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但却带普遍性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犯罪行为的频繁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国家的法律,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因此,防范刑讯逼供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建立并完善预防刑讯逼供的有关制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允许公民对刑讯逼供行为实行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践踏人权的野蛮非法讯问行为。我国法律对此予以明确禁止,但刑讯逼供仍屡禁不止,甚至触目惊心,一个很重要的现实原因就是侦查权制约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3.
不久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丘北县公安局三名警察刑讯逼供案进行终审宣判,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中一名还以受贿罪被判处一年徒刑,所受赃款予以没收,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树红对三被告人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4.
口供无论在何种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下都是对证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的一种证据形式,又以其获取的方式极易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倍受关注。在保障人权成为时代潮流的新形势下如何正确认识口供的法律地位对每一种诉讼制度都是严峻考量。  相似文献   

5.
沉默权初探     
黄澄  范旭 《唯实》2001,(6):57-59
刑事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无须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20世纪60年代美国曾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1963年的一个日子,美国发生了一桩强奸案。一个18岁的少女被人绑架并强奸,她指从系米兰达所为。在这起绑架强奸案的审判中,公诉方的主要证据之一是被告人米兰达对警察的供述,后来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处被告人米兰达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米兰达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声称他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不知道自己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知道自…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顽症,特别是近些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层出不穷,影响极为恶劣。为什么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刑讯逼供现象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而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呢?本文从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入手,首先揭示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进而为遏止刑讯逼供提出了有建设性的若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孙平 《世纪桥》2006,(8):65-67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刑讯逼供为何如此难以禁绝,其发生对社会会产生什么危害,以及应采取什么措施,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袁祥等在4月9日的《光明日报》上报道:长期以来刑讯逼供禁而不绝,根源到底在哪里?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刑讯逼供是一个顽症,不是一朝  相似文献   

9.
5月11日,重获自由的第三天,赵作海站在了媒体的镜头前。谈到当时屈打成招的苦楚,赵作海屡次语塞,眼泪夺眶而出。  相似文献   

10.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司法人员的提问有保持沉默或拒不回答,并且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这也就代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讯问时,有权决定其是否作出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其有权拒绝回答与保持沉默,而没有义务为控诉方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  相似文献   

11.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24章、548条、7万余字,这是最高法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相似文献   

12.
《廉政瞭望》2006,(3):24-26
在“依法治国”前进途中,面对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必须深刻反思我们的制度环境,因为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必然会让貌似正确的恶行充斥人间,社会公正就会一次次被蹂躏。《民主与法制时报》撰文提出——  相似文献   

13.
“以受贿罪判处仲方维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许晓宁、王玉柱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和十年。”听到法官的宣判,崇文区检察院反贪局和公诉处的同志长舒了一口气。这起历时半年艰苦查办的银行职员受贿案,是崇文检察院自侦发现的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14.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是践踏人权、损害法律尊严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野蛮的取证方法,刑讯逼供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严厉禁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刑讯逼供事件仍时有发生。本文在深入分析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成因的基础上,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治良策。  相似文献   

15.
刑讯逼供在我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中却屡禁不止。它的产生有历史因素、观念因素、法律因素以及现实因素和政治因素。遏制刑讯逼供的可行之策: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主体素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严格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危害很大,又屡禁不止。有关防治刑讯逼供的探讨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其中不乏从不同的角度探寻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以期寻求防治方法。时值我国正在酝酿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大修改之际,本文试图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以期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有发生,发生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上,公安机关有法定的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双重权利,使其侦查活动处于自身控制的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形之中;司法上,人民法院未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在客观上促成了这两种犯罪的发生。因此,必须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8.
试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沉默权是用法律手段保障人的自由不受侵犯,是人权的保障。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我国要依法治国,建立高度民主自由发达的国家,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与世界接轨就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一个派出所副所长,两度因刑讯逼供而身陷囹圄,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公安机关极为罕见. 2005年10月31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市东昌区公安分局光明派出所副所长齐振国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一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振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耐人寻味的是,齐振国曾在三年之前(2002年7月),因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派出所任副所长时刑讯逼供致  相似文献   

20.
王健  马竞 《廉政瞭望》2006,(3):18-20
要不是真正的罪犯在吹牛时一不留神把犯罪事实说了出来,要不是知情人在关键时刻把真实情况告诉了特大刑讯逼供案受害人的朋友……二级警督李久明或许将蒙冤终身。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