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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关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金有截然不同的立法态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依据、法律适用仍然值得研究。本文指出在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有合理性,法律适用范围应扩大,在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中应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考量因素做出说明,并对其数额规定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如恶意实施某行为,或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被告的惩罚。正因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身的制度,而我国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导致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撰文论证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这也确实产生了效用。  相似文献   

3.
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往往成为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争论的焦点.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较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时通常要求被告对上述项目予以赔偿,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往往参照内部指导意见或惯例“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或“...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决。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但该争议并未阻碍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其中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  相似文献   

6.
李敏 《行政与法》2010,(8):106-108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7.
高旭 《法学》2023,(12):122-139
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和分配在实践层面颇为混乱,收归国库的通行做法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惩罚性赔偿数额分享制度赋予政府收取部分赔偿金的权利,但该制度以私人执法为依托,其合宪性基础与我国的公共执法模式存在偏差,无法直接移植。在公共执法模式下,将惩罚性赔偿金收归国库面临一系列合法性难题,难以圆融于我国的公法体系。数额分享制度以分配正义为价值指引,新近理论更加关切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与使用如何更好地追求社会效益。通过对数额分享制度价值基础及其沿革理论的借鉴,我国公共执法模式下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分配机制可通过接驳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予以建构:对于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可作为资金来源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在权属安排上,惩罚性赔偿金不宜通过财政工具调整,应界定为社会产权并选择适宜的组织管理形式;在国家职能层面,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和协商性司法理念,检察院等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应履行监督义务,共同参与建立适宜的管理模式和高效的偿付程序,从而推动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社会化转向。  相似文献   

8.
应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除实际损害数额以外的赔偿。如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5):63-72
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似文献   

10.
民法世界里的罪与罚——惩罚性赔偿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传统与挑战:惩罚性赔偿性质之争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加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数额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数额。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更在于对加害人的惩罚与威慑。早在18世纪中期的英国,就已经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而在当今的美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其数额也大得惊人。我国也在很有限的范围内采用了这一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金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损害填补、惩罚被告的作用,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排斥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性的认同。我国最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对其加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写入总则,而是局限于产品责任之中。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其必要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英美法规定的研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黄武双 《科技与法律》2010,(5):45-50,56
美国通过判例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和赔偿金确定方法。就补偿性损害赔偿而言,可以通过原告的损失或被告所获不当得利、许可使用费来计算。当被告实施了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或漠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利时,法院可以裁决给予惩罚性赔偿。如果原告所提的侵权诉讼主张出于恶意,或被告提出取消禁令的请求或拒绝执行禁令出于恶意,或被告实施了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向胜诉一方支付律师费用。  相似文献   

13.
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及后果严重性的加剧促使我国治理食品侵权行为的情势甚为急迫,这也促使我国立法机关不断调高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希望借此能全面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以阻止食品侵权行为的不断扩大。欲使我国于特定领域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发挥作用,就不仅得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判定,更得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依据为基础,制定出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重要标准并将之纳为裁判者裁定案件时重点权衡考量的依据,同时,也需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的可能。如此,裁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案件时才能有明确的标准可遵循,其在适度限制内作出的裁判才会统一且合法妥当。  相似文献   

14.
蒋筱熙 《中国审判》2020,(3):102-105
惩罚性赔偿,全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这是一个相对于填平性损害赔偿的私法概念。本文所探讨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带有惩罚性因素的赔偿。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程惩罚性赔偿最早出现于英国普通法。到20世纪,美国已有十几个州允许在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  相似文献   

15.
张辉 《法学论坛》2023,(5):110-123
自《民法典》第1232条原则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开始对能否就生态环境损害本身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展开探讨。其中,对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提出并开始讨论应当如何选择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与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规定应当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基于对48起有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呈现出多元混乱的局面,特别是在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时,各法院存在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不明、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一的问题,进而造成以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面临重复评价、加重处罚以及可操作性不强、不具有普适性等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尚未完善、相关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暂时不宜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基数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  相似文献   

16.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如合宪性以及过高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颇具争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近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英国,在当今世界以美国最为发达,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以及阻遏相同或相似的不法行为在将来重复发生。在进行惩罚性赔偿之具体制度的设计,即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何以成立、惩罚性赔偿数额何以计算时,应以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功能为最高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醢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恶意的侵权人,补偿受害人。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难以科学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苛刻,惩罚性赔偿不仅没有达到惩罚恶意侵权人的目的,反而可能伤及"无辜"。以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作为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造成同样的主观恶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可能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同时并存,导致一事双罚或三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另外,从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既适用于故意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但迄今未能从理论上论证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失灵,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教育其他人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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