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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在各级政府机关主要任务里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这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充分说明,在形成社区矫正整体合力的组织协调中,司法行政机关枢纽功能的重要性。如何充分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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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序幕。一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确保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初步建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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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法律依据不足状况下面临的相关“瓶颈”问题(一)执法与执行事实上的分离状态弱化了刑罚执行的效力: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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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中国司法》2004,(10):12-12
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全国性规章,必将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确保这项改革依法规范进行。现就《暂行办法》作一解读。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试点省(市)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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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已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进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加快我国行刑社会化的进程,尽快与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相衔接,更有利于罪犯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过渡,使其尽早融入社会,获得新生。但是当前开展该项工作,仍面临诸多新情况,有待于我们研究、解决。 (一)立法滞后。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此项内容的规定近乎空白,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体的不适应。如从现在看来,社区矫正不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罪犯的社区矫正不应仅限于进行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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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服刑人员适用累进处遇制,是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一项重要方式,值得提倡。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未能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给予差别处遇。社区矫正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罪犯在社区内进行的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5种罪犯。这5种罪犯的共同之处在于:由于本身罪行较轻或是在监狱内改造较好,或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使得他们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在社会内服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通过社区矫正,既能使他们更快更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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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因此,我市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构建社区服刑人员无缝对接的社区矫正有效衔接体系,所谓无缝衔接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有效的配合、连接,扫除各部门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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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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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司法机关在我国现阶段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各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如何共同开展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了明确指示。通知在充分肯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下,要求社区矫正“应当选择在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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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按照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要求和“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截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6个试点省(市)的35个区(市)、310个街道(乡镇)展开,其中北京市已经在辖区内全面铺开。6个试点省(市)共接收、管理社区服刑人员4917人,其中,管制48人,缓刑2786人,假释649人,监外执行181人,剥夺政治权利1253人。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第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密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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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05年《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再到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从产生到全国普及的试行阶段。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涉及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矫正程序等一系列规范构成,仅用一个条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远远不够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需要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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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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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试行.2010年4月,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司发[2010]3号),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在成立朔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制订实施方案的基础上,15个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在区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利用4月下旬一周时间完成了见人见档移交工作.当时一次性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6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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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4年5月开展以来,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问题逐渐显现。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具备一般犯罪的显性特征,也有其特殊性,既与社会背景、自身原因有关,也与矫正改造因素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分析海淀区试点工作以来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以期对防范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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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试点逐步向全国范围扩展,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逐步更换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转而成为配合角色。应当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行,必然要求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但是,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问题至今未能解决,两高两部的《通知》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本文以此为题,试探讨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构建及如何加强其执法力度与效果问题,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