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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从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现状看引入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1989年、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具体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应然意义上讲,<行政诉讼法>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14条都是授权性条款,人民检察院应当享有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权,包括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权.但自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以来,几乎从未涉足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在倡导程序公正和执行程序独立价值的今天,为最大限度地杜绝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权力滥用,重视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显得极为重要与紧迫.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建立起检察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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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执行所存在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此,本文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检察监督权的介入促使该问题进一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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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的检察监督唐光诚根据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和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民事行政审判中的枉法裁判是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分析当前民事、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的特点,把握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对民事、行政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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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远未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着重围绕监督范围、方式和具体程序来合理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者检察建议、提出暂缓执行建议以及加强执行责任追究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借助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来防范检察监督权的滥用问题也应当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然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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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权是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本文以下论及的民事检察监督仅指狭义上的,即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以提起抗诉为监督手段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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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应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权的一部分。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由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以及行政诉讼监督权等权力组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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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诉讼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对此均有明文规定。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涉及侦查、刑事审判、刑事判决的执行、监所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领域。可见,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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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需要遵循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依当事人申诉以及事后监督等四项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错误的裁定、决定、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方式包括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和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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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状十分严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担负起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目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立法上的缺陷,建议:以立法形式确认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具体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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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执行监督的职能受限和执行监督机制运行不畅两方面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刑事执行监督权的本质属性,其不仅归咎于一元监督所导致的刑事执行监督弱化,还归因于以合作性监督为主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内在构造。因此,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本位回归进路,一方面由单向性监督转向多元化监督,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人大监督实行定期联合监督机制和建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联合考察机制;另一方面从合作性监督转向职能性监督,即构建科学的考核体制、由被动监督走向主动监督、使监督效果机制化,以实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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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对于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救济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与执行公正意义重大。然而,由于立法缺陷、理论分歧、实务冲突等因素的制约,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仍然面临极大的困境。在中国,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具有宪政依据、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在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应当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及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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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在对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确立以执行乱作为检察监督重点的前提下,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事后监督、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讲求效率等原则,明确了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民事执行裁判、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对执行法官等进行全面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对象,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设计了抗诉和纠正意见两种基本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最后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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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民事强制执行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增多,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缺乏法律规制并在实践操作中实施得较为混乱就是一例。从民事执行监察监督方式的基本含义及其存在的意义出发,在分析确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把民事起诉、刑事起诉、抗诉和检察建议作为我国法定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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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视域中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讨论已经从要不要设立这一制度转向如何设置这一制度,而在构建这一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民事执行中的执行乱问题,而且在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仍然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鉴于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是引起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消极执行行为应当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被执行人、案外人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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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具有法理基础和社会现实基础,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制约、防止滥用民事执行权,遏制执行乱和其中的司法腐败的必要手段,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理念和科学发展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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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及其理论基础———法律监督理论受到了挑战。“检察行政权”理论便是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之一。本文不揣浅陋,拟溯本追源,从比较的角度论证法律监督理论在中国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同时对由法律监督理论决定和产生的检察监督权进行分析,以期阐发法律监督理论的历史必然,强化检察监督权的权威。一、法律监督理论的产生及其历史必然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则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