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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法意之间的冲突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却是可以考虑并且值得努力的。这就涉及到了另一耷重要的问题——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即司法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司法职业化还是司法大众化?本文在比较分析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各自涵义、背景、内蕴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见解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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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领域 ,司法的精英化和大众化两种现象同时并存。它们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 ,并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撑。司法的精英化代表着司法的“职业理性” ,而司法的大众化则体现了“大众理性”在司法中的作用。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空间 ,是相反相成、相互补充的。建国以后 ,我国的司法走的是平民化、大众化的道路 ;与此同时 ,又硬性推行一套别具特色的陪审制度。这是对司法的运作原理和陪审制度的法理缺乏理性认知的结果。中国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是走职业化、精英化之路。在基本实现这一目标之后 ,则应该为司法的大众化设定一定的运作空间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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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大事件。开展此次运动是当时巩固人民政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维护革命秩序的要求,成绩很大。但是由于对旧法观点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未能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予以全盘否定,对新中国后来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回顾、总结此次运动的经验和教训,正确处理法律的阶级性与普世性、司法与政治、司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以及司法程序化与司法便民化之间的关系,对于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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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3-13
从普通法法理学的“技艺理性“概念出发,能够得出司法职业化必要性之结论。司法是一门技艺,法官要承担其职能,需要具备技艺理性。技艺理性由技术性知识与实践性知识构成。获得后_类知识,须依靠司法职业化的种种制度设计。同时,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司法职业化并不会导致司法神秘主义,司法职业化本身也内含了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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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主的主要含义不是主体意义上的,而是一套保障人的尊严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司法民主是与此相关的要素的综合。由于对司法民主作大民主式的误读,产生了长期将司法民主与大众司法等同、将司法民主与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认识。这一认识上的偏差已经对中国的司法产生了严重误导,甚至可能会促使司法改革倒退。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大众司法就其主要倾向是非民主的。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它们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司法民主化建设必须抓住以下几点:坚持司法职业化的方向;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化;提高司法规范的民主含量,将宪法规范的民主权利迅速具体化;进行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使司法真正能担当起人权守护神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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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背景下的法官职业化——以两者逻辑关系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6)
司法现代化与法官职业化是两个联系紧密的命题。从逻辑联系来讲,一方面,法官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司法现代化是法官职业化的应然结果。由此决定了,法官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前提基础和关键所在,也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两个命题之间的逻辑联系,为我们反思当前司法改革提供了思路,也为今后司法改革指引了方向。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是法官职业化的三大基石。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应围绕三大基石来建构我们应有的制度逻辑和司法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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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河南、陕西法院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法院为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创新司法审判模式,吸纳公民参与司法,接连引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种种争议。司法职业化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理所当然是司法审判模式创新的主导方向。但司法职业化固有的一些弊端对司法改革进程的阻碍也不容忽视,公民对司法审判的有序参与则正好可以起到弥补作用。因此,实现公民参与与司法职业化的辩证统一,应当成为中国司法审判模式创新乃至整个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有效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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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监督资源丰富。主体众多且监督泛化的司法监督易导致司法权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和监督效果不佳,司法监督资源存在着优化整合的必要性。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强化并完善对法院司法权的专业化法律监督路径,弱化并整合对法院司法权的非专业化监督路径,同时努力实现非专业化监督路径与专业化监督路径的良好对接是优化整合我国司法监督资源的一种探索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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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原教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的核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中国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司法能动在理解上是极不一致的,大多数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阐发,其中不乏添附、歪曲之界说,甚至以讹传讹之谬误。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既存在理论根基不足之缺陷,又面临着司法职业化和司法能动化相冲突的尖锐矛盾。但转型社会的现实,又要求中国必须同时完成司法职业化和“中国式”的司法能动化的双重任务。虽然存在诸多不足,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人们认真对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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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司法理性之逻辑必然,现代司法在迈向专业化或者职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贵族化与精英化之内在趋向。其中,专业化程度被认为是引领司法达至“效果最优”的基本要素,但贵族化趋向则被认为是诱导司法走向“悖论”的基本因素-它使得司法很可能被异化为一个远离大众、甚至背离常识的封闭市场。为弥补司法职业理性之缺陷,化解其内在的逻辑“悖论”,有必要在制度安排上为生活理性渗入高度职业化的司法过程设置某种管道或者窗口,使得司法程序、法官质素以及司法判决更具包容性,并为包容性司法之成长创设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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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的法治共识和司法的本身规律来讲,司法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当然要求。但是,司法职业化的极端发展又有导致社会与司法疏离的危险。法官的职业理性与大众的情理正义观之间的冲突、司法程序的技术性、普适性与大众生活的经验性、局部性之间的背离,以及司法结果的单一性、可执行性要求与大众诉求的多元性、复杂性之间的矛盾等因素是导致疏离的主要原因。面对实践中的两难,我国司法改革应在借鉴国外司法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提高当事人程序参与的实效性、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构筑现代司法服务体制、加强民众司法教育等方面,来预防社会与司法疏离危险的发生,从而有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司法与社会和谐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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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司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司法的广场化是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它对于现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门化,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然而,无论是司法的广场化,还是司法的剧场化也都还暗含着潜在的矛盾或深刻的悖论。从更为宏大的背景来看,司法的广场化和剧场化问题代表着自由/秩序、民主/独裁、实质主义/程序主义、大众化/精英化、通俗化/职业化、简单化/复杂化、感性创造/理性选择、多样化/单一化等等二元对立的语路。在这样复杂的语境和语路中,谈论司法的广场化或司法的剧场化哪一个更具有优位的正当性,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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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职业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逐步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探析法官职业化标准,首先就要对职业化的法官群体的思维方式进行界定,本文将以司法文明为视角来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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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尚属全新的社会职业,司法社工可划分为针对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工、禁毒社工以及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社工等。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存在着社工匮乏、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低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改善。司法社会工作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可从建立司法社工制度,开发司法社工岗位,培养司法社工人才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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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是适应国际潮流的要求,是司法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国新时期的司法改革要坚持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既要坚持中国特色,又要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要坚持“自上而下”,维护司法统一;要有利于更好地接受监督。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最佳结合;实现司法理念的现代化;理顺司法机关与其他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独立、清廉、职业化的司法队伍;树立司法权威。中国司法改革的任务主要有:加强司法队伍职业化建设;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健全司法工作保障机制;改革诉讼制度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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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律适用》2014,(12)
法院司法公信力反映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是否信任及信任程度的心理认知。加强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应注重研究法院与法官角色、能力、行为中影响群众认知的关键因素。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了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群众对法院及法官的有关心理认知,并就群众认知与法院工作实际之间存在的反差进行比较,剖析造成反差的成因。针对影响群众心理认知的关键因素,本文从司法权威、法官职业化、法官形象、审判权运行、司法公开5个方面就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升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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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主要指的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公正。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实现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树立程序公正的意识;确立既判效力理念;完善法官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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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在路径的选择上有多种 ,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环境和法制条件下 ,通过推动法律职业化建设的路径来进行 ,有助于司法队伍人才素质的提高 ,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信仰的养成 ,也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