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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受教育权可诉性新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受教育权是享有和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或“授权性”权利。本文提出了判断受教育权可诉性的标准,从受教育权可诉性的阙如、可司法性和多样性方面系统考察了受教育权在全球层面、区域层面、外国层面的衍生和发展,并在查明中国受教育权可诉性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提升受教育权可诉性的现实途径。  相似文献   

2.
邱唐 《法制与社会》2011,(28):100-101
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而目前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却很难得到保证。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存在的妨碍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各种因素,并就如何切实保证经济法可诉性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是指刑事诉讼法所应具有的刑事诉讼主体有权将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诉诸法院予以裁判的一种属性。可诉性是西方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共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是法治国家理念的基本要求 ,对于监督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和提升程序法的独立价值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可诉性缺陷现状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强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需要从程序上进行系统的重构  相似文献   

4.
李寿平 《时代法学》2012,10(2):101-107
实施研发补贴是国家发展民用飞机产业的必由之路。研发补贴是SCM协定下的可诉性补贴。SCM协定对研发补贴可诉的条件进行了界定,但由于规则的模糊性,现行SCM协定相关规定亟待完善和发展。WTO争端解决实践对于研发补贴的可诉条件进行了新的澄清和发展,这对于中国设计和实施科学的民用飞机研发补贴提供了新的启示和对策。  相似文献   

5.
论纠纷的可诉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敏 《法律科学》2003,(1):73-79
纠纷的可诉性是实现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逻辑前提 ,纠纷可诉性的广度反映了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程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务界关于纠纷可诉性的标准或依据及范围的理解限制了裁判请求权实现的空间范围。纠纷可诉性的标准应当为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而并非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纠纷可诉性的范围包括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应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应有权利受到侵害引发的争议、宪法权利受到私法主体侵害所引发的争议。  相似文献   

6.
法的可诉性是法律的应然属性,是赋权性概念。经济法可诉性指经济法纠纷可以诉求司法机关解决的必要性与终局性。本文就经济法的可诉性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后立法时代的中国公司法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实现从文本主义公司法向实践主义公司法的历史性转变,是后立法时代中国公司法发展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如何实现公司法的可诉性则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之所在。现有公司法无论是在实体法层面还是在程序设计层面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可诉性劣态。这种状况的改善有必要从宏观视域和微观途径两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宏观视域主要立足于对公司可诉性应然价值的重塑和辨析,从而为完善公司可诉性的路径设计指明前进的方向;微观途径则倾向于对公司可诉性实然价值的把握,其基本做法是对公司可诉性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其最终目标是确立实体法、司法介入和主体参与三位一体的公司法可诉性逻辑架构并明确其各自的功能定位。  相似文献   

8.
刘昕 《法制与社会》2011,(7):169-169
本文对比了法治先进国家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制度之后,以实行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基础,对我国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
李莉 《法制与社会》2013,(32):59-60
中国在入世后,接受的反补贴调查已近50起,最近的光伏产业反补贴又是一例。在应对这些调查时,中国企业应该多在可诉性补贴上下功夫,研究其中既符合SCM协议,又对中国有利的内容。当然,美国等国家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动机有很多,不排除保护本国产业的隐形贸易壁垒。但这些都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尤其是DSB途径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徐澜波 《法学》2012,(5):63-74
主张宏观调控不具可诉性的观点,其实并未能准确地把握国家行为不可诉性的本质,也与法的可诉性内涵不符。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所内涵的是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法院对宏观调控司法审查的内容并非是指宏观调控的内容及其结果,而是指出台的宏观调控决定是否与宪法或其上位法有冲突、是否违反了宏观调控的程序规范、是否损害在先的合法个人权益和集体权益等。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可通过宏观调控立法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规范得到构建,并通过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相似文献   

11.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法的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分析了经济法可诉性缺陷的原因。并针对目前学者们对可诉性实现模式的探索,提出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考虑诉讼制度的变革,而且也需要非诉讼程序的完善;不仅需要考虑程序法的完善,还需要考虑实体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目强 《政法论坛》2012,(2):182-187
补贴专向性是《SCM协定》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不仅决定了某一补贴行为是否属于《SCM协定》调整范围,也是一成员能否对该补贴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实践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分类和判定等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需要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案件及期待多哈回合谈判予以澄清。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补贴专向性规定存在的缺陷,为了切实履行入世承诺,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民事纠纷可诉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纠纷可诉性范围的确定直接决定一国审判权的界限,也是国民享有诉权的基础.但在分析和建构一国审判权的界限时,并不能将英美或欧陆的模式简单复制.综合考虑司法的本质属性、一国宪政发展的现实,并分析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从而确定纠纷可诉性范围是一种较为现实的进路.而立法者在确定纠纷可诉性范围时,实质也是基于国家利益立场所进行的.因此,在我国,尽管尽量扩大纠纷解决的范围应是确定纠纷可诉性问题的原则,但在具体问题上却需持谨慎裁量态度.  相似文献   

14.
李仲平 《北方法学》2017,11(4):139-146
补贴事实专向性之"不成比例",应关注补贴利益的分配,而非补贴工具的使用;应探究补贴对经济条件而非计划使用的扭曲;应追询补贴利益的分配何种情况会扭曲经济而非是否扭曲经济。与之相对应,"不成比例"的判断应遵循"三步走"分析法:第一步,比较补贴接受者获得的补贴利益占补贴计划全部利益的比例;第二步,比较补贴接受者所做的经济贡献占补贴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整体经济的比例;第三步,比较这两个比例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中国防范相关实践被诉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主要方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成比例",并在反补贴实践中采用"三步走"分析法。  相似文献   

15.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是当前经济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的可诉性是法的基本属性之一,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就要实现经济法的可诉性。我国目前现有诉讼体系中还没有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障碍,就必须完善经济诉讼机制,扩充法院的功能。本文针对我国经济法诉讼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诉讼程序为对象,提出了诉讼制度方面的对策,旨在完善程序法上的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WTO有关反补贴的多边规则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中国现行工业补贴中潜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分析了美国、欧盟、加拿大工业补贴方式的特点及其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中国工业补贴方式的改进思路:中国应当从清理禁止性补贴、重塑其他专向性补贴、加强不可诉补贴三个方面构建中国符合WTO多边规则的科学工业补贴体系,从而既可以有效发挥补贴对我国工业发展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同时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或避免我国遭受他国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郝明金 《法学论坛》2006,21(3):77-82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18.
从有关行政协助的两个案例出发,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行政协助概念的明晰理解,导致对行政协助可诉性认定存在争议。通过对行政协助概念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在判断行政协助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从主体性、成熟性、外部性和具体性四个维度考量行政协助行为的可诉性,提出行政协助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9.
刘岩 《法制与社会》2010,(9):247-248
社会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在世界各国理论界存在争议,传统观念认为社会权不属于普遍性个人权利,不具有可诉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以德国、南非为代表的国家已经开始了司法裁判社会权的有益尝试。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社会权保障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20.
可再生能源对于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能否在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此各国制订了大量的包括补贴措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扶持措施以推动本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然而,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并未对包括可再生能源补贴在内的绿色补贴与一般补贴加以任何区分。这不仅产生了贸易与环境的脱节,也使得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既不利于各国采取多边和国内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关系的稳定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应以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为契机,适时对其绿色补贴规则加以完善,对有关可再生能源的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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