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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立的司法权力制约侦查权力——建立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之管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解决我国侦查权力行使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更可以调整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司法审查的权力应当由法院的法官行使。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针对强制候审措施和羁押期限的延长以及通常情况下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应当包括所有的侦查行为,不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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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主客观混合的阶段化判断标准,分为启动阶段的合法性审查和实施阶段的正当性审查,具有清晰的阶段化特征和鲜明的实践指引功能。相较而言,我国在诱惑侦查合法性认定的问题上,既存在由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所导致的概念范围不明、法律性质不清等问题,也存在过度重视判断标准中静态要素的设置,忽视对诱惑侦查的行为阶段进行区分的倾向。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在概念界定上应明确诱惑侦查作为事前侦查、任意侦查的法律性质,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对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合法性判断要素进行解释说明;在司法认定上应在肯定主客观混合标准的同时,对判断标准中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进行动态审查,进而形成启动阶段合法性审查和实施阶段正当性审查的区分,以凸显判断标准的实践指引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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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对单次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必要的被动性”标准,判断要素包括: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是否具有犯罪倾向以及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多重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取决于每一次引诱行为是否满足“禁止过度引诱”标准,同时,还要求作为整体的多重引诱行为符合“禁止不当扩大犯意与犯罪范围”标准,后者的判断要素为延期适用理由是否正当。在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审查程序应与公正审判权的构成要素保持一致。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我国完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与审查判断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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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侦查行为由法院统一进行司法审查 ,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之所以未能建立这种司法审查制度 ,主要原因在于“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以及法院的地位缺乏权威等。出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贯彻决定与执行分离的原则、加强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刑事法治接轨的需要 ,我国也应当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如实行司法令状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明确规定侦查行为的可诉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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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法上发展出了在某些圈套案件中排除证据或终止诉讼的救济措施。在判断诱惑侦查合法性方面,形成了一种兼顾多种相关因素、重点关注警察行为、注重利益权衡、诉诸自由裁量的判断模式。但司法上对待诱惑侦查仍然持相当宽容的态度,表现出法律言说与司法实践的某种背离。对我国具有如下启示:在法律规制方面,应当力求明确清晰;在判断方法上坚持综合审查,以“因果关系”为最终标准;应建立非法诱惑侦查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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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是法治国家的典型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们要求人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我国侦查机关权力过大,对公民权利构成极大威胁,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措施之一就是建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本文主要探析了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并提出构建我国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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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已经逐步开始运用于实践中,但在现行法律上缺乏依据。而诱惑侦查能否适用于贿赂犯罪,理论界存在争议。由于贿赂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无明显被害人等特点,诱惑侦查的适用具有较大效益,具有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需从实体和程序上建立起完备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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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刑事诉讼法》是否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学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具有必要性,它的合法使用,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提高侦查效率,也有利于权衡各种法益。针对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细化法律的规定,严格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保护,全面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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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般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即使对于允许使用的合法性诱惑侦查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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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学杂志》2011,32(2)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立法规定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在我国现有刑事法律框架内,依据刑事司法权力配置原则,应当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对违法强制性侦查措施行为的惩罚规定,完善刑事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以确保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规范、公正、高效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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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设置陷阱而诱使侦查对象犯罪,在侦查对象犯罪时对其适用强制措施或收集证据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普遍使用在贩卖毒品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通过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实证考察,可以发现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被经常滥用,而其根源就在于欠缺法律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实践与理性的角度对诱惑侦查重新进行审视,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的高度建立起我国的诱惑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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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刑事侦查制度中的内容,属于特殊的侦查手段之一。在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早有研究或实践,但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尚未深入。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本文认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有必要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诱惑侦查纳入侦查制度体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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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现代刑事诉讼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机构,并扩大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不同的分类。为防止侦查机关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过程中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司法审查原则和比例原则。美国"肉食者"系统和"棱镜"项目存在突破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的风险。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制度建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必须进行全面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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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诱惑侦查之证据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司法证明环节的合法性要求,认为诱惑侦查人员取证应遵守行为适度性原则,对于侦查陷阱的抗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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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是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最薄弱的环节。制度阙如已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带来显著不良影响,且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明显不协调、与我国司法运行与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要逐步推进,区分强制侦查的强度分别处理,同时注意"司法二元体制"的制约,采取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与法院的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内容包括缩短拘留时间、改变检察机关"自侦自捕"、允许对不服批捕决定有限制地申请法院救济、对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实施外部监督。同时,应对一部分高强度的对物的强制侦查行为实行外部审批,对电子监听严格法律程序并实施检察监督,以及对物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司法救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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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23,自引:1,他引:22
为了把强制侦查控制在合理的必要限度以内,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强制侦查必须贯彻比例原则、法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但我国的强制侦查在这几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法限权”、“以权制权”和“公平救济”。其中,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仅是解决我国强制侦查实际存在的问题的重要对策,更是基于调整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的战略需要;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建立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也是可行的。在具体设计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既要体现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基本要求,又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违法救济等方面做出适当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