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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侦查的技巧和检察官的法律敏锐力有助于提高侦查和起诉的效率",加拿大著名法学家约翰·沃施的这句名言,精辟的阐释了侦查工作与公诉工作职业核心属性的区别:侦查部门强于运用各种侦查技巧查明案件事实、搜集固定证据;公诉部门则善于利用法律的逻辑思维和法律评价审查证据、提起诉讼。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公诉与自侦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形成惩治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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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异地取证、异地办案、异地缉拿逃犯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无疑增大了查办案件的难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异地协作,是全国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依法惩处职务犯罪获取证据的重要工作,是指检察机关请求本辖区以外检察院对涉及本辖区案件依法进行协助侦查、调查取证、追缉嫌犯等行为。它对于惩治腐败分子,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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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而侦查监督工作的改革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其重心是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引导。因此,建立引导侦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为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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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的侦诉协作是困扰各级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造成这一难题的障碍因素主要有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队伍的素质不高、法律运用中证据标准的认识差异等。要改变这些状况,有必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其中更主要的是推行自侦案件侦诉一体责任制,建立主诉检察官和侦查主办检察官均对全案负责的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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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从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直至提起公诉等均由自侦业务部门独家承担,俗称“一竿子插到底”。以后,随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受案和提起公诉已分别由控申举报部门和起诉部门担任,起到了既规范侦查又保证办案质量的效果。然而,在自侦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等程序中仍然存在着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 一、关于初查 不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都没有“初查”的规定,实际上初查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工作方法。“初查”一词原来散见于有关领导的一些讲话中,1999年1月正式写进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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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异地取证、异地办案、异地缉拿逃犯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无疑增大了查办案件的难度和检察资源的投入.为此,加强和完善侦查协作,建立健全协查机制,对于惩治职务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和降低检察资源的投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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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这对于侦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而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如何掌握,关系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本身是否确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按法定期限严格执法办案的重要问题,是实现正确执行程序法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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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押被依法拘留、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侦查活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决定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有的则根据侦查需要交由异地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就涉及到如何提讯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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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的出台,使职务犯罪案件侦破面临新的挑战.新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使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能力增强.在自侦案件侦破主要依赖口供的今天,如何正视新刑诉法的影响,正确转变侦查模式,构建文明法治国家框架下的自侦案件办案模式,是反贪自侦部门,乃至整个检察机关,都需要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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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表述自侦案件的案源张乃平检察机关实行自侦案件内部制约后,自侦部门侦、捕、诉“一‘条龙”的办案做法,改成了由自侦部门负责案件的立案侦查,刑检部门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的体制,收到了较好的较果。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制作自侦案件起(免)诉决定书时,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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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财、物的流动性增强,职务犯罪也呈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动态特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存在发现线索难、异地取证难、缉拿逃犯难和侦查资源有限、协作请求受阻、协作效果不佳等局面。为此,加强和改善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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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察机关许多同志一致认为自侦案件“一包到底”的办案程序应当尽快改进。但是,究竟如何改进,怎样解决自侦案件的监督问题,认识却是不一致的。笔者认为,可把自行侦查分为侦查和审查起诉两道程序来进行: 一、侦查阶段。由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其间的讯问被告,询问证人、搜集证据、勘查检验以及采取强制措施,都由自侦部门(可设自行侦查处、科)的检察人员进行。侦查可不必分为侦破、预审两个阶段,因为自侦案件一般在发案后嫌疑人比较明显,立案后采取边侦破、边预审的方法,可增强侦查的方向性,有利于迅速突破全案。当自侦案件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法律手续完备三项要求之后,即可侦查终结。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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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撤诉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由起诉部门补查,也可由侦查部门补查。实践中,自侦案件的补查,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得到协调处理。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旦检察机关做出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就认为是对侦查工作的认可,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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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新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依法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可谓犹抱琵琶半遮面,显得保守有余,难以适应当前反腐形势以及反贪侦查实践需求,难以有力回应党中央和人民对惩治贪污腐败渎职犯罪的迫切要求和期望。抛开国际社会反腐败侦查制度和惯例,回顾我国的宪法法律规定以及反贪腐侦查实践,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是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的唯一合法主体,由自侦部门行使侦查措施也是法律的规定和现实需要,技术侦查措施亦属于侦查措施的一种,因此,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技术侦查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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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54个罪名。近年来,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使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办案流程方面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自侦部门所办案件中的内部诉讼环节上,还存在着有与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相似文献