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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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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督法》生效后,全国大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不过,这些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以及对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的列举五花八门,以致对法制统一原则构成威胁。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以及《监督法》的规定或授权,科学合理地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具体来说,在界定规范性文件的内涵时,应重点说明“规范性”的内涵;在列举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时,应以列举制定主体为主线,特别是要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检察院、乡镇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否接受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等事宜。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冲突具有特殊性,无法适用现行解决规则。本文以分析二者冲突的成因作为切入,探讨性地提出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解决对策:(1)明确地方立法的权限;(2)确定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效力关系;(3)建立完备有效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3.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立法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但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与此相对应,对于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也有不同的看法。文章概要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关系,并对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具体适用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现行法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宽泛、模糊的情况下,厘清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范围,应当依法考量省级政府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设区的市级政府的立法关系,并从纵横向度界分省级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自范围,避免越权、抵触、冲突、重复,以确保省级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山西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规范性文件多,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少,门类缺失,立法滞后,执行不力,内容雷同,在立法中也显露了立法机关知识产权基本理念的缺乏。建议山西地方立法机关在防止越权、避免重复上位法及与其他地方立法雷同、少颁布宣示性文件而多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地方性立法、建立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廉洁性评估制度的基础上,以市场监管集中为契机,制定山西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法规;制定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转化与运用综合性地方法规;各设区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本辖区特有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以促进山西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为实现山西经济转型跨越提供动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结构上的特点为:中央政策依赖于地方政府执行,中央对地方政府采取人事控制手段,立法和司法在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作用甚少;中央政府缺乏强大的政治部门审议决策并控制行政机构;建国以来,以省为地方的代表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省为地方的重心来建设地方政府。上述特点造成中央政令不畅的同时兼有行政中央集权弊端。改革要通过结构调整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双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是普遍和严重的。我国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特别是全国性法律规范与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在法院有权对法律法规选择适用的同时,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法律障碍入手,全面分析珠中江阳一体化进程中在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表现形式,简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从改革立法体制、创新执法机制、推动区际司法协助等方面,探索珠中江阳一体化法治保障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 ,但在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诉讼领域中具有法定效力。行政机关的大量行政行为和审判机关的许多裁决都是直接或间接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故此 ,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层级效力、依据效力问题 ,对于推进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法律规范之间效力秩序关系在于明确规范效力的合法性来源及其层级,是法律规范合法、有效适用的前提。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是法律规范效力秩序的基本和重要问题,并决定着某一体系内法律规范的效力识别。实效的或价值的等实质标准在现代社会一般是借助形式的效力标准来明确且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秩序关系可分为高位与低位关系、同位关系及特殊效力关系三种情形。不同情形下的法律规范之间效力冲突需要依据相关的冲突规则来解决,冲突规则的合理与明确与否对于有效解决冲突、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法治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地方立法权扩容已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推动了地方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切实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而言,法律规范的冲突难以完全避免。面对事权冲突、职权冲突与规范冲突,地方法治应当从场域秩序、主体秩序、效力秩序、价值秩序等方面统筹规范地方法律关系,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涵的法治秩序,构建在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前提下的新型地方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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