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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合同自由原则,在20世纪的现代民法上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了挑战,“缔约自由”被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合同制度中也产生如诚实信用这样并行的原则来禁止权利的滥用。无效合同制度在合同制度中急速膨胀,更使得法官过多地评判在“契约自由”原则下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让人们怀疑“合同自由原则”的“帝王条例”地位。近一百多年来,对“合同自由原则”从理论上加以责难和怀疑一天也没有停止过。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在“合同法”的建议草案中,专家们在第3条拟定‘”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法律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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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合同常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方法。从理论上说,合同解除制度是建立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实行合同自由原则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中,都有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同法中的各种问题引起民法学者的注意,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研究逐步开展。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发表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或者指出我国合同法(包括三个关于合同的法律和许多关于合同的法规)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各种改进和完善合同解除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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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起源干罗马法,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获得极大的发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商法将其奉为合同制度中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限制,但仍然被誉为近代合同法一切制度的核心。我国现在正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经济上由单一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是完全有必要的。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程合同自由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优土丁尼《民法大全》有关涝成契约(ContractusConsensu)的规定中已基本包括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在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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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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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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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通过对撤销权的类型化梳理,发现民法中撤销权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未将撤销权与撤回权作区分,撤销权行使方式过于依赖司法权,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存有缺陷,制度设计未有效地平衡撤销权人、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弊端。对上述问题的检讨并促其改进,建构统一的撤销权制度,不仅于民法理论体系上使撤销权臻于完善,也有助于撤销权司法实务的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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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同法赋予了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以此来衡平因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而给赠与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存在又为赠与人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信赖利益留下了隐患。赠与合同有单务性、诺成性的特点,任意撤销权制度有缺陷,应完善对我国赠与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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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此后得到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采纳。我国时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较晚。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不全面,导致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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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纯粹的、完全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存在了,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来自公法上和私法上的多重限制,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反映在很多方面,例如合同法其他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法上格式合同制度、强制缔约制度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等等。我国合同法既没有明确表示合同自由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合同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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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会出现无效合同法定条件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发生某种重合情形,作为律师代理诉讼是选择诉请行使撤销权,还是选择诉请合同无效?这往往是律师实务中常常会碰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本文借助现实案例,通过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性质、它与普通撤销权的区别及它与合同无效行使要件的差异等系统地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对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两种不同诉讼制度该如何选择适用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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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法上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的适用选择问题。两者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构成要件部分交叉,属于两类法律制度的竞合,此时应通过体系解释与价值权衡划定各自的适用空间。其一,当投保人一方故意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除了可以依据保险法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以根据民法上的欺诈规定撤销合同,这是遏制投保人一方道德风险的必要举措,以及维持风险共同体存续与内含了私法全部价值的诚信原则的当然要求。况且,禁止保险人于此时行使撤销权亦无法阻止其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等路径寻求救济。其二,当投保人一方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仅可解除合同,而不得依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规定撤销合同。这是因为彼时投保人的行为能否同时构成重大误解并不确定,且此种解释能适配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的撤销权适用规则,有利于保险法和民法的体系规整,亦不会导致部门法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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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性质如何?现有的研究多从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人手,将《消法》定位为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特别法,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欺诈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①这一理论进路固然有其道理,因为,早期的消费者问题与其说是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如说是探讨契约自由之绝对性及社会性的相对性问题。合同作为一种合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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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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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和保障受害人利益出发,赋予一方当事人重新做出意思表示,撤销已生效合同的权利。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但又规定撤销权的实现需依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而撤销权又属于形成权。这种诉讼之必要的立法模式亟需改进,本文认为赋予当事人以意思表达主义的方式直接行使撤销权,以达到撤销合同的目的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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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日趋增多,故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更好的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立法应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细化法定撤销权,并对法定撤销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增强对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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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德国学者霍恩指出:"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1]各国合同法大多将买卖置于各种有名合同之首,表明了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就买卖合同制度而言,中德合同制度各具特色.由于中国合同法大量借鉴了德国合同法的经验,因此,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我国买卖合同制度除借鉴了德国民法的经验以外,还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以及国际惯例和有关公约的有关规定,[2]不仅如此,我国本身已有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买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从而使买卖合同制度与德国民法的规定又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下面,谨从四个方面对此作出比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