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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阶段律师介入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重大进步。律师介入这一阶段能够通过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为检察机关提供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并通过讯问在场权以“合适成年人”的角色保障未成年人在被讯问时能有正常的表现。这一方面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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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实施,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应对新律师法中提出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三权",作为侦查人员要正确对待律师的介入,做好初查工作,把握证据,提高侦查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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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具有建构完善权力监督体系、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以及推进治理体系优化等功能。现阶段,检察监督制度运行中的困境体现在检察监督依据不明、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缺乏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标准模糊以及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行使遇阻等方面。要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发挥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实现对公权力的约束及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从明确检察监督依据、提升检察建议效能、健全事前监督机制、清晰监督对象标准、落实调查核实权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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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的制度化体现,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对被追诉人具有预防、愈合、宽恕的功能价值.在重罪案件中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认清目前值班律师有限参与认罪认罚的现状,从赋予一定的阅卷权、完善会见权设置、保证在场有效见证、增强主动性、明确权利义务五个方面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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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察调查程序的相对封闭有损程序正义、被调查人法律权利与义务失衡以及被调查人供述的意思自治得不到保证。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介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既是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需要,又是保证监察调查公平公正、促进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必然选择。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刑事辩护全覆盖、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别为监察调查程序律师介入提供了政治、制度、实践、经验基础。关于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理论方案,公职律师介入、值班律师介入及建立特殊的值班律师制度均存在不足以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等缺陷。因此,应当确立自行委托律师优先原则,并对案件作出分级,在平等赋予管辖异议权的同时差异化赋予被调查人会见权、律师在场权以及确定介入时间。此外,既要建立起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也要对权利行使的界限进行规定。在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下,使国家监察体系在法治化道路上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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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明确规定的,而检察权的内容包含着检察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监督侦查、审判活动权、监督刑事执行活动权和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权与行政诉讼活动权。可见,检察机关行使的对特殊犯罪主体经济、渎职等犯罪的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种权利形态的表现。然而,对于检察权中的检察侦查权是人们非常关注和需要由检察机关自身来加以监督的一项司法内容。为此,我们就检察侦查在运行过程中如何设置审监机制谈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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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刑诉法围绕侦查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和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作了"大修",进一步彰显了刑诉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个部门,刑诉法的修订必将对侦查、公诉、审查逮捕等各项检察权的运行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从基本的规范分析入手,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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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相应诉讼权利一直是我们法治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笔者认为最核心的一点就是确保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护权,以此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是律师辩护权中一项最基础的权利,是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重要一环。所以,想要全面保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就不得不探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鉴于此,深入地分析研究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提高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只有当律师的相关权利得到完善后,才能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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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享有的国家权力的总称。检察权包括侦查权,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权三种。既然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为什么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却越发得到强化甚至居于首位,而检察机关的三大职能之间应如何进行定位,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