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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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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官私并举及一时之盛的发展阶段。它兴起于顺康朝,发展于雍乾嘉道朝,直至晚清引进西法大规模修律始为西方法学所取代。在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清朝,清律学何以兴起、发展且绵延二百余载而不衰,传承明律、重视司法、执法者注律以及律注法律化,是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2.
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可以呈现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从字词考据、文义疏解再到文理阐释,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历史考证技术以沿革考证和引用经典素材为典型体现,亦能生动地反映传统中国注释律家之学术素养;以概念语辞互证、律例比较互释、律学著作引证为代表的比较解释技术也臻于完善。治与仁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解释者的观念主旨,展现出法律实用主义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共融。延至清代,法律解释者们虽然仍坚守尊崇法典的观念,但也孕育出理性而谨慎的批判精神。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在技术方法与观念价值上的契合与共融,能够为弥合当前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技术与观念之间的分裂冲突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3.
王立民 《法学》2016,(4):93-98
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是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曾获得很大成功,以致中国传统的律典不断颁行,持续向前演进。唐律是中国最优秀的传统律典之一,其中的疏议是对律文研究的成果,从中可以透视出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中国传统的这一研究方法借鉴于传统经学的研究方法。这是一种专门研究儒家经典的研究方法,唐律的立法者借鉴了这一方法并运用在律文的研究之中。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中解释的主要依据有儒家经句、令格式、公理和专业知识等。它们都具有合理性、知识性和权威性,能起到解释依据的作用。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的解释成果可以分为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它们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与现代法学研究方法有所区别,前者主要以训诂和考证为主,后者则十分多样,还形成了证明主义、怀疑主义、概率主义、证伪主义等学派。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至今仍有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4.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5.
吕志兴 《政法论坛》2012,(1):135-143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6.
沈家本致力于律学研究,对传统律学富批判精神,他以特有的远见主持修律,组织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兴建法律学堂,创立法学会,为清末的法制改革和促进传统律学向近代法学的最终转型,作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7.
唐代永徽时当朝的一批律学精英奉命為《律》编写《义疏》,编写的目的主要是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疏文对律及注的解释,基本都非常详尽规范,体现了唐律在制订及解释上高度法典化的特色。现选择其中数处,即妻殴"大功尊属"、奴娶良人入籍為奴、受寄者成为主犯、问事打死人、"自理诉得脱"、奴贱流刑不言等级、"不合偿死"、伤、"姦父祖妾"、"于"义之法例,作为引子,以共同探索法典化的唐律其律条之间内在的严密的律学联系。  相似文献   

8.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05,23(2):122-128
“陕派律学”虽然形成于清末 ,但事实上 ,陕籍人士任职刑部由清初即代不乏人 ,可以说源远流长。陕派律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一般都出身科举 ,由于任职西曹 ,究心于传统律学 ,取得骄人的学术成就 ,成为传统律学最后的高峰。不但如此 ,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在长期司法实践中 ,秉承了求真务实、重视民瘼的特点 ,在司法审判中表现出“公正”、“抗直”的优秀品质 ,不畏权势 ,公正执  相似文献   

9.
陈金全  陈松 《现代法学》2003,25(5):162-169
沈家本先生主持的清末法制变革不仅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而且也推动了中国法学由传统的律学走向近代法学。本文在探讨沈家本的法学观的基础上,分析沈先生对中国传统法学的传承和对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的催生所作的贡献,并引发我们今天应如何对待传统法文化的思考。  相似文献   

10.
张先生学术研究的目的不仅在于认识历史,还体现出现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张先生很早就提出,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在课题的研究中,张先生本着中华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原则,系统研究和总结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史鉴价值和借鉴意义,涉及“民惟邦本”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教育等很多方面,这些方面实际上也是张先生对于如何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系统化思考。  相似文献   

11.
部门法理学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间的交叉学科,不是哲学与法学间的交叉学科,部门法哲学更像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这两个名称的选择不存在对或者错,而是妥当与否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舒国滢 《现代法学》2006,28(5):3-12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中国法学现今的问题是:对什么是法学之“学”,尤其什么是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知识生产无序化的现象;法学不能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对策是:一是让法学的知识兴趣从政策定向转向司法定向;二是使法学视角返归实在法;三是法学向方法的回归。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一个侧面为我们的法学建构提供一种观照的镜鉴,一种特殊的精神气质和建立法学知识标准的某种进路。我们可以对一切缺乏方法论支持的所谓学术创造提出最低限度的质疑。  相似文献   

13.
王夏昊 《现代法学》2006,28(5):13-18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与法律实务最密切相关的部分。但是,中国法学界对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没有清楚的认识和界定。应当说,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法的渊源、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填补、法的体系等。  相似文献   

14.
论法律渊源--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为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龙  刘诚 《法律科学》2005,23(2):3-8
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法律适用是一个关于“法律是什么”的认识理性 ,而法律适用中法律渊源内部冲突的解决是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技艺理性。从两者的关系上看 ,认识“法律是什么”是“如何实现法律”的起点 ,“法律是什么”也仰赖于“法律如何实现”  相似文献   

15.
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变革和更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 ,也必然引起法理学的理论变革与更新。本文以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观、法律人格观、法律发展观、法治观等五个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为主题 ,分析或展望全球化所可能引起的法理学的理论变革和更新。  相似文献   

16.
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张伟仁 《现代法学》2006,28(5):59-67
近来祖国大陆的法学界流行着两种对于中国传统的批评:其一指责中国传统司法者不遵循法律和先例,仅仅就事论事,凭天理人情作成判决;其二声称中国传统文化里几乎没有法学可言。二者都与事实不符。第一,中国自秦汉时起,法律已极繁多,在有明文可以适用或有成案可以比照的情形下,司法者都乐于遵循,不会自找麻烦另寻判决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律或成案可用,任何法制里的司法者都该先仔细分析案情(“就事论事”),然后探索法的精义(“天理人情”)而作成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判决;中国传统司法者的做法并非例外。第二,中国历代都有许多学者不仅以纯理性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当代的法律加以注释、批详,并且从历史背景和社会经验中去深究其渊源、目的和效能,以及法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法的正当性,法律条文不足时应该如何补救等法学上的重要问题,留下许多著作,对于这些问题提出了精辟的见解。只因他们的观点、方法和所用的语言及陈述方式与近人习见的不同,所以被忽略了。中国传统法制自成一系,与世界另几个重要法系并立,各有短长。如要加以检讨,应该先对它作一番整体的、深入的研究;如果想用另一法系的某些规定作为他山之石以改善中国法制,则更须对那些规定甚至整个法系作一番同样的研究,看清了二者的优劣,慎为取舍,不可以轻易地将中国目前的问题一概归咎于传统,更不该盲目地仿效他人。  相似文献   

17.
曾皓 《政法学刊》2003,20(4):3-5
对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我国学术界大致上可以分为“法哲学独立论”和“法哲学即法理学”两大系列观点。法理学与法哲学都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的学科,但由于支配它们的哲学思维有差异,因而使得它们的研究模式有了差别。正是这种研究模式的差别导致了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存在着区别。但不能因为这些区别便可以否定“法哲学即法理学”这种观点,而且这些区别的存在只应被看成是划分法理学或法哲学中不同流派或分支的一个根据。  相似文献   

18.
姚建宗 《法律科学》2007,25(4):3-14
文章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审视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从其主题变奏的十五个方面,比较全面地勾勒了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基本面貌.  相似文献   

19.
法哲学的智慧与旨趣在于对真实的人的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这种哲学观照体现为在对真实的人的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解的基础上,对人的法律生活进行的价值改造,从而在思想上对人的法律生活进行理想型塑。  相似文献   

20.
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有它特定的研究对象,以及与普通逻辑学不同的特征和功能。本文从应然的角度,重新界定法律逻辑学的含义,即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领域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从这一界定出发,根据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的实际状况,以及法律思维主体在法律运行中运用逻辑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过程,深入探讨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特征和功能等问题,以试图回答法律逻辑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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