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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给付对价是指给付票据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双方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进行票据交换。给付对价是票据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在法律强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也称基础关系)相脱离时,基于平衡两种关系中各方利益的立法思想而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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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关于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无因性原则 (一)票据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1]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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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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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意义的票据法理论中,票据无因性应当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而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原则已在我国票据立法中被突破,成为中国票据法的特色。本文从票据法相关理论和票据法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对票据无因性的性质以及票据无因性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进行分析,从而阐述作者对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再认识。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一个整体的独特性质,其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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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无权代理规定之评析季俊东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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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此拟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做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