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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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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2.
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特征为事后的救济程序,其功能是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均存在联系和区别。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特定的适用情况,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存在重合的空间。鉴于效力程度和启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应当优先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我国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协调完善应当在事前预防上以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为主,在事后救济方面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主、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特定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特殊。  相似文献   

4.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5.
张帆  张明 《中国审判》2020,(6):84-8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案外人异议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制度构造和法律规则上存在很多差别。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如执行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审执分离原则的维护、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原理之闻的协调、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等。拳文在详解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执行原理和民事执行实践,就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展开了一些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7.
张雁  杨晓婷 《人民司法》2022,(19):85-90
在我国案外人权利救济体系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因功能的相似性而形成竞合,虽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制度的衔接适用设定了基本规则,然而尚未达致明晰状态,极易导致案外人在复杂的救济路径中“迷路”,也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计的初衷难以实现。为避免相关案外人因误解法律而失权,笔者建议案外人程序选择的时间节点应在执行异议裁定作出之时而非执行异议提出之时;同时为了更能有效地实现救济,应在充分保障案外人程序知情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不同主体发起的两种救济程序并存时的适用规则,以及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排查功能。  相似文献   

8.
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牟逍媛 《法学》2005,(7):91-96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相似文献   

9.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10.
案外人异议之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虽然设置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规定过于简单,在该诉的构造和适用要件方面尚有诸多内容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加以充实和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其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命令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适用于所有的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1.
作为并行的三大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存在区别也存在交叉性的联系,对于案外人而言,在选择救济程序时,可以主体身份为前提,以诉讼程序阶段为基础,以两者的组合情况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在于救济因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致使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其所涉及的民事权益的种类应限定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然亦不排除个别特殊性质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遭受侵害后所引发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中,购房人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则判断,可以三种要素即执行债权种类、案外人身份和申请执行人受偿顺序为基础,进而再依据不同的组合模型确定权利的对抗结果。  相似文献   

12.
葛奕超 《法制与社会》2012,(36):126-127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在我国《民诉法》中仅用第204条加以初略规定,该项制度应当如何理解、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还争议颇多,例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定性、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诉求的规范、案由的确定以及程序的适用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都存在困惑.本文旨在剖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张卫平  任重 《法律科学》2014,(6):132-140
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对上述方法予以优化配置。执行异议应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终局性中止或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有赖于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再审制度的兜底性质,撤销之诉应当被优先适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原则上在执行结束后排除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从立法论视角出发,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确立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应激举措,只有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确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洪浩 《法学》2005,(9):78-83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5.
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案外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其实体权益的情形予以救济,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恢复了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本质。为了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有必要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上实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相一致的独特制度。  相似文献   

16.
罗发兴 《法治研究》2010,48(12):93-99
《民事诉讼法》引入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是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遇到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关问题时.找不到可适用的条文。在前置审查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之间既判力的相互影响.是异议之诉实践操作中的难点.本文根据执行措施与确权之诉的先后之别逐一加以厘清。此外,本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要件中的起诉时间、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审查顺序等进行论述.为实践操作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7.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执行实体性救济途径。第二百零四条以与原裁判、裁定“无关”为划分依据确定两种程序的适用领域。但“无关”所指模糊不清,语义开放不定,如何适用不应简单化地统一适用,而应区分具体的执行根据加以判别、确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应从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为给付之诉,摆正执行程序的地位;坚持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保障执行程序的效率;兼顾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三方主体,保护各方主体的诉权;扩张案外人异议之诉裁判结果的效力范围,彰显异议之诉的特性4方面入手。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19.
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执行救济制度是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 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救济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程序上的救济,即执行异议,一种是实体上的救济,即异议之诉。而在我国,尚未规定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执行异议只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本文正是基于实体意义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来研究执行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20.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先伟 《政法论丛》2011,(1):118-124
以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的分类为基础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实系分别以强制执行法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因此,制度的法理基础完全冲突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法在强制执行法中并存,二者必废其一。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本无优劣之分,但需要结合一国的国情予以选择。从当前的国情出发,我国应当废除案外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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