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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一种普遍的支付方式,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从商业交易的一般原则来判断,固守独立抽象原则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因此有必要建立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不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都是信用证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主要从信用证欺诈原则的建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理分析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几方面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
在目前 ,调节信用证法律关系的规则主要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统一惯例 ,而该规则因其在内容上的局限性和特殊性 ,使得有必要合理解释其与各国民法体系的关系。信用证开证银行在其已经按照信用证付款之后当有行使代位权的机会 ,这是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理念之普遍性而必然要求的 ,而且在开证银行已经按照信用证付款之后赋予开证银行此种权利本身也未损害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方基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合理预期” ,而只会促进诚信交易和各方利益之公平。  相似文献   

3.
作为结算支付工具,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独立抽象"交易原则使之具有快捷、经济和便利的优点,但同时也为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本文从信用与信息本质关系的角度来探寻信用欺诈的成因,并提出通过构建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来防范欺诈风险.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是现今国际经贸交往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机制的核心.但信用证机制的生命活力主要在于为国际贸易的卖方提供收回货款的便利和保证,国际贸易的买方拥有的保障就是要求银行收回能够和代表货物价值的各种单据.因此,在发生信用证单据欺诈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5.
张华 《外交评论》2005,14(2):101-107
信用证单据交易的特点为不法商人欺诈活动提供了方便。针对这种情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信用证的结算机制就会被腐蚀。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尤其要重视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限制。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需要用欺诈例外原则加以衡平,同样,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也不能绝对化。欺诈例外作为“侵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一种“例外”原则,各国在适用时都是非常慎重与严格的。信用证条件下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信用证下欺诈的内涵与外延的确定,二是关于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7.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被视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对于“信用证”(LetterofCredit)的内涵 ,国际商会第 5 0 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 2条有明确规定 :“就本文各条而言 ,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 (下称信用证 ) ,是指一项约定 ,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 ,即由一家银行 (开证行 )依照客户 (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 ,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 ,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 (受益人 )或其指定人付款 ,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 ,…  相似文献   

8.
关于法院干预信用证付款的几个法律问题冯明岗作为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的产物,信用证支付方式经过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已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使用,以致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而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巨大作用则无不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石——...  相似文献   

9.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立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卖方提交合格单据时由开证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支付货款的一种书面凭证。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最安全也最重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手段。它与光票信用证——受益人要求银行付款时不需要提供有关单据的信用证相对立,但由于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几乎不使用,因此如未加特别说明,我们说到信用证一般就是指跟单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的出现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实践的不断探索,尤其是在国际商会的多次努力下,以1993年4月通过1994年1月1日实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以下间称《统一惯例》500号)为标志,跟单信用证的运行机制已日臻完善。然而,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各国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理解等差  相似文献   

10.
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审查单证,而不审查货物,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的这一特性进行诈骗活动。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院随意冻结国内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不尊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信用证欺诈的界定缺乏标准、在程序上没有顾及有关信用证当事人权利的维护、没有适当关注信用证和信用证项下汇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相关立法,才能在维护信用证独立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信用证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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