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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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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树 《中国律师》2002,(10):27-30
律师异地执业,也叫律师跨地区执业,是指律师离开注册地到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从事律师业务。由于我国律师注册机关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因而律师异地执业主要是指离开注册地省区到他省区执律师业务。依此理解,律师在注册地省区内的各市各区内执业,不宜看作是律师异地或跨地区执业。  相似文献   

2.
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将从目前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共同管理,逐步向在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过渡。然而,行业管理我们不熟悉,但我们的行业管理又要和各国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的国际惯例接轨。因此.研究比较各国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用,是当务之急。一、律师执业登录制度各国律师协会.对律师管理的基本核心制度是律师执业的登录制度。日本律师法规定“做律师时,必须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备置的律师名簿上登录”。法国律师法规定,“‘在律师名录匕注册以后,律师有权执…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是(律师法)生效多日,一些地方的不法之徒,冒充律师回钱害人之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与在押人犯通谋审供,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败坏了律师的形象,对执业律师的正常执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些已取得律师资格,未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也未经年检注册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一些已取得律师资格,未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但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年检注册的人…  相似文献   

4.
朱永华 《法制与社会》2014,(10):161-162
律师核心价值观,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拓展业务和追求科学发展的体现在外在方面以及内心坚定的价值取向,是律师在进行诉讼业务和为企业法人、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务中所奉行的终极目标以及所坚守的基本信念。本文从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宗旨、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水平、新时期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要坚持执业律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等方面对律师核心价值观的发展进行了粗浅的阐述。  相似文献   

5.
公职律师在我国还是个新兴事物,正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它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中任职,由国家支付薪酬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的业务并不局限于为本机关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包括为社会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他们的收入来自于政府的薪酬,在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参与任何有偿服务。公职律师按服务对象可分为:政府律师:主要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公益律师:主要为社会上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  相似文献   

6.
一、律师执业行为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指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与律师职务相关的活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指律师在职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行为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行为的保障和约束,而律师执业行为是律师执业规范的具体反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执业活动范围和空间的不断扩大,律师执业行为由单一的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逐步延伸到涉及国企改制、公司上市、房地产按揭等各种经济活动中。律师执业行为过程中应当包含律师执业行为的权利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的义务规范两…  相似文献   

7.
律师法是我国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条件、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专章规定。这些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尤其律师法第十四条还专门规定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必将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下面,试就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一、是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净化律师工作环境的需要。自从我国…  相似文献   

8.
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已明确界定,律师显然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为律师的业务活动不直接受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制约,律师不具行政司法机关的代言人,也不代表任何机关发号施令。对于律师的性质,《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  相似文献   

9.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援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  相似文献   

10.
“律师流动”,俗称“转所”,是指律师在与原所保持聘用关系的前提下,经原所及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律师流动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律师流动”仅指律师执业机构的变更,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包括同地区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变更。广义上则包括律师行业的准入、退出,  相似文献   

11.
我国律师组织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单一到复杂的过程。自1978年以后,律师执业的机构最初只是唯一的法律顾问处,后来发展成为有国家出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律师事务所简称“国资所”、集体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三人以上合伙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到2000年,国家规定取消所有的国资所与行政机关或者企业单位脱钩,转轨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这样,在我国还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那么,在我国,政府是否可以批准律师个体执业笔者认为,时至今日完全可以。一、批准律师个体执业的必要性对于政府应不应当批…  相似文献   

12.
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是指律师从事某种法律服务行为资格上的要求,它是具体执业行为的前提条件。我国律师业实行这一制度,最早是1993年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须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此后在  相似文献   

13.
骆轩 《中国律师》2003,(12):93-95
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能,它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和我国的法治形象。最大限度地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建立适合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已成为律师协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更加公平、激烈、复杂的竞争,必将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律师执业环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与突出。北京虽然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经济较为发达,但律师的执业环境也不容乐观。北京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几年以来,北京市律协在司法行政机关的…  相似文献   

14.
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由于其知识结构、操作技巧、责任心等缘故,稍有不慎,就可能使自己处于风险当中。当前,由于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增加,新知识不断出现,律师的执业风险有增无减。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律师的执业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既可降低律师执业的风险,又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在全国律师行业推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律师协会已经为本地区的律师投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解决了律师执业中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15.
澳门的律师制度由来已久。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独立依法执业,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也可以作为司法协助人帮助其当事人申清和维护各种合法权益。律师处理的日常法律范围相当广泛,在澳门司法领域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长期以来,澳门律师制度受葡萄牙海外地方司法组织法规范,实行由法院办理律师执业注册并代行认可专业资格的办法。1991年5月,澳门护理总督韦高信颁布《澳门律师通则》,首次建立澳门律师资格确认和执业管理规范,特别是律师公会专责执业注册的制度。澳门律师办律师(在澳门居民中通标为“大律师”)和助理律…  相似文献   

16.
一、律师事务所和资深律师承担青年律师培养责任的必要性 青年律师是指执业经历尚浅,缺乏业务经验,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都有待提高,并且尚未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的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青年律师虽然已经普遍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但要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法律职业教育,才能获得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的知识,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  相似文献   

17.
香港的律师制度●王学春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工作者对于维护香港的稳定、有序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笔者对香港的律师制度作一介绍。一、香港律师制度概述在香港,律师是指持有专业资格的执业律师。执业律师分为律师和大律师,其区别不在于地位尊卑,而在...  相似文献   

18.
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是指律师从事某种法律服务行为资格上的要求,它是具体执业行为的前提条件。我国律师业实行这一制度,最早是1993年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须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此后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中司法部和相关管理部门也发文要求从业者应取得资格证;另外一类律师从业资格准入制为某些职能部门以文件、规定形式要求律师欲从事某种法律服务,须持…  相似文献   

19.
王焕 《中国律师》2004,(7):34-35
当前,随着律师队伍的发展和律师业务领域的拓宽,其法律服务已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律师已成为法律服务的“排头兵”。黑龙江律师业也同全国一样,在律师管理体制,业务领域、人员素质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冷静分析我省律师业的现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还是内部机制,以及个别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都存在着许多与律师队伍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现状1999年初,黑龙江省司法厅将受理对律师投诉工作移交给省律师协会。从19…  相似文献   

20.
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执行律师业务,除了需要自身良好的素质外,还需要良好的执业环境。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律师的执业环境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律师执业的客观需要相比,现实中的律师执业环境还有较大差距,律师“执业难”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在某些方面近些年来甚至出现了愈加“恶化”的状况。不良的环境,给律师的执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常此下去,必将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的不良执业环境及其危害表现在立法环境、司法执法环境、法庭环境、社会环境和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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