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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林慧 《工会博览》2010,(5):140-14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乡镇文化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线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文化战线上的每一位文化人要以继承、保护和传播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将这一责任贯穿在自身的工作行为中去,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入手,通过“发掘”、“继承”,“推广”、“再创造”四个方面论述乡镇文化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智慧结晶,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实践中却面临诸多挑战.以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涵盖其中部分,且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可能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过度商业化,这与传承与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相悖,形成了非遗保护实践的误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征与保护目的出发,明...  相似文献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和民间的重视,如何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提升我国的文化竞争力,是摆在我国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加以阐述,具体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合理性,并对否定这种保护的论点提出质疑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丁慧昌 《法制博览》2022,(10):39-41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了中华民族独特的风土人情和精神风貌,是中华民族绝妙的精神瑰宝.本论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入手,阐明对其保护的重要性,介绍国外部分国家关于其保护的有关情况,探究我国在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对其保护所做的努力及仍存的不足,最后提出对于我国未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参考的意见....  相似文献   

5.
沙莉  王琪 《法制博览》2013,(4):208-209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其保护和发展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本文以法律的角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着手,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分析,从而澄清了一些错误认识,明确了法律保护机制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6.
丁丽瑛 《台湾研究》2010,(2):37-41,47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方案,国际间的讨论已久,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学术界也已有相当的研究成果。在多种因素促使下,台湾地区对原住民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动作比大陆快些。2007年12月7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与此同时,  相似文献   

7.
罗艺 《当代世界》2010,(11):66-67
当前,中国共有二十九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现今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但申遗成功的同时更需要通过切实的工作去保护中国珍贵的遗产。而具体工作之中,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相较东亚近邻日韩等国,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还很欠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而学习并结合本土化的法律移植是立法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8.
刘红庆 《南风窗》2007,(6):84-85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是“两头热,中间冷”。并非中央不重视,财政不支持,老百姓无意识;而是上下两头在强烈呼吁,地方官员却要么无动于衷,要么以保护为借口谋取别的好处。  相似文献   

9.
尚阳 《法制博览》2022,(8):45-47
法律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要求和制度追求,也是行政保护的基础和政策渊源.国家立法保护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极大提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率和质量,但也带来了实践操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围绕国家、省级及以下地方性立法的层级性的构建,寻找在实际保护中存在困境的法制问题及出路,探索法律保护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0.
毋庸置疑,包括昆曲和共他民间戏剧在内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潮正在兴起,这样的机遇,对于我国传统民族民间文化而言,可谓百年一遇,而在这场注定充满困难的运动中,既是推动者又是管理者的政府文化部门扮演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它们的理念和行为会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与价值。“映山红”民间戏剧节和苏州昆曲艺术节是有关政府部门出于推动民间戏剧和昆曲艺术传承与发展而组织的活动,但自1993年始便进行民间剧团调查研究的戏剧专家傅谨先生提醒我们,如果政府文化部门用国营剧团的“经验”去收编和改造民司剧团,将会使得原本符合艺术和市场规律的民众自己的戏剧活动演变成为一场戏剧政治秀。刘红庆先生关于苏州昆曲艺术节的文章也提醒我们,“文化政绩工程”的危险正在误导昆曲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的方向。事实上,两个戏剧节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遍面临的问题。进一步讲,警钟己经响起,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在具体的工作中转变思路转变职能,将直接影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也将直接影响我们是否对得起历史、对得起子孙。  相似文献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彰显民族文化个性和审美习性的"活化石",是河南省传统村落乡土民间艺术文创品牌运作与研发的重要资源.本文以罗山皮影为例,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品牌的创立途径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可行性;阐述了如何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个方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品牌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实现河南省传统村落文化的"活态"传承...  相似文献   

12.
在继承传统文化中“恤幼”思想和借鉴西方现代福利社会理念的基础上,我国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取得了长足进展,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总的来看,我国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未成年人的早期福利保护,二是对犯罪或虞犯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矫正,三是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三部分有机结合,构成了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2):F0004-F0004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国际司法桥梁(IBJ)在重庆共同召开了“为了明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研讨班”。  相似文献   

14.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在美丽的山城重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国际司法桥梁(IBJ)共同召开了“为了明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研讨班”。  相似文献   

15.
9月19日至9月21日,第六届上海“为了孩子”国际论坛在华亭宾馆隆重举行。来自美国、德国、英国、南非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500名专家学者以及从事儿童保护的联合国官员,汇聚一堂,围绕“儿童权利保护与社会责任”这一主题展开交流和讨论,经过三天的研讨,论坛一致通过了《促进儿童权利保护和儿童参与》宣言。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离婚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官首先考虑的是夫妻双方离婚的权利和财产分配问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离婚纠纷审判中适用的法律规范尚未明确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致使某种程度上,未成年人在监护、抚养费、探视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漠视和侵犯。因此在相关立法与司法中把儿童的利益宣布为权利,并且从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已成为燃眉之急,同时这也是现代国际国内法律发展的一个大的趋势。 文章首先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分析了我国离婚纠纷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漠视和侵犯,同时对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确立的旨在增进儿童保护的两项重要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儿童优先保护原则”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离婚纠纷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应仅停留在“儿童优先保护”的层面上,确认和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我国离婚纠纷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文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借鉴其他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制度——监护监督人制度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探视等制度提出了具体的修改、补充建议,以期对我国离婚纠纷审判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7.
史桂洲 《法制博览》2024,(9):160-162
本文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现状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分析,本文揭示了当前的制度缺陷,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旨在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传统手工艺是中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宝贵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在传统手工艺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知识产权被侵蚀的困境。为了有效地保护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与部分国家都对此设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虽然将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纳入法律规定当中,但在实际适用中始终处于初步阶段,并未落实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涉及国家利益、团体权益和个体权益,积极进行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该法第四十二条引入了《刑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适用,囿于该法对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仅有四十五个条文,如何将该法之规定与刑法充分、合理的结合殊有诸多探讨之处。本文对该法第四十二条进行解读,以《刑法》的相关罪名为关注焦点,对两部法律的配合适用展开论述,以此抛砖引玉,从学理上推进两法的整体协调适用,进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效能。  相似文献   

20.
《工会博览》2013,(6):37-37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标生效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目前正式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指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还给个人信息使用设置了“需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用后要删除”三重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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