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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刑事司法体制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侦、捕、诉、辩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侦、捕、诉、辩衔接机制,寻求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平衡点,一直是司法实务部门不断探索和力求解决的一个难题。但实践中,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侦、捕、诉、辩衔接机制的步伐始终显得步履艰难而蹒跚。《律师法》的修改,削弱了公权的强势,给传统的办案方式和机制带来了挑战,使司法实务部门真切地听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奏曲,感受到了法治进步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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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09年呈捕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侦查机关在案件呈捕后到移送审查起诉这段时间的侦查活动往往处于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均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批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以及不批捕案件的执行和后续处理缺乏监督。同时,笔者又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09年不起诉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部分未经呈捕程序的直诉案件在适用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捕诉在取证指引、法律监督方面缺乏衔接导致捕后不起诉,特别是捕后存疑不起诉率较高。笔者对上述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后,提出要加强捕诉衔接,全面建立呈捕案件后续处理监督机制的设想,重点利用案管系统数据监控功能加强呈捕案件后续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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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学杂志》2013,34(1):125-130
“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符合诉讼监督的检察职能定位,在整合职能资源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功能.在实务操作层面,应当坚持立足本位职能原则、兼顾质量与效率原则、适用范围有限原则和相互监督制约原则,建立捕前会商、刑事立案监督信息互通、附条件逮捕、风险评估预警以及业务工作文书信息互传共享等制度机制,实现捕诉之间补充配合、互为依托,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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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健全机制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建立上下畅通,左右联动的侦,捕,诉衔接机制保证案件质量,要完善考核标准,厘清错案责任,要对上级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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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立逮捕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对策和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它又总是同人身自由、人权保障等联系在一起。逮捕权由提请、批准、执行三种权能构成。本文中“捕”专指批准权。本文中“诉”专指刑事公诉权,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捕与诉皆是国家权力,两种权力能否合一,是否可以确立捕诉合一工作体制?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主张捕诉合一观点认为,捕诉合一体制是指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职能部门依法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并履行法律监督的办案工作机制。其实质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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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新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75-79
公诉引导侦查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侦诉关系的发展方向和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从探索对新类型案件的引导、适时介入引导自侦案件、构建主动介入的引导工作机制,以及实行专业化引导侦查模式等方面对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当然,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加强捕诉配合衔接、畅通工作流程,并加强公诉人的引导侦查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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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捕诉联动机制的实际运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侦捕诉联席会议制度的构建为更好地体现侦捕诉联动机制的有效性和优越性,切实增强侦捕诉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联动工作的正常运作,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侦捕诉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联席会议,双方可以就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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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捕诉一体”还是“捕诉分离”历来是学界及司法实务界的关注重点。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即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部门的同一检察官负责,捕诉一体成为全国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大机制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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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97-107
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捕诉合一的合理根据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整合、办案权限的下放以及追责机制的强化。捕诉合一的实效在于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监督、保障审前辩护、减少审前羁押和强化监督制约。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定倾向性问题。对此,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关键在于:优化捕诉关系,进一步开展逮捕案件司法化审查,细化对侦查的引导机制,平衡检察机关的办案节奏,明确检察官依法履职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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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实行捕诉联动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形成办案合力,提高法律监督效率与打击犯罪的力度。然而,捕诉联动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不能回避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对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实施捕诉联动工作的情况展开调查,实事求是地归纳总结捕诉联动机制在执行中产生的操作障碍与困惑,并提出改变相关不合理现状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优化捕诉联动机制,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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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施,对刑事检察一线办案人员的影响颇大。自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正式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以来已有两年之久。现结合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这两年多的理论学习及工作感受,对“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的刑检工作现状进行简要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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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捕诉联动机制,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相互配合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追求司法公正,以“检察引导侦查”为主要内容的两机关之间及其内设相关部门间彼此互动的工作机制。在我国建立侦捕诉联动机制,既有法律依据,又切实可行。侦捕诉联动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弥补现行侦捕诉分离制度的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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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刑事法治发达国家,捕诉通常由追诉机关和中立司法机构分别行使,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捕诉均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捕与诉两种不同权能,涉及到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构造,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刑事法制改革的全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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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检察实践中形成一种观念,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一旦立案,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刑拘、拘了就必须捕、捕了就必须诉、诉了就必须判,把自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到有罪判决的标准。如果自侦案件撤案,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罪,就办了错案,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将撤案作为衡量侦查工作的负面指标,直接与侦查人员的各种利益相挂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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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的决定权是否应由法官来行使,对于降低逮捕羁押率并不具有重要意义,将逮捕羁押权交由法官行使,势必引发审判阶段司法能否中立和超然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还会表现地更为明显。批捕人员并非没有追查犯罪的职能,而公诉人也并非在所有时刻对嫌疑人都持倾向性意见和态度;捕诉合一并不会出现人们想象中的那些弊端;对于某些弊端虽然其无法避免,但并不会导致这些问题比在捕诉分离时更加严重。所以对于捕诉合一,应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上对其给予正确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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