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也与国际劳动争议体制相接轨。  相似文献   

14.
霍娜 《法制与社会》2012,(9):274-275
三方机制是我国劳动立法中的基本制度,“三方”指的是政府、企业代表和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三方在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内具有独立的地位,平等参与协商关于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三方机制.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审视三方机制,三方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基本契合的.当然,这个机制本身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合同制度中政府的缺位、公众参与不足和协商载体缺失.三方机制的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责任,更为充分地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和建构协商载体.  相似文献   

15.
一、集团诉讼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集团诉讼的概念可归纳为: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形成一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数众多的集团,由集团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同有共同利害关系的集团成员起诉或应诉,法院做出盼判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由此可以看出,集团诉讼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但并非所有的群体性  相似文献   

16.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法规不统一、当事人对抗性强、调处难度大等特点,而且入世对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均要求我们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并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引下,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一、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构方案选择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采取的是“裁审衔接”的单轨机制。对于此种机制,其存在仲裁、诉讼审理周期过长,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前置”程序限制当事人的诉权等诸多弊端,已迫切需要进行改革。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行“…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彬 《现代法学》2005,27(6):93-99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应当体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精神,有助于释放争议劳动关系中的紧张因素,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降低当事人耗费和社会成本,强化处理过程及结果的定纷止争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我国现行“先裁后审模式”和学者建议的“单一机构处理模式”不足以实现上述目的,有必要重新构建,即实行“或裁或审、裁审自择、两裁终局、两审终审”的制度;设置三级两裁的劳动争议仲裁体系,落实“三方原则”,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并对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当事人等制度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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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王桂林问:国务院于1993年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任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际执行中应以哪个规定为准?本刊法律部答:这两个法律规定的都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申请时效问题。在适用法律上,如果对同一法律问题两个法律都有规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除外的…  相似文献   

19.
刘湘琛 《时代法学》2011,9(4):41-49
当前,中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问题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全球“强资本、弱劳工”的整体性劳资格局,加剧了中国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强资本消解了主权国家对资本的中立性及国家对资本的有效约束能力,构成了对国家的主体性侵害。由此决定了我国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初衷无法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为应对全球化挑战而在劳动争议领域实现了调整策略的的自我转变——由国家主导劳动争议解决的“统治型”(government)向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治理型”(governance)转变。  相似文献   

20.
刍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文惠  袁江 《法学杂志》2006,27(5):10-12
依照《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然而实践表明这样的处理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选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对此进行探讨和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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