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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已3年,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标准中涉及肾、输尿管、膀胱损伤的相关条款按照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以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鉴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了全面介绍,可以为原发残情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把握重点,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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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文通过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GEPI有关下肢足踝评定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修订提供建议。方法从条款分布、两个标准适用时的具体评定方法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并以GEPI足踝评定的残损值为参照,计算、分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肢条款致残率合理性。结果在跟骨骨折和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存在良好的对应性;在踝关节功能评定方面,除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的致残率略高于GEPI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他条款与GEPI均具有良好的对应性。而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两个标准对应性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的致残率明显高于GEPI。结论通过两个标准下肢足踝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目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不足之处,提示在足弓结构破坏和足趾功能评定方面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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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存在部分鉴定本身存在主观性、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统一、司法人员过分依赖鉴定意见以及制度本身规定不明确导致的适用困难等问题,由于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制度的价值定位不明确,对于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没有达到预期的指导作用。文章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应当完善鉴定制度,建立明确统一的鉴定标准;其次,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和司法工作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我国的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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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对于澄清事实、明辨是非、鉴别真伪、揭露犯罪、定罪量刑、处理矛盾纠纷起着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通过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文书的审查和分析,发现鉴定结论(意见)常见差错的主要原因为:医学资料审查粗心,盲目采信;未全面采信医学资料,断章取义;未综合分析医学资料,采信草率;“标准”条款鉴定依据掌握不当;对损伤类型认识含糊,牵强附会;适用“标准”条款不当。为切实提高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的质量,鉴定人需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正确采用医学资料,并正确适用鉴定标准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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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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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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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释义》)。经过对《释义》与《标准》的实际应用,发现某些条款存在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此,本人就《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进行阐述,供法医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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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手损伤”条款解读及难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1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作为今后若干年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的唯一依据,其出台备受瞩目。人手的结构与功能较四肢更加复杂精细,损伤后出现的感觉及运动障碍对完成精细运动影响较大,故在《新标准》中单列一章。笔者就《新标准》"手损伤"条款及鉴定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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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损伤程度的鉴定与伤残等级的评定在部分办案人员之中往往存在著含糊认识.本文从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区别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归纳和总结,以期服务于各项司法实践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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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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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