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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化工厂工人王某因公受伤7年之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以王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为由,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后续事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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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在工伤事故领域存在着法律竞合,各国或地区解决此问题主要有取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和兼得模式四种。在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衔接上,采用"补充模式"可以避免受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额外的利益,同时应全面规定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后向工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权,当第三人为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同事时,追偿情况则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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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了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理应是顺理成章之程序选择,但工伤认定需要因工受伤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工作期间因职业活动受伤,举证责任很难完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倾向于否认劳动关系,给申请工伤认定增加了障碍。此外,工伤认定后续的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均充满了变数,且迟来的公正往往让当事人不能承受。因此,如果发生工伤时存在机械伤害或者其他产品侵权的情形,应及时对该机械产品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本文指出在证实有产品缺陷存在时,即可优先选择缺陷产品侵权诉讼,避免被拖入无休止的工伤赔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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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能否同时享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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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随之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危害日益增多。在我国,工伤事故也很严重,它直接影响和冲击着安全生产及经济的发展,同时实践中由此产生的工伤损害赔偿争议日益增多。工伤损害赔偿争议往往集中反映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正确处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关键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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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的工伤事故,大多都采取了工伤保险制度来保障劳动者以及家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事故责任是一种责任侵权,或是雇主对员工的责任侵权或是第三人对员工的责任侵权.正是因为工伤事故责任划分的复杂性,于是就出现了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本文从工伤事故的概念,原因等多方面,对国外及我国对于工伤事故中的责任侵权和工伤保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工伤赔偿制度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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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工业化的提高,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并对劳动者的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然而我国立法的落后使得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本文将从工伤的认定范围及"过劳死"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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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8):38-42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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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您好!我是1986年参加工作的,1988年,开始干单位的班组长,在这期间我出了工伤,把左手的两个指头挤掉了,休息了不到两个月后继续上班。1998年,矿务局出台了辞职文件,当时我看到厂里的状况,对厂子以后的发展很没有信心,所以我就辞职了。辞职后,单位给予了我三年的安置费后,对我走向社会后,工伤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影响,只字未提。我不知道国家对伤残工人辞职后的解决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我想请您解释一下,像我这样出了工伤的工人和单位脱离关系后,有关部门是否该给我一定的照顾?(山东读者王新汶)本期做客: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霍治平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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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公司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得到肇事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后,又向自己的单位索赔医疗费和伤残费等.单位在给付了工伤职工这些费用后,将肇事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肇事单位返还应该由他们支付的医疗费和伤残费等,否则即造成给工伤职工的重复赔偿.然而,2008年6月,法院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难道交通事故成工伤,可以获得重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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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厂方继续留张某在工厂干活,却没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没继续给其上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工人上工伤保险,没给上的,发生工伤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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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将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问题进行统一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的事实如何确定,责任怎样承担。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事故构成要件,应属于工伤,工伤事故作为法律事实,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基于工伤的社会风险属性,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应当实行法定的工伤待遇,而不能要求民事侵权赔偿。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主体、劳动争议仲裁与裁后民事诉讼的关系、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制度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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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案情较特殊,在某些方面法律尚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伤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业社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想对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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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经济利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裁判的统一性意义重大.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不明确,审判实务中对本人工资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工伤职工在工作一年以上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如何认定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比较合法、合理、公平的认定标准,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