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正> 一、问题的提出统编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论述汉朝的刑罚制度时认为:"汉代经文帝除肉刑后,肉刑有三,即笞刑、宫刑和斩右趾。"在稍后具体分析斩右趾刑名时说:"斩右趾,西汉文帝时废除。……但到东汉明帝、章帝及和帝的赎罪诏书中均明确提到斩右趾的刑罚。这说明斩右趾的刑罚废于西汉,而复行于东汉"。目前见到的中国法制史方面的诸种教材与论著讲到汉的刑制时,虽在文字上略有不同,但大体上都持上述观点,认为东汉恢复斩右趾这种肉刑儿乎成为通论。通过查对史料,笔者认为这是受到后汉书注文的影响。《后汉书·明帝纪》:"(中元二年)十二月甲寅(中元为光武帝年号,但此时明帝已即位),诏曰……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书中此处有注:"《前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孔子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新的诠释:一、孔子所向往的西周“礼治”,代表的是西周大一统的政治法律秩序.“礼崩乐坏”首先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崩溃,因此,孔子的最高政治目标“复礼”显然包含着恢复西周法律秩序的含义.二、孔子的“德治”思想中并不排斥“刑治”,“宽猛相济”同样是孔子刑法思想的基调.三、孔子在容隐问题上有双重标准,即一般犯罪容许亲属相隐,而重大犯罪不得容隐.四、孔子杀没杀过少正卯,这是一个历史悬案.但无论是从当时的社会背景,还是从孔子基本的思想倾向进行分析,我们都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而这种肯定的结论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6.
7.
8.
9.
10.
11.
12.
13.
以往,有一种观点认为,设在中国租界的领事公堂是一种外国审判机关。这与事实不符,需要辨正。笔者经过考察并原创性地提出,领事公堂根据中国租界土地章程的规定而设立,只审判发生于本租界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适用租界颁行的规定,是中国租界自己的行政审判机关。同时,领事公堂还与设在中国租界所有的外国审判机关不同,其差异突出表现在设立的法律依据、法官的组成、受理的案件、适用的法律等诸多领域。这从一个重要侧面证明,领事公堂不是外国的审判机关。辨正领事公堂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正确认识领事公堂的法律性质、中国租界的司法体系、中国司法近代化过程等。 相似文献
14.
15.
16.
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沈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169-180
以比较法教育作为办学方针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史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历来为学界关注。但至今的研究都没有注意到该校在比较法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教员的缺课、学生对教学方式的诟病、比较法课程数量的锐减等,这些现象实际是西方法律教育移植后逐渐本土化过程的反映,也是中央与地方教育自主权博弈的结果。比较法课程重要性的降低,教育部及司法院对法学院发展的限制,兼职教员微薄的薪资,都对比较法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解析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育发生转变的原因,为反思民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8.
19.
1997年后,我国刑法修正主要采取修正案模式,刑法法典化逐步深入。近年来,受到"解法典化"思潮的影响,刑法修正案模式受到一些质疑,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多元立法模式被部分人推崇。其实,刑法修正案契合我国的法典化传统,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有利于公众认知与司法适用,在适度犯罪化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时,它克服了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零散与泛化倾向,彰显了刑法立法的严谨与克制,维护了刑法规范体系的协调统一。通过全面分析与价值衡量,刑法修正案具有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所不具有的优势,而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则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刑法修正案模式应继续坚持。 相似文献
20.
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设置的十三州部刺史,史学界讨论不多。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只在“分封诸王”制度中讲到“汉武帝又设刺史,按六条考察玫事。第一条考察豪强,其余五条考察郡守。六条外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翦伯赞的《中国史纲要》也只作了简短一般的叙述:“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范围,其中一条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