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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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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它是一种典型的单向度的行政程序,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建构合理的减刑假释程序的前提是需承认与确立罪犯主体地位,澄清减刑假释程序中各方利益与职责。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承认罪犯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基础上转向“诉讼化”。  相似文献   

3.
减刑活动既有行刑权性质的监督考察,又有审判权性质的审查裁判,是一项刑罚适用活动。减刑活动的本质属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应当对减刑进行司法控制,实行司法化运作。司法化运作的理想方式就是将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被害人纳入到减刑程序中来,实行诉讼化审理。  相似文献   

4.
当前,在审判阶段,我国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已开启了从行政化模式向行政和开庭混合化模式改革的探索,但从长远和理想化的目标来看,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程序应以实现全程类诉讼化设计为目标,在审前审后由同为司法官的检察官作为中立第三方裁决减刑假释考察、提请和执行中的有关争议,在审判阶段则构建由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共同参与、由法官中立裁决的争议解决程序.同时,在减刑假释监督标准上,建议取消将“是否落实帮教单位和帮教措施”作为应否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5.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本应司法化,但实际上却呈行政化特征。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法国的减刑、假释程序在经历一系列制度改革后逐步实现了司法化,即由刑罚执行法官依照司法程序决定减刑、假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之演进给我国的启示是:应设立专门负责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事项的刑罚执行法官,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应以实体制度的改革为先决条件,并且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不能背离刑罚执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量刑适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刑罚正义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实行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量刑问题长期以来未被足够关注,量刑公正程序受到忽视。因而,有必要从我国现有量刑程序的问题着手,以量刑程序诉讼化的公正价值为归宿,完善我国量刑制度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7.
当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初始设计已厘清程序设置的正当性,实践中急需解决诉前程序运行中出现的检察建议内容空泛、"一纸检察建议"、诉与不诉标准的客观性等问题。诉前程序的案件诉前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具有明显的司法特征,这是诉前程序司法化的逻辑起点。诉前程序司法化的实质是改进法律监督的效力保障方式,在完善路径上,应构建控辩与判定的三方组合方式、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为程序运行提供更为正当而持久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准司法化的改造,丰富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手段,有助于克服行政审批式的审查逮捕程序的弊病。未来应当顺应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继续推动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的发展,构建"控—辩—裁"的审查逮捕诉讼格局,强调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客观性义务,规定被裁决人更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参与权,赋予羁押必要性审查权以硬的权力属性。  相似文献   

9.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关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的重要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审查逮捕程序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当前的审查逮捕程序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引入控辩审三方主体参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使决定逮捕的过程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朱宏哲 《法制与社会》2013,(2):127-128,153
我国民事纠纷数量快速增长,其中由于微小权利受到侵害而需要救济的情形频繁,法院的民事审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试点的成功经验证明,小额诉讼程序是成功解决小额诉讼纠纷,实现司法公平,兼顾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制度完善不可或缺的部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案颁布,其中规定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体现了对小额案件的特殊关注。由于相关规定尚未作出,所以目前的小额诉讼程序尚不完善,运行也难以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本文在阐述我国司法现状的同时,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设想。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分繁简、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的做法 ,不利于行政审判功能的充分发挥。为了提高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效率 ,以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应当考虑在行政诉讼中建构简易裁判程序 ,实行繁简分流 ,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迅速审结。在行政诉讼简易裁判程序的设计上 ,应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征 ,在程序的启动以及运作的各个环节上进行繁简有别的设置 ,以实现简易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12.
试论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玲玲 《中国司法》2006,26(3):89-91
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该案再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民事上诉审作为纠错防错的程序装置和过滤机制,在纠正法院裁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统一性,保障司法正当性方面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和意义。一、上诉审的功能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美国上诉法院法官戴安.伍德(Dianewood)认为,美国上诉审的功能有以下六项:第一,法律的正确适用;第二,法律的统一适用;第三,法律的演变与阐释;第四,纠正事实错误;第五,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并加强人…  相似文献   

13.
我国死刑审判程序改革刍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改革的必要性死刑,作为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种,曾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但自从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①”等观点,从而对死刑发难以来,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不绝于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选择了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道路。继1786年意大利的突斯展尼废止死刑以后,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则出现了第一次世界性的死刑废止高潮。根据联合国相关统计资料,“截至2002年,全世界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的国家数已…  相似文献   

14.
减刑是刑罚执行变更活动之一,围绕其司法权性质,构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正当程序,由罪犯本人启动,律师介入,被害人参与,监狱提供罪犯能否予以减刑的证据,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机制,是在刑罚执行领域贯彻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核,确认下级法院对被告人死刑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是否应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新中国建立之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这一制度就已经出现,它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思想,对于正确适用死刑,一定程度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林应钦 《中国司法》2007,28(2):40-42
公益诉讼问题已经引起广泛的重视,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实例不断增加。然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并未超脱传统的诉讼代理范围,有些律师甚至不惜以被侵权者的身份获得原告的诉讼资格。在法律上确认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无疑是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根本问题,律师的专业优势与社会作用使其成为担任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卜开明 《中国司法》2011,(10):103-105
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权间的相互制约力度不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属于互不隶属的“司法机关”;在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中不存在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机制,不能就追诉活动的合法性举行任何形式的程序性裁判活动;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我国A市B法院减刑程序的运行实践(以1702份减刑裁定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及针对减刑实务人员的深度访谈得到具体数据。2013年以前数据显示,因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等被定罪的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较大,即在较短的时间内能获得较长时间的减刑。该发现一定程度上符合当事人能力理论,即在法律程序中,那些有钱人或有权人由于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更容易在法律程序中胜出或占据优势。此外,减刑规范的模糊性和减刑程序的非公开性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减刑阿富贵的实证现象。2014—2015年的数据显示,在中央司法政策、规则修订及地方试点的合力作用下,针对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反而表现出陡然下降的趋势,且低于非三类罪犯的减刑系数。我国严格控制三类罪犯减刑的实践效果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当事人能力理论的普适性,也启发研究者进一步关注中国司法理性化的模式及其可持续性问题。而要走出运动式治理的框架,需寄希望于技术监测进路,而非资源配给进路或单纯的程序机制改良。  相似文献   

19.
彭志刚 《中国司法》2011,(9):102-106
逮捕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这个制度既可以成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义存在制度被滥用后侵犯人权的可能,如何防范逮捕程序的滥用与瑕疵,值得重视的一项制度是审查逮捕听证。本文尝试在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探讨如何构建审查逮捕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20.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这十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是有喜有忧。喜的是《仲裁法》的颂布与实施, 确定了仲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新时代的开始,为我国现代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自《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机构经过整合,已脱去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外衣,仲裁人员自身素质与办案水平不断提高,整体队伍日趋成熟稳健,各类仲裁案件的数量以及标的额逐年增长。我国目前已有168个设区的市先后组建了仲裁机构,2002年全国受理的仲裁案件达1.7万件,涉及标的342亿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日益突出,仲裁以其公正、高效、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的独特优势,正逐步被人们所认识与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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