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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孕:在法理与伦理之间——兼及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斌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代孕行为自诞生以来,就引发了法理与伦理领域的广泛争论。只有对代孕的涵义进行准确界定,从法理、伦理以及比较的视角对这种行为进行详细梳理,进而把代孕行为放在公序良俗与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下来考量,才能正确对待代孕行为。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应当由禁改限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关于代孕法律问题的国际视角分析——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金梅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64(2)
在一些承认代孕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代孕提供了最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加州法院积累了丰富的代孕判例经验。在加州,有偿代孕和无偿代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单身人士、已婚夫妻及同性恋者都可以通过代孕而实现养育子女的愿望。 相似文献
3.
“局部代孕”之法律禁止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国平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48-54
我国目前禁止代孕的规定只停留在政府部门规章层面,实际作用有限。面对日益频繁的非法买卖卵子、出租子宫代孕等公开或地下交易活动,亟待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文章以“局部代孕”的法律监控为视角,从分析代孕活动现状和“局部代孕”基本特征与性质等问题入手,简要分析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并对我国代孕问题的立法现状和主要学术观点进行梳理,提出运用法律规制势在必行,立法应当禁止“局部代孕”的主张,并论证了所提主张的法理依据,最终提出了规制“局部代孕”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教义学层面,代孕问题可以被解构为三个递阶的法律争议:一是代孕契约的效力问题;二是"妊娠代孕"的裁判问题;三是代孕之子的抚养监护问题.就代孕契约效力问题而言,基于代孕活动合法化可能引致世界范围内的"女性剥削"、"预制胚胎"行为隐藏代际伦理风险、"代孕产业"冲击收养制度等方面的考量,不应赋予"代孕契约"以强制性效力."妊... 相似文献
5.
余贺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2):40-47
生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内涵包括自主生育具有基因联系儿童的权利。这为求孕者提供了权利基础。代孕在本质上并不意味着对妇女的剥削或买卖儿童行为,因而具有正当性。基于此,代孕不应当禁止。但实践中代孕可能侵害人权,则必然需要法律规制。我国应当承认代孕的合法性,同时在法律规制时兼顾代孕儿童、代孕者及求孕者三者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吴国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4)
“完全代孕”是真正具有互助、慈善和利他性质的代孕行为.“完全代孕”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具有较强专属性的身份性契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涉及亲权和抚养权转移问题的,则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来立法应当通过严格限定代孕行为的主体资格,规范“完全代孕”协议的内容,规范代孕协议的订立程序,规定“完全代孕”协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等,将“完全代孕”协议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7.
王怡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
科学技术的发达使得人工生殖技术成为可能,也使得“借腹生子”行为有了新的技术依托,催生了时下备受争议的代孕服务.对于代孕我们究竟应持何种态度?代孕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代孕合法化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今年两会之后,“代孕最快五年合法化”的爆炸性消息被媒体爆出,尽管这一新闻的真实性有待验证,当下研究代孕合法化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却不容质疑. 相似文献
8.
李小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4(3)
由于各种社会原因,许多夫妻都面临着不孕不育的难题,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却对于代孕这种有利于生育的行为持一概禁止的态度.合法的代孕仅限于精卵全部来自委托方夫妻的全血缘代孕和精卵二者中有一者来自委托方夫妻的捐精卵代孕,其有存在的权利基础,也是对女性生育权和身体权的充分尊重,更是民法体现人文关怀的题中之义,符合民法正义平等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制代孕行为,有利于稳定代孕关系,解决社会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9.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1)
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主要表现为一国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是一国关于代孕的基本立场、确定法定父母身份的法律规则以及人性尊严、禁止身体商品化等伦理道德观念。由于出生地国与接收国在代孕方面与法定父母身份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等根本利益,当意向父母向接收国申请承认其在出生地国取得的法定父母身份时,接收国经常以违背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从公共秩序的适用理论与国际公共秩序理论上分析可知,接收国以违背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出生地国确定的法定父母,既不符合公共秩序适用的客观结果说理论,又不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要求,严重侵害跨国代孕儿童的利益。因此,在跨国代孕法定父母身份的承认中,应该将儿童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限制接收国公共秩序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刘菲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
代孕,作为一种新兴科技手段,以独特的方式造福人类,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多麻烦,引发了不少争论。特别是在我国,相关法律几乎空白,强行禁止显然无济于事,代孕行为变得十分棘手。与其完全废止,不如兴其利避其害,规范和完善法律制度,使代孕真正造福于人类。 相似文献
11.
周金堂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0,3(1):68-7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实现社会主义革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奠定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艰辛探索和坚强领导。中国共产党坚持与时俱进,适时和科学地为共和国的发展选择道路,提供理论指导,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千难万险,使共和国在社会主义康庄大道上不断由胜利走向辉煌。引领共和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居安思危,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相似文献
12.
浅析电子商务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阐述了网络中电子商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及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适合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具备的特征和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3.
张更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60-62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中,当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处于分离状态时,应当对传统责任主体认定依据进行合理反思,并应该引入控制力和收益这两个标准,对机动车与其所有人的分离状态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得出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由所有人根据过错程度和收益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以实现机动车损害赔偿中的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4.
朱道华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20(1)
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三,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观点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二,即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体现了证据的哲学存在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证据的关联性提供了认识论;证据的合法性为人们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提出了程序上的要求。在特殊情形下,某些不具备合法性或不具备客观性的材料仍可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的关联性才是证据的唯一基本属性。 相似文献
15.
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谭瑞源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1,3(6):10-11
本文对各类办公机构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的重要意义和怎样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 ,提高时间运用和工作效率作了系统、深刻的论述。 相似文献
16.
臧志成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90-93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做法,提高了对检察官公诉职能的要求,即要在法庭上亲自举证,通过事实说服法官,有效的行使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能。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检关系的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不仅难以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公诉职能,而且有时还相互擎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官的公诉职能。通过考察国外的做法,我国应重新调整侦检关系,强化公诉职能,加强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完善我国侦检关系。 相似文献
17.
郭书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2,(5):13-15
党的先进性源于党的阶级性,但先进性并不等于阶级性。党的先进性体现在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中,体现着时代特征。党的先进性需要通过制定正确政治路线和具体纲领来体现。党的组织路线服从、服务于政治路线。不同历史时期党员的标准、党员的成分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纲领决定了必须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必须将思想建设置于党的建设首位,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吸收新社会阶层中优秀分子入党问题。 相似文献
18.
葛洪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6):90-94
法律方法以促进"正当性"判决的获得为目标,而依据解释学及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理论,判决的"正当性"来自于相关主体的共识。运用共识理论可以对具体司法过程做出融贯性解释,并可得出诸多具有启发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孙琼欢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3):10-12
湖北省咸安区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的相关精神,开展了以乡镇撤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取得了显著绩效。但其间也存在着若干问题,如:加剧了乡镇工作人员精减与公共事务增长之间的矛盾、基层民主建设面临一系列挑战、乡镇规模扩大给老百姓办事带来不便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江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1-64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的核心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担保义务.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构成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害,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保荐机构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要厘清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责任的边界,以保证保荐人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