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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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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审判领域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也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是一个既涉及民事实体法,也涉及刑事实体法,既涉及民事诉讼程序,也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错综复杂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疑难杂症。笔者作为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工作者,想就我国民刑交叉案件审判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和有关的建议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2.
民刑交叉案件应当区分两个部门法的价值及效力的不同予以处理.在涉犯罪合同效力的判断上,应当避免以刑法的判断代替民法的判断、以刑法的犯罪事实代替民法合同效力构成而进行简单推论.即使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作为依据,也须从民法、刑法各自的规范及法理出发,以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的不同因素及类型为依据,在不同的情形下分别确定涉犯罪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民刑交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先刑后民”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渊源,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将它作为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唯一原则,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我们首先应该确立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所应该遵循的原则,再根据这些原则确立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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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重塑,应当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关系以及司法理念的指导作用。文章对在我国实行"平行式"提出了质疑并对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革新提出建议: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建立公正优先理念和公权与私权并重理念;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具体的适用程序。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框架,以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为核心概念,提出程序效力的概念。本文所论程序效力是指,诉讼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经过的程序就应当发生约束力,程序主体(如诉讼中的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不得随意否定已经过程序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推翻重来。程序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具有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以程序保障为核心特征。最后,本文还谈到程序民主与程序效力之间的关系,指出:如果没有程序民主,正当程序同样可能成为权力的工具。此时谈程序效力无异于使程序沦为另一种暴力。  相似文献   

7.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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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通过委托理财型受贿与合法民商事行为构成四要件的比较,从本质上厘清两者的区别;依构成要件分析委托理财型受贿罪与非罪的区分须判断对于收益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是否具有主观认识以及获取收益与利用职权是否具有关联性。最后从民刑交叉视角提出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的认定建议。  相似文献   

10.
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不断增多,深化诉源治理成为重要问题。选取加强食药安全守护民生福祉为视角,引入食药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能动履职概念;以某市A县、B区两个基层检察院办理食药刑事案件为样本,探讨食药安全治理。组建刑附民公益诉讼专职办案团队,探索刑附民公益诉讼不起诉、惩罚性赔偿数额上下幅度等新机制,深化从业禁止黑名单制度,以“两高”司法解释完善食药刑附民公益诉讼法治内涵,探讨能动履职深度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路径构想。  相似文献   

11.
民刑交叉涉众型案件涉及生效民事裁判撤销、涉罪合同效力认定、财物处置、执行竞合等问题,涉及问题多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质效。通过对此类案件生效民事裁判应被撤销的论证来解构检察监督之基础,继而探索构建一体化处理模式,将检察监督嵌入一体化模式程序中,为民事检察工作的精准化提供新契机,提高民刑交叉涉众型案件的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12.
陈慧君 《法制与社会》2012,(34):105+113
从恢复性司法为视角,探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以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作用,以期在我国未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改革中能够有正确的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13.
张耕  黄国赛 《知识产权》2020,(12):40-52
民事救济与刑事制裁均是保护商标权的有效手段,对两种保护方式的加强使二者在范围上产生了重合的趋势。加强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应当从降低犯罪门槛入手,而不应增加商标犯罪的行为类型。盲目扩大商标刑事保护范围反而会降低商标符号资源的配置效率,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基于民法与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差别,二者应当在规制的对象、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度上有清晰的界限。商标刑事犯罪的对象应当以获得注册为条件,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定中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标准适用的空间。通过新设罪名的方式对仿冒等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亦不可取。降低数额在罪量因素中的权重,可以在明确民刑保护界限的同时,加大对商标犯罪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4.
诉请精准化是提升环境公益诉讼治理效能的关键之一。对2021年963份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判决书的分析表明,诉请存在界分不明,术语表述不规范;内容不够具体,鉴定评估费用高制约诉讼质效;共同被告之责任未精准划分,刑民责任未一体化考量等问题。对此,应根据诉请内容之性质进行界分,规范术语使用;诉请内容具体化,对于赔礼道歉及行为修复类诉请,以“主体、时间、方式、地点、内容、核验、后果”七要素为基础,推行格式化的精准诉请,以简易的模型或公式计算损失额度;精准划分共同被告之按份责任,一体化考量刑民责任。对于同一行为或同一损害,在刑事责任中处以了罚金,在民事责任中,原则上不再诉请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5.
桂林  汪蕾 《中国检察官》2021,(10):41-45
现阶段,在行民交叉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如何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尚未明确,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基于检察谦抑原则、公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考量,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民交叉公益诉讼案件时,应确立起行政公益诉讼优先、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置的适用原则。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等,综合选择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相似文献   

16.
林鸿 《海峡法学》2022,(4):34-41
金融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当前司法的热点和难点,争议很大且矛盾凸显,随着金融监管的全面加强,司法实务中对如何适用民法典第153条存在较多疑惑,尤其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或者监管政策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依法认定违规行为的效力。以社会关注的虚拟货币为例,因其社会危害性,金融监管部门逐步强化监管,因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应当以禁止性监管规章的发布时间为界,原则上此前签订的合同有效,此后的无效。裁判说理应结合规章条文,对照分析相关行为对公序良俗的破坏。  相似文献   

17.
在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一方实施某一违法行为,并在相对方应知或不知的情形下,与之订立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出现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于是在对方要求其履行时,该方当事人就以自己订立合同时的违法行为为由提出抗辩,要求合同无效,是以构成恶意抗辩。法院对恶意抗辩人的主张能否支持,在审清其行为性质的同时,必须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正确适用第52条的规定,避免出现同等案件、两种判决的情况。  相似文献   

18.
詹巍 《法治研究》2016,(6):28-36
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商事裁判实务中的难点,长期以来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的争议.“有效论”排除刑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缺乏依据,但传统“无效论”的主流裁判思路也应做调整.刑法应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个案中,应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和规范目的,结合不同的犯罪类型,准确判断合同效力.根本标准是,合同承载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或否定性评价的对象.当交易行为构成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时,刑法所禁止的仅系对市场准入监管的违反,而非直接否定交易行为本身.交易上的意思表示也不因犯罪而存有瑕疵.合同不因犯罪而无效.在交易行为上成立其他类型犯罪的场合,若合同目的或整个交易行为被纳入犯罪构成,则意味着交易行为被刑法所根本否定,相关合同因违反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若仅系交易的部分环节被纳入犯罪构成,合同目的并非刑法禁止的对象,则合同通常不因犯罪而无效.  相似文献   

19.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企业间借贷合同符合合同法原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原有司法解释缺乏法律依据,现已着手修改,并已先行对部分企业之间变相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经济学上说,利息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为主债权的金钱债权而产生的法定孳息。因此,在责任承担上,利息的性质决定着在企业间借贷合同中,除本金债权外,利息债权也应予以保护,对此相关判例已经先行一步,期待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20.
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成为当务之急。现行关于证券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赔偿的规定,但有诸多的不足之处。有人提出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但该制度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和实际环境仍有不协调之处,当前仍需从现有制度出发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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