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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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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2.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在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间的概念。德日等国家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  相似文献   

3.
复合行为犯罪,又称复合行为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实行行为内部包含数个不同性质且整体意义上不能独立成罪的危害性自然行为的犯罪。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但由于复合行为犯行为的复杂性,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又表现出与单一行为犯共犯形态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的不同,尤其是与复合行为犯关系紧密的共同实行犯和承继的共犯这两种特殊的共犯形态。  相似文献   

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实施何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的是具体的罪名还是行为 ?应该重视由于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 ,以及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罪的结果加重犯 ,对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奸淫幼女行为 ,在追究刑事责任时 ,应具体分析。还有关于抢劫罪、贩毒罪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5.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枪支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抢劫枪支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明知是枪支而盗窃,事后藏匿的,应数罪并罚,事后毁坏的,只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其它枪支罪罪名,是补充法与基本法的法规竞合关系;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绑架中实施上述八种犯罪行为的,应当以该行为定罪。司法实务中,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中犯刑法规定的八种罪行如何定罪尚存有争议,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片面正犯是一种特殊的共犯形式,既区别于狭义的共犯,也不同于单独正犯。片面正犯人虽仅对犯罪行为存有单向意思联络,但也应对犯罪结果负"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片面正犯的成立与行为共同说或犯罪共同说的共犯理论均无必然联系,但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语境下充分展开。片面正犯成立的法理基础在于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即共同正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功能支配和本质性共动。片面正犯对结果具有危险性、直接性和支配性,故可适用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但基于自身性质的特殊性,仅在分担的共同正犯的范围内可以处罚。  相似文献   

8.
实行犯过限行为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实行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可以划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非重合性过限行为;量的过限行为和质的过限行为;对组织犯的过限、对实行犯的过限、对教唆犯的过限和对帮助犯的过限;故意的过限行为和过失的过限行为。对过限行为,应由实行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共犯对实行犯未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共同故意的内涵,如确定故意、概括故意、转移故意、突发故意等要注意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9.
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刑法理论特有的概念,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并不会破坏实行行为的定型性,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并且也遵守了个人责任原则;同时能够促进我国的共犯参与体系从"主犯"为中心向以"正犯"为中心转变,在对共犯人法律性质做出准确认定的基础之上,实现量刑的客观化、公正化。但是要实现共谋共同正犯在中国的本土化,还要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以"正犯意思"和"对实行行为高度的支配力"为主体的主客观"双重限制",以共谋共同正犯为中心划定其不法上下限——间接正犯与狭义的共犯。  相似文献   

10.
间接正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当认定导致了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理解、对罪名的错误认定、过度压缩共犯成立空间等问题。间接正犯的认定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规范判断,而且其正犯性根据也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应当限缩间接正犯的范围。一方面,应当确立直接正犯的优先地位,灵活解释实行行为和正确认定犯罪对象、既遂标准。另一方面,应当合理运用共犯原理分解当前间接正犯的司法适用。在利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等场合,应当优先认定成立共犯。在间接正犯范围的确定上,应当采取类型化的解释方法。只有在特定的、符合类型的情况下,才能运用间接正犯的理论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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