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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因此,对刑讯逼供的由来进行认真地探讨,以求解决之策,并加强同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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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明化的今天,许多国家都已明文废止了刑讯逼供,我国也不例外,但在具体实践中,刑讯逼供仍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具有那些危害性,如何通过完善程序上立法,达到遏制的效果,让其不再成为法治文明的障碍。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立法上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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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19):156-170
刑讯逼供不仅发挥查获真相的诉讼功能,而且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控制功能。这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治安控制,刑讯逼供突破发现真相的诉讼功能而渗透到社会综合治理领域中。警察通过刑讯逼供向社会昭示违法的后果,达到维持社会治安的目的;传统社区的民众通过违法典型塑造社区的行为模式;被刑讯者也会自我归类为“罪犯”。刑讯逼供虽然产生一定的功效,但是,却是对人权的践踏,违背了社会转型期对人权的渴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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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剥削阶级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剥削阶级官吏对人民大众进行人身摧残、折磨和逼取口供、搜寻证据的一种野蛮的审讯方法。我国人民取得政权后,坚决地废除了这种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强调在办案过程中要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并在法律条款中加以固定。然而,我国严令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在现实中,却屡禁不止,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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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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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由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被打死引发的收容制度的根本改变,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立法中的集中体现。近来,因胥敬祥服刑13年沉冤得雪,佘祥林因出走了11年的妻子突然归来而走出监狱的大门而引发的对于刑讯逼供的谴责和评论.再一次强烈地呼唤通过立法确认“律师在场权”。以终结刑讯逼供的幽灵在中国大地的肆虐。保障每个公民不因刑讯逼供而蒙受不白之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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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探究刑讯逼供的法理成因,阐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双重价值,提出人权保护视野下防止刑讯逼供的合理化设想,求作杜绝刑讯逼供的美芹之献,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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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案”——章国锡案是2010年7月1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时隔十五年的2011年的刑诉法修改草案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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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紧紧围绕刑讯逼供问题展开讨论,指出我国当前刑讯逼供的法律障碍主要存在三种,即末端控制障碍、权力控制障碍、实体控制障碍,在此基础上提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即促进刑事诉讼立法从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从权力控制转向权利控制、从实体控制转向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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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紧紧围绕刑讯逼供问题展开讨论,指出我国当前刑讯逼供的法律障碍主要存在三种,即末端控制障碍、权力控制障碍、实体控制障碍,在此基础上提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即促进刑事诉讼立法从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从权力控制转向权利控制、从实体控制转向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