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新增的罪名。《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第二款为:“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一个刚设立的罪名,实践上是一片空白的情形下,如何时它进行适用,是当务之急。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的两种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制为犯罪行为,之所以把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比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的关系,在遏制交通事故多发的作用方面,刑事处罚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似文献   

2.
童翔燕 《法制与社会》2012,(27):247-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时间,“酒驾入刑”和“飙车入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举国上下对本次刑法修正案的关注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媒体界对“危险驾驶罪”展开了广泛的热议,但是有关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具体条件,各方的观点却并不一致.①这种争议在官方和民间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各自所处立场以及知识结构的不同,更多的因素在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何清晰厘定危险驾驶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3.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均是在没有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下,立法对该罪设置了较轻的刑罚。但是,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主刑为拘役刑的犯罪,对此,刑法总则之中的减轻处罚制度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从刑法理论上考量,减轻处罚制度应当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刑法分则仅涉及具体犯罪的特殊性,而很少规定犯罪的共性问题;总则是对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抽象概括刑法分则中各个犯罪的共性问题。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因此,对刑法分则之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中新增加了一个罪名,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这就是危险驾驶罪。其具体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虽然本条的罪状描述比较简单,仅仅是两种行为的并列叙述,但由于其背后涉及到时下比较热门的风险刑法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8.
马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1,(25):138-139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将此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意味着,醉驾、飙车行为不再由行政法来处理,而是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来规制。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分、以及"危险驾驶罪"制定与适用不足及建议几个方面阐释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  相似文献   

9.
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它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当前,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  相似文献   

10.
周详 《法商研究》2012,(1):137-143
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从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醉驾可以当然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驾,除适用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还同时适用该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驾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今年2月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  相似文献   

1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对“道路”、“机动车”和“醉酒”作出准确的解读.另外,该种犯罪客观行为的成立也并不受“情节恶劣”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自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15.
文哲 《法制与社会》2011,(19):272-272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明确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本文拟从理论基础的角度论证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处罚正当性。  相似文献   

16.
5月1日至15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日均查处醉驾136起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7.
在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要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仍然为之,就已经满足了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条件。在判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仍然应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在对情节恶劣和醉酒的判断上应注意主、客观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相似文献   

18.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知识产权。刑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私服”、“外挂”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法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20.
黄继坤 《法学》2013,(3):61-69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