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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书证是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特殊书证。瑕疵的存在使书证的证明力受到影响,成为当事人证明主张和法官查明事实的障碍,不研究其存在现象,就无法认识其一般规律。本文分析了当事人对瑕疵书证的运用,法官对瑕疵书证证明力的审查判断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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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书证是指记载了能为人所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物品。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人的一定思想的外在流露,因此,书证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要有人的一定的思想,二是要有记载该思想的物品。仅有思想或仅有物品均不能成为书证,故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就书证所记载的人的思想而言,通常将其分为二个部分进行审查判断,一是书证是不是制作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制作人亲笔签名、盖章或内容是否被伪造、涂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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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事诉讼活动中出魂的法官与当事人的冲突这一现象为视角,着重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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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兼论民事诉讼的本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程序自由主义之局限要求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重新分配程序控制权。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在程序控制中的动态均衡 ,决定了不同诉讼结构、模式及其功能的差异。本文以英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作为考察模型 ,通过分析英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职权的强化、构成及特点 ,阐明了有关对抗制诉讼及程序控制权的普遍性误认 ,并就法官职权强化意味着对抗制终结之主张提出质疑 ,揭示了二大诉讼模式自我修正、不断靠近的融合趋势 ,并初步论及民事诉讼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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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当事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是划分不同的刑事审判模式的关键性因素。当事人在刑事审判中具有较高的诉讼地位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规范法官在审判中的行为,并提高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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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里,马某一直为输了的欠款官司不断上访和上诉,终无结果。但2008年12月初,他如愿地拿到了这笔钱,并且还得到了1.5万元的利息及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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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是一项颇具开创性的制度,它的实施需要从诸多方面予以考量.本文在对其制度机能、制度要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的现状,探究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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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以德治国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国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治国方略的创新和完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思想指导。法官的职业是行使审判权,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人民法院,如何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时代主题,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化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以案件的公正裁判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成为现实而紧迫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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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少不了会计书证的运用,其在案件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会计书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当然应当首先具备证据"三性"的一般特征,但因其来源于会计资料,受到会计核算规则和记帐原理的制约,又具有明显的、有别于其它书证的个别特征.在实践中,不但要掌握会计书证的个别特征,还要明确会计书证的提取和入卷的质量要求,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书证的质量.同时,多媒体示证的材料是在包括会计书证资料在内的卷宗材料基础上形成的,基本上是卷宗材料的电子版本.因此,我们在强调证据质量的时候,不可忽视会计书证的质量,要把握会计书证特征,提高会计书证质量,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案件证据体系中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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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两大法系共通的书证搜集裁判,有利于解决我国当事人提交书证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在裁判模式上,大陆法系和美国在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其书证搜集裁判的适用范围大致相似,并且裁判本身都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决定作用。在裁判效果上,妨碍书证搜集的一方应当在不同情况下分别于证据、事实、请求和程序层面承担不利后果。从现有制度出发,法院依申请取证制度应当引入比较法上书证类型的共识并且区分法官的裁判义务事项和自由裁量事项,同时从条件和过程两方面控制法官的裁量权,强调以裁判的形式加以保障。我国《证据规定》第75条正是书证搜集裁判的现行法基础,有必要重塑和细化其规范要件,并且建构层次清晰的裁判效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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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法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应对此加以保障。行政法原则的表现各不相同,效力各异,司法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技术加以阐释和推理。这既是司法权的法律执行性的要求,也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相适应的要求,更是立法对司法裁量权的一种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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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必须具有严谨可行的操作规范,才能避免随意性。控方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补正瑕疵证据的申请,并由法官裁判是否允许,对于不属于瑕疵证据的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仅获得证据能力,并非直接成为定案根据;对于欠缺真实性保证条件的瑕疵证据不应再进行补正,而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的缜密程度应与合法取证期待可能性成正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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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6):73-76
瑕疵证据主要是指在形成过程或者形式、审查程序等方面不合法的证据。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收集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由于瑕疵证据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受到削弱或者消解,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且如果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法律规定其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采信了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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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3):102-105
本文通过对狭义瑕疵证据及其证明力的辨析,反驳了在此问题上的许多片面观点和认识,强调了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对瑕疵证据一律不得采信,瑕疵证据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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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上古时期发明文字以来,就出现了最早的书证形式。我国先秦以前的书证非常简略,大多书写在木简、竹简、金石器物和布帛之上,非常不便。随着造纸技术的发明和纸张的广泛使用,书证适用于各种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纸张的普及推动了中国古代书证制度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容易伪造的弊端。为了防止伪造和变造书证,历代法典都设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伪造书证的行为给予严惩。针对书证容易伪造和变造的特点,采取了许多预防性措施,如让双方当事人、保人、见证人在各类书证上签字画押,在公、私文书上加盖印章,以保障书证的真实性。书证制度的出现,使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从西周以后迅速摆脱了夏商以来野蛮落后的神明裁判方式,向着更加文明化的方向发展。中国古代书证制度的发达,对于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难度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书证制度的发展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