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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2年五·一劳动节前,股民朱晓玲收到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股票保证金及其利息损失共88988元。至此,这场历经六年,发生于股民与证券公司之间  相似文献   

2.
犯罪嫌疑人罗某系某银行电脑工程师,其先后窜至多家证券公司,趁股民操作自动委托交易电脑终端键盘买卖股票之机,通过站在后面偷窥股民的指法,窃取了200多名股民的股东代码和保证金账户密码。之后,罗某通过此代码和密码,进入11名股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将股票账...  相似文献   

3.
当今,股票以迅猛之势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股票纠纷特别是股票透支交易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处理该类案件时,在分清其透支行为是股民单方透支还是股民、证券商双方合意透支问题上,有一定难度。在此,笔者试从理论上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一、股票透支行为的产生所谓股票透支交易,是指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进超过自己股票帐户资金所能买入的股票。现行股票交易是现货全额保证金制  相似文献   

4.
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上诉案件有维持原判、变更一审判决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仅仅适用于变更一审判决的案件,还是亦包括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有较大争议。本文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含意出发,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论证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当依据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在尊重控审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5.
近半年来,哈尔滨市新格律师事务所共代理股票纠纷案件25起。其中,券商起诉股民透支,请求还款15起;股民起诉券商高额罚息、要求退还罚息款6起;股民起诉券商操作失误致使股款被他人冒领2起;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盗用股民保证金1起;股民起诉券商无理扣押股东帐户1起。其中涉案标的额最大的为1760万元人民币,最小的为3万元人民币。目前已结案8起,庭审结束待判决17起。股票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案件,代理诉讼中具有特殊性。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律师代理股票纠纷案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注意股票案件证据的特殊性。股票交易是一种专业性…  相似文献   

6.
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审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基本方式,有助于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但是,第二审法院采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自行进行纠错的方式并不能实现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已经由救济性异化为惩罚性。解决发回重审制度功能异化的正确途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其功能回归,而不是因噎废食,直接废除发回重审制度。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被滥用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意图不够清晰、立法标准不够明确,而在于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异化。无论是用"重新界定发回重审标准",还是用"取消发回重审程序"或"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来克服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缺陷都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这三种方案都是试图用"立法"的思路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能会影响发回重审程序的效能发挥,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不加刑制度与发回重审制度之间无法衔接的新问题。解决之道须回归"司法",建立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制约机制,由检察机关监督和限制二审法院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样既能有效克服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又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相似文献   

8.
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二审法院在对案件发回重审时都要求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9.
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1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11.
谈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几种类型张放军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上诉案件进行实体改判的一种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审判监督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2.
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泽刚 《法律科学》2003,(3):118-122
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关系问题很少有人论及。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 ,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应当确立原审基本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的认识标准。发回重审的案件既不等同于二审改判的案件 ,也不等同于单纯的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刑深受诉讼价值观的影响 ,我们不能不考虑上诉不加刑原则所蕴涵的诉讼理念。重审时 ,只有在发现案件的基本事实确实发生变化时 ,才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比原审判决更重的刑罚。  相似文献   

13.
目前,二审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裁判普遍存在着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该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发回;二是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作实体判决。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值得各级法院重视。  相似文献   

14.
随着股票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股票纠纷案件也随之滋生。1997年5月7日,一份状告湖南省邵阳市证券公司擅自出卖股民巨额股票、侵犯股民权益的民事诉状递到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木星边看诉状边想:股票纠纷案湖南省还没有审结过一件,全国报刊也未见报道,这无疑是件棘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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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广夏”股票盗买案股民败诉凸显诉讼风险持续了近一年的股民贾铁英诉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9月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终于有了终审结果:驳回原告贾铁英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去年9月银广夏连续跌停中,贾铁英所持的2.3万股爱建股份和华东医药两只股票莫名其妙地变成了1.7万股银广夏而遭受了严重损失,加上此类事件在股市上曾时有发生而现在诉诸了法庭,使该案备受媒体和市场的关注。贾坚持认为,因安外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管理混乱,不仅未履行保证投资者账户内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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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明文 《四川审判》2002,(4):29-29,32
本文从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出发.浅谈对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和标准的理解。一、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发回重审,是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监督、指导一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责成一审法院改正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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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风险知多少?对于中国的股民来说,恐怕体验还不深。迅速蔓延的股票热把股民卷人一个神话世界。似乎股票就意味着掏金的钥匙,市场是神秘的宝库,谁有了这把钥匙,谁就能打开宝库,得到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宝藏。我国股民对股票的痴情向往,认股的激情创造了世界之最,不得不令人惊叹。人们将股票的价值同赚钱划上了等号,固执地认为买股票就等于赚钱。是股民不知股票风险?还是我国股票没有风险?要说有风险,为何众多人心骚动争购股票?要说没有风险,又为何因股票蚀本而有人轻生?看来,股票,在这块中国的土地上发育、成长、成熟及被人们正确地认识,需要时间和实践。同时更需要澄清模糊认识。 一、当前出现“股票热”的原因 1、认识的偏见,使股票“身价”倍增。 股票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资本证券,一种虚拟资本,它代表资产所有权,是企业产权的存在形式,股票是投资人股并取得收益的凭证。正是这种  相似文献   

18.
《判例与研究》2009,(2):56-60
判案书 上诉法庭法官张泽佑颁发上诉法庭判案书: 上诉讼费保证金 1.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朱芬龄于2008年5月26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命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服朱法官的命令,遂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债权人向上诉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交$110,000的上诉讼费保证金。  相似文献   

19.
3月25日.“证券界死刑第一人”杨彦明接受了他自2005年以来的第四次审判。此前,他因贪污6800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上诉后.该案被北京市高级法院以贪污金额认定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20.
黄骞 《经济与法》2002,(9):46-47
近来,在南京、武汉等地出现股民以资金被盗取为由起诉证券公司的典型案件(如南京鼓楼区法院2002年3月受理的脱殿魁诉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保证金盗取案;王高武诉云集路营业部股票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P167)。在案件的审理中,证券营业部给股民办理取款时因为核对股民证件有误或虽然核对无误但嗣后无法举证证明核对事实,以至承担了不利后果。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找到合理的方法,来降低这种暴露在目前证券经纪业务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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