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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当日公布。该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至此,经过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四次审议,中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产生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是由国务院于2001年12月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的。随后,2002年8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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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经过十年砥砺之后终于出台,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撞了白撞”吗?警察拖车收费吗?“特权车”能横冲直撞吗?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这些现实中争论的问题,都能从该部法律中寻找到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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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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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十八大”召开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山西省晋城市交警三大队在市局、支队的安排部署下,以交通安全“五进”宣传为载体,以预防交通事故为重点,杜绝特大事故发生,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改革勤务模式,加强内务整顿,全队上下团结一心,努力拼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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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展览、体育赛事落户中国,国内的道路交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如何有效管理道路交通,是成功举办各类活动的基础保障。国外大城市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他们如何行之有效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或许能为我们带来些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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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汽车成为大众的普通代步工具,交通事故逐渐成为最常见的一种人身伤害事故。各国立法者开始高度注意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逐步建立起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的规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同时也不至于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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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这一条款自出台之后即经历了诸多风波。这些风波留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者必须更多地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而非单纯借鉴国外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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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夏季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右玉县交警大队结合夏季交通运行特点,切实采取措施筑牢安全防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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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8-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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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从法学和逻辑学的角度上分析,修改后的定义仍然存在着定义不准、概念不清等问题,影响到该法的准确实施.科学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概念,首先要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特征,其次要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概念构成的内在要件和外在要件,第三要遵从语词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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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侵权行为法着眼于现代化的危险性生产活动,引入社会本位价值理念,归责原则以客观归责为中心,发展成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这一多元化的体系。2007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引发了很多的讨论和争议,特别是该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新法坚持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入了10%这一最低赔偿标准,但是新法依旧没有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上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这些都值得深入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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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交通法实施以来,机动车车主驾车肇事的情况有所缓解。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甚至有人利用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采用不当手段牟取利益。另外,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运用交通法第76条审理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本人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发,分析了新交通法第76条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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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39-42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二、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