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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整風运动以来,各地区对行政机構的設置均作了适当的調整,或正在进行調整。关于省、自治区、直轄市一級的机構的成立、合并和撤銷,必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法第三十六条規定「省、直轄市人民委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为了改进國家机关的組織形式,以适应社会主义事業發展的需要,現据國务院"关于机構編制管理体制方案(草案)"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法"的有关規定,并結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暫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甘肅省人民委員会領导下,甘肅省編制委員会統一管理全省各級國家机关和事業、企業(不包括中央直屬厂礦和公私合营企業,下同)單位的机構設置  相似文献   

3.
新疆維吾尔自治区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7月9日第43次会議批准,現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东 1956年7月9日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县級以上人民委員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員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規定,并結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訂。第二条省人民委員会任免本省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員: (一)省人民委員会的参事,直屬处处長、副处長,各办公室的科(組)長、副科(組)長,各委員会委員和祕書長、副祕書長,各厅、局、委員会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長、副处長、科(组)長、副科(组)長、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研究所的所長,副所長和所的办公室主任,广播电台的台長、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則第一条臨夏囘族自治州(以下簡称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級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制定。自治州內东鄉族自治縣的自治机关的組織条例由东鄉族自治縣制定。第二条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自治州、縣、市、鄉、民族鄉、镇設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員会。  相似文献   

6.
1959年9月14日关于提升新余县的等級的报告收悉。現在批复如下: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13日發布的关于統一全国各級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員额暫行編制(草案)規定的县的等級划分,是当时合理确定县級行政編制的一种方法。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进,編制工作已实行統一領导、分級管理,国务院只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轄市的行政編制总額,不再根据原来县的等級分配和控  相似文献   

7.
中華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省、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現在省的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已經召開,省人民委員會已經成立。自治州及各縣、市亦應遵照上述規定在三月底或四月初普遍召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現持作如下指示:  相似文献   

8.
甘肅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議听取和審查了陈平波副主任关于甘肅省1957年國民經济計划执行情况和1958年國民經济計划(草案)的报告和王國瑞廳長关于1957年財政决算和1958年財政預算的报告。对于甘肅省1957年國民經济計划的执行情况和1957年的财政决算表示满意,对于甘肅省1958年國民經济計划(草案)和1958年财政预算(草案),原則上通过,并且責成甘肅省人民委員会根据全省國民经济大躍进的形势,再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正。会議号召全省各級人民委員会和各族人民,在全民整風运动胜利的基礎上,遵循着  相似文献   

9.
為了貫徹分工負責集中領導的原則,進一步密切各部門的聯系,提高公文質量和工作效率,克服文牘主義,茲就省人民委員會和省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辦公機構的行文關係,作如下規定: 一、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行文的職責範圍: (1)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在卽定的法分政策和計劃範圍以內,對於自己主管的業務問題,應當自己負責處理和解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在本部門  相似文献   

10.
毛主席在最高國务会議作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报告后,我們为了摸索一些处理合作社內部矛盾的經驗,选擇了湖南攸縣上云桥鄉作为整社試点鄉。这个鄉位于攸縣城北,是个一类鄉,是縣委的重点鄉。全鄉共有十三个高級合作社,总人口三千九百一十三戶(一万六千七百五十七人),党員一百二十九人,团員五百四十三八。該鄉合作化的歷史較短,1955年冬成立五个高級社和十九个初級社,1956年秋才  相似文献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過。現予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澤東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似文献   

12.
(經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九日省府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擴大會通過) 自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結束以來,迄今已近五個月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應舉行兩次。遵照這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况,决定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召開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具體日期另行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章第六條所規定的職權,對第一屆全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準備工作的主要內容爲: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 全省一九五五年的建設計劃; 全省一九五四年的財政預算的執行情况報告和一九五五年的財政預算草案;  相似文献   

13.
全國人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了福建省人民委员會、湖北省人民委員會提出的闕於地方各級人員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否可以兼任各級人員委員會的委員的問題,决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概不能在各級人民委員會兼任職務。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总則第一条新疆維吾尔自治区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員会組織条例,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制定。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  相似文献   

15.
一、为了貫徹执行「國务院关于安置复員建設軍人工作的决議」,特制定本办法。二、镇人民委員会和縣以上各級人民委員会对所属区域內的安置复員建設軍人工作在下列几方面有顯著成績的,由所屬上級人民委員会或者內务部給予獎励。 (一)对安置复員建設軍人工作有切实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使回到本地区的复員建設軍人得到周到的接待和妥善的安置;  相似文献   

16.
为了保証全面正确地貫徹教育方針,結合整風和教师的自我思想改造,我校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組織动員了师生員工参加体力劳动,并建立了劳动制度,使之經常化。現將一些初步情况总結如下: (一)勤儉建校 1.整修校舍和环境:我校修建教室兩座,全体师生都积极参加了劳动。在假期中,学校行政領导和通訊員拆了五间破旧的灶房;到开学时,又帶动了同志們拆去了旧教室  相似文献   

17.
各省、市協商委員會、市轄區協商委員會和縣(市、鎮)常務(協商)委員會,原是各地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關,同時也是各地人民民主統一戰綫的組織。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各級協商機搆當已不再具有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常設機構的職能;而作爲人民民主統一戰綫的地方機構,將來應當怎樣設立,亦尚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體會議重新規定。因此,爲了使人民民主統一戰綫的地方機構及其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後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體會議對人民民主統一戰綫地方機構作出規定之前不致中斷,各  相似文献   

18.
一、復員建設軍人在革命戰爭中有過重大貢獻,他們復員後,將在生產戰綫上繼續發揚革命軍人的優良傳統,成為國家各項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中的强大力量。妥善地安置復員建設軍人,使他們各得其所,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羣眾的一項光榮的政治任務。二、復員建設軍人絕大部分原籍有家有業,各地人民政府特別是區、鄉人民政府必須切實負責動員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對於他們生產生活上的困難,應當認真就地給予解决。各級幹部和人民羣眾必須尊重他們的榮譽,熱誠關懷他們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並主動地吸收他們參加鄉村、街道中的各種組織和工作。  相似文献   

19.
一、復員建設軍人在革命戰爭中有過重大貢献,他們復員後,將在生產戰綫上繼續發揚革命軍人的優良傳統,成爲國家各項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中的强大力量。妥善地安置復員建設軍人,使他們各得其所,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人民羣衆的一項光榮的政治任務。二、復員建設軍人絕大部分原籍是有家有業的,各地人民政府特別是區鄉人民政府必須切實負責動員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對於他們生產生活上的困難,應認真就地給予解决。各級幹部和人民羣衆必須尊重他們的榮譽,熱誠關懷他們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並主動地吸收他們參加鄉村、街道中的各種組織和工作。三、復員建設軍人以在原籍安置爲原則: 家在農村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爲主。當地人民政府應在自願和互利的原則下,發動和組織他們參加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並教育已經組織起來的羣衆,積極吸收他們參加。對於沒有土地而又未經分得土地的,應盡可能在本鄉公地內設法調劑;如在本鄉範圍內土地無法調劑時,由縣人民  相似文献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級人民委员、会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應該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出;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和委員一般地也应該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出,為了適应工作的需要,個別的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鄉、鎮人民委員會的成员應該全部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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