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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侦查构造不具备诉讼形态,且中立性质的司法审查缺位,未形成个人与侦查机关的均衡格局,存在不和谐之处。有诉讼必有裁判,但审判机关不应介入侦查的实体裁判,宜通过司法审查介入侦查“诉讼”,建立以裁判机关为司法审查中心的控辩诉讼形态:审判机关是司法审查中心,定位为裁判中心,通过司法审查对控辩双方进行裁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辩方在构造底部的平面空间进行控辩诉讼。侦查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复议、复核进行制约;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协助关系,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诉讼程序和证据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享有与控方相称的诉讼权利,并可向审判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一“金字塔”形构造改革措施的施行具体可从束权、赋权、弱权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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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前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要严格执行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以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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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0):43-48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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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两个维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职务犯罪的发展促使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革新,而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有两个维度:一是从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独立性、一体化和专业化上实现侦查的有效性;一是从内部监督、机关监督、当事人权利和社会监督等四方面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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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考察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我们发现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当事人不服刑事生效裁判申诉较多,但法院实际再审的很少,检察察机关对刑事再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存在问题亟需解决。以下是笔者对检察机关刑事再审程序法律监督的粗浅思考,在此权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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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看,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侦查程序的行为,而不是立案程序或审查起诉程序的行为。因而报请核准追诉的时间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需要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报请核准追诉;二是在无需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确定查明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符合核准追诉条件时,就应当立即报请核准追诉。根据这种程序定位,在核准追诉的证据方面,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实体法事实确定证明对象,根据审查批捕标准确定核准追诉的证明标准;在核准追诉的当事人参与权与救济权方面,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予核准追诉决定的,不可提起自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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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行为可诉性探析靳学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人民法院不子受理。按一般理解,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范畴。这类案件是否全部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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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对于技术侦查法律监督方面的规定较少且过于原则化,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为了完善技术侦查的法律监督,除了明确具体的事前审批程序外,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过程中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侦查,从而对技术侦查进行事中监督,还应建立事后通知机制以实现对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另外,我国可以尝试构建技术侦查措施的报告制度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机制从而更好地预防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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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权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规定,加之检察机关无法及时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致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流于形式。本文试图从我国当前侦查监督权的现状入手,分析当前侦查监督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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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的合法性及准确性的重要法律依据,以达到《刑法》内容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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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一般理解,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范畴。笔者认为,行政处分并非全部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并不是全不可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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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刑事司法鉴定的重要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出、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所垄断,当事人仅享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请求权,是否获得批准还要经过有权机关来决定,因此有失公平。具体表现如下:1、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启动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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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向来呈现着法定办案时限极短、搜集到的证据材料相时较少,却要求作出及时、准确的决定,而对作出决定的不服又次生上访、投诉或者国家赔偿的可能性较大等特点。在立法设计上,对侦查机关呈捕时应负有论证逮捕必要的责任、侦查机关对法律监督落实的回应义务、审查批捕阶段应有收案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使审查批捕工作环节中法律监督效果的实然达不到应然,需要在上述方面弥补立法不足,以顺畅审查批捕工作通道就成为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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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前介入”与侦查监督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所谓侦查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视和督促。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程序。由于审查批捕是靠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对侦查活动起监督作用 ,但是违法侦查活动情况往往不会在案卷中直接反映 ,侦查监督效用自然不大。而在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已经终结 ,侦查监督已属事后监督 ,往往是不了了之。因而“提前介入”作为一种工作方式便应运而生。“提前介入” ,是指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直接参与重大刑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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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以确认权。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行为属何种性质,这种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上认识很不一致。就审判实践来说,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一般有三种:①合同当事人只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没有异议,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和财产处理均不服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不论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涉及到对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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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撤案监督不力甚至无法监督,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又往往存在案件应当撤销而不及时撤销和案件不该撤销而撤销两种现象。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撤案及监督立法现状及缺陷的基础上,试图从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及法律效果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的刑事撤案监督制约机制,以完善我国的刑事撤案检察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