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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传统合同责任理论的“质”的突破,因此以传统合同责任为适用对象的合同冲突规范是否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值得考证的问题。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具体分析其法律适用,证明缔约过失责任确因其特殊性而需要对现行冲突规范作出必要的补充,且在保留现行合同原则性适用规则之下设计了一条具有相应特色与针对性的冲突规则,以求对这一问题的最佳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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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虽都以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要件 ,都是基于与合同相关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都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方法之一 ,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区别 ,下面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作分析比较。(一 )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行为发生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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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缔约之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此处合同变更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因欺诈、胁迫或因危难被乘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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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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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立法模式和体例决定了合同责任体系的不同。针对我国采取单行式的成文立法模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上的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未生效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但《合同法》对未生效合同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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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性质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无效合同,违反这样的合同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存的在合同责任。因此,大量符合成立要件的合同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或批准等手续而变成一纸空文。随着新合同法的颁布,我们有必要对这类合同的性质进行再认识,分清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弄清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的责任性质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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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与合同给付义务、约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有着显著的不同。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不得同业竞争等类型。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称之为后合同责任,是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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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一般认为是对缔约过失进行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其赔偿的对象。本文分析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并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对信赖利益进行了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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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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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一方的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西方国家早有相关规定,而我国则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在1999年新修订的《合同法》中,第一次作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缔约国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上,学者们的争议过大,因此本文试图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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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学者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负担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定金责任,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均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原合同被解除而终止,则违约金、定金条款亦随之终止,因此不能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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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 ,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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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被认为是缔约的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有过错的条件下,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订立产生的预期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针对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本文就新型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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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招投标行为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政府采购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采购人拒发中标通知书或已发中标通知书但拒绝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不应承担行政责任。中标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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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责任的体系正趋于完善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后合同责任三者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合同责任体系。但对少数合同而言 ,其生效滞后于成立 ,有一个成立而未生效的阶段 ,这一阶段是前述三种责任都无法提供保护的特殊阶段 ,需要一种新的责任来规制这一阶段当事人的行为 ,这种责任便是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