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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一、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立法问题(一)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问题 1.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作为监护人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该权 利来自于监护权,而不是投保人固有的权利,当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权消 灭后,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随之消灭,当初的指定或变更应当经已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确认。而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中也 无这方面的条款,这不利于被保险人合…  相似文献   

2.
合同的效力形态有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四种,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只明确规定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直接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其具体效力形态直接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应有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效力形态进行完善。本文着重分析了效力待定保险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保险受益人作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列的保险合同的三大主体之一,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受益权是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对受益权的性质、指定、变更、消灭等内容的分析,对于明确受益人的地位、明确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承保危险发生的承受者,因而,为明确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有无,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尊重和保护被保险人的人格权,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同意权。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系单方行为,包括事前的同意与事后的同意,在保险法上须以要式方式为之。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主要有四种情况。  相似文献   

5.
试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庶  王静 《法律适用》2013,(2):19-24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人权利称为"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问。但当投保人不兼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时,可否依该条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如该解除权无需获得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意,即可以发生解除效力,被保险人、受益人因解除所生损失应由谁负担?反之,如  相似文献   

6.
叶林  郭丹 《法学杂志》2012,33(8):31-39
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不宜简单地归入合同或商业行为。保险以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为目的,有别于投资工具和射幸合同。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具有独特的地位,是保险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却要兼顾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适用。学术界常将被保险人列为保险合同关系人,此种做法不利于准确表达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现代保险法思想。  相似文献   

7.
婚姻中的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离婚应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以夫妻共有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单上的权利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在保险现金价值范围内予以析产和分割.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终结,彼此不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但不必然影响原设定的配偶受益权.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变更原受益人或重新指定新受益人,原配偶才依法丧失受益权.同时,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应限制夫妻一方用共有财产购买人身保险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相似文献   

8.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目的在于界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范围,其背景是保险合同已对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都做了规定。因此,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涉及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和控制问题,这是政策判断的核心问题。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经历了从近因规则到新兴规则的演进过程。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在认定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注重维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何丽新  陈诺 《政法论坛》2021,(1):101-111
在利他保险合同下,我国保险法赋予投保人较强"任意性"的合同解除权,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落空,有违"利他"之初衷.《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赎买权"维系利他保险合同的存续,但却难以切实实施.借以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合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对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制度予以审查,投保人任意解...  相似文献   

10.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我国《保险法》第 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须具有二个条件:   (一 )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也称受益权 )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  相似文献   

11.
保险受益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秀全 《河北法学》2005,23(11):46-50
保险受益权应界定为身故保险金的受领权,其主体可以是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但不能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的,应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应因此而免责,对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为谋害被保险人恶意购买保单,嗣后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对解约前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薛军 《法学研究》2006,(4):116-126
基于“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罗马法上不承认利他合同。欧洲共同法时期受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承认了利他合同,但以第三人的接受作为前提。因为其在实践上的缺陷,这一理论逐渐为新理论所取代,直接承认合同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建立中国法上的利他合同制度,不宜通过对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来实现,而应在完整借鉴大陆法系利他合同理论的基础上,在未来民法典中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  相似文献   

13.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之给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应由谁来行使具有决定作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不能简单适用我国现行继承法上的死亡确定规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此无明文规定。本文针对此问题,讨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先后时的死亡推定规则及其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14.
保险利益的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孙玉芝 《河北法学》2004,22(1):158-160
保险利益应译为可保利益;其主体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其对应的客体是具体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15.
保险受益人指定制度的缺陷、实务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德昌 《行政与法》2005,(11):119-120
保险受益人虽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却在保险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由于我国保险受益人指定制度立法的缺陷致使保险实务中出现了许多难题。文章拟通过对受益人指定制度的几个典型实务问题逐一加以分析,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正确指导我国保险实践之目的。  相似文献   

16.
目的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以日本《信托法》为参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信托法理论不承认没有受益人的非公益信托(目的信托)。但是,现代信托法在朝着认可目的信托的方向发展,英美和日本的信托立法都显示了这一迹象。本文以日本新《信托法》上的目的信托制度为中心进行探讨,主张为了向制度利用者提供满足多种偏好的制度菜单,为了更好地体现信托制度的灵活特点、实现其破产隔离和财产安排功能,应在控制目的信托的弊端的基础上引入目的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17.
本文的材料是 2 5个调查组关于民间法的调查 ,表现了 2 0世纪 5 0年代以来一个个微观社会 (村寨 )中民间法的产生、运行和变迁的情况。本文要揭示的是这些微观社会中民间法的变迁过程和作用。  相似文献   

18.
文杰 《河北法学》2011,29(12):171-176
2006年12月日本对施行84年之久的《信托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受托人的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以及信托利用的形态等三个方面。修改后的日本《信托法》确立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共同规则;扩大了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增加了大量任意性规范;增强了法律用语的科学性和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信托法》宜借鉴日本《信托法》的此次修改,在立法观念上加以更新,并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增补。  相似文献   

19.
寻租理论对于律师收费改革中的某些消极现象有着较强的解释能力。律师服务收费办法的制定与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设立是政府对市场调节的一种行政干预,不可避免地导致寻租机会和寻租活动。正确界定政府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角色和作用,使其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地避免寻租现象的产生,已成为律师收费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0.
李勇 《时代法学》2005,3(5):55-60
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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