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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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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然而其存在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强化口供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动摇实质真实的理念的缺陷。对此,只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弥补。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层面的障碍,对此需要着力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传统的辩护人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此需要精准把握。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3.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于总则中原则性确立,学界一直坚持的认罪认罚从宽入法主张得以实现。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理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在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从宽的实现。程序从宽命题包括诉讼程序从宽、强制措施适用从宽和证据制度从宽三个方面。但该理论命题存在诸多法理与逻辑上的问题,可能将从宽置换为程序从快、从简,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从刑事实体法理论体系中寻找自身位置,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量刑时坚持认罪认罚后从宽,而非从宽后认罪认罚的基本逻辑,精细化研究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立功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等问题,避免因不当限缩从宽的幅度与范围而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萎缩。  相似文献   

6.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和切实维护被追诉人各项权利的需要。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诉讼主体和程序自治理念。为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构建科学的值班律师选任模式、启动模式、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规范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和严格考核评定。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审视需要在"合作"与"对抗"的理论范式中进行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从协商性司法的理论范式入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遵循独特的价值目标、新的程序正义观以及实用主义哲学。在此理论基础上加以推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审判中心视阈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不仅应当考虑该制度在程序分流和降低司法成本方面所发挥的提升诉讼效率应有功能,而且应当强化其服务并服从于推进刑事诉讼现代化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需要的基本理念,从而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置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宏大背景中促使二者融为一体,相得益彰。本文试就审判中心视阈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分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其进行从宽处罚,法院主要是依据被告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来对认罪认罚进行界定。在试点过程中,该制度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标准不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程序不完善等。为更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在实践中需要进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建设,从而合理适用从宽处罚。同时通过程序设计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最后通过各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简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0.
2019年10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指导意见》强化了权利保护的规定,提出了“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在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此外,《指导意见》还细化了职能部门的职权,填补了相关制度的若干空白。《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但不是发展的终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律对于单位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被告单位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理论出发,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根据实践中制度适用存在的自愿性认定困难、程序设置缺失以及担心涉诉信访而限制制度适用等问题,从主体、程序、量刑建议和权利保障四方面提出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保障人权、体现国家保护义务等宪法意义。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与个人罪责原则相冲突,自愿性保护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把人权保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宪性控制的基础,并将法治原则作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在保障辩护权、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协商过程中,应确保协商双方的对等性、协商程序的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展开,应符合宪法关于法检公三机关相互制约原则,合理协调法检公三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同功能。  相似文献   

16.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探析发现,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首次认罪认罚以及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目前,根据控辩双方认罪认罚从宽合意所达成的时间进行分类,可分为一审型与二审型,进一步细分,还可分为条件型、过失弥补型、更新型、变更型与驳回型。在刑事二审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中,尚存在未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以及对事实未查清、量刑幅度不明确、被告人上诉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等诸多问题。刑事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制度应当尊重被告人的自愿权,对从宽幅度做出更为精细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做类型化区分处理。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运行阶段,需要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维度推进,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对控辩审职能的影响,同时着力解决好特殊情况下的撤案、被害人权利保障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以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从宽处理以及程序上繁简分流的优越性,是多种价值内涵预设的结果。对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应获得从宽处理;认罪对认罚具有确认效力,但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侦查阶段只能进行认罪,认罚不具有实质意义。认罪认罚制度的局限主要表现为强制辩护制度的缺失,实体从宽实现机制及激励机制的阙如,以及审前过滤机制的留白。对此,应通过落实强制辩护,贯彻有效辩护理念;明确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及从宽幅度;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部权力,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更有动力适用该项制度。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完整权力可能导致其获取口供的倾向增加,无辜者认罪的概率增加以及权力滥用等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参与及允许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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