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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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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环节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体现出总体适用率偏低、适用范围较窄、量刑建议质量欠佳的初级阶段特征,价值功能尚未充分体现。通过成本—收益方法分析,目前该制度对被追诉方和检察机关的效益激励不足,因而仍存在适用乏力的现实情况。未来应当以量刑精准化与减让梯度化为目标改良量刑建议,切实保障被追诉方的知悉权与救济权,进一步发挥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功能,通过强化对量刑协商双方的激励进一步深化制度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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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律对于单位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被告单位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理论出发,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根据实践中制度适用存在的自愿性认定困难、程序设置缺失以及担心涉诉信访而限制制度适用等问题,从主体、程序、量刑建议和权利保障四方面提出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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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正义、保护被告人权益等积极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重,容易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施加过重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2022年H省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作出的一次重要修改。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实行都需要根据国情逐步完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节约警力资源与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侦查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7.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及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趋势,要求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为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认罪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无明文法律进行全面的规定,其运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障碍。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需求与逻辑、案件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及认罪协议的审核几方面进行探讨,可以为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相应参考。  相似文献   

8.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上虽价值取舍不同,但两者不是矛盾对立关系。刑事和解程序能够弥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和推进。针对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率不高、适用混乱等不足,应从制度构建、程序优化、严格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保障人权、体现国家保护义务等宪法意义。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与个人罪责原则相冲突,自愿性保护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把人权保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宪性控制的基础,并将法治原则作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在保障辩护权、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协商过程中,应确保协商双方的对等性、协商程序的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展开,应符合宪法关于法检公三机关相互制约原则,合理协调法检公三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同功能。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部权力,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更有动力适用该项制度。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完整权力可能导致其获取口供的倾向增加,无辜者认罪的概率增加以及权力滥用等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参与及允许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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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目的在于简化诉讼流程,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以杭州市某公安分局的200起刑事案例为研究对象,得出当前侦查讯问中适用认罪认罚存在律师辩护帮助缺失,供述自愿性、真实性难以保障,证据证明标准降低以及量刑建议不一等问题,应该从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坚持证据证明标准不降低、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量刑规范化四个方面来完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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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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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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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了解,其蓄势待发态势明显,能够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从而保证司法制度的更好发展与推进。文章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定位的二元分立出发,就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探索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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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程序分流科学化的法定进路、诉讼程序多元化的积极追求、刑事政策人文化的具体表现、协商司法制度化的有益尝试。构建这一制度需要达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权力主张与权利诉求、探究真实与定纷止争、域外借鉴与本土资源之间的价值平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于辩诉交易制度,其正当性在于划清制度底线、保证平等协商、确保充分自愿、实现公平对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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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实施的生态环境犯罪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较高,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转模式则关系到企业在案件终结后能否继续生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架构难以应对这类案件,以合作性司法为出发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给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观察当前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企业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的探索性运行存在判断标准模糊、从宽方式单一、合规理念欠缺的问题。由此,在明确生态环境犯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推动治理模式转型、完善刑事制裁体系与提高司法治理效果之价值的基础上,可从发挥检察主导、明晰成立标准、厘清从宽方式、引导企业合规四个方面来完善生态环境犯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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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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